张雪忠先生:
你好!前几天曾给你写过一封公开信,谈了我的一些想法。意犹未尽,今天再给你写第二封信,继续聊一下。
在你的公开信中,曾提到中国现行宪法中的自相矛盾之处。你的原话是这样的:“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单个政党的永久领导地位,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权力属於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於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简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不错,这两个规定本身无论从字面上看,还是从其所表达的含义上看,如果仅从简单形式逻辑的角度来分析,确实都显得自相矛盾。但我们分析问题,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先举一个通俗的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吧,比如下面一句话:“他刚才晒衣服来着,现在坐在墙根晒太阳呢。”如果我们深究的话,这句话本身,对那些刚学中文不久的外国留学生来说,就显得自相矛盾:“晒衣服”和“晒太阳”,同样是“晒”这个词,到底是被“晒”还是施“晒”?或者跟在“晒”后面的词,怎么一会儿是被晒者,一会儿又是施晒者?但对我们中国普通人来说,这句话非常好懂,谁也不会觉得这句话有什么不妥,有什么自相矛盾之处(只有在专业的语言学家、语法学家那里才会讨论到这么用“晒”是否合理,是否相互矛盾)。
日常的语言讲究实用,自然不会那么精准。我们再换个角度,从比法律条文的语言更严谨的数学定理的角度和哲学定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在数学中,无法证明的公理我们不说,单是从公理出发,通过一步步的严密逻辑论证推导出的数学公式或数学结论,就会经常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比如那个著名的平方根号负一,比如微积分中那个无穷小做除数。再比如哲学中,比如那个跑步健将永远追不上乌龟的逻辑推论、比如那个飞矢不动的逻辑推论,等等,不一而足,处处都显示着自相矛盾。
当然,看了我上面的话,你可千万不要得出我爱诡辩,我爱强词夺理的结论。我只是想说明,有许许多多的看似不合逻辑、看此不合理的现象,在其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原因。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个事物(事务)看上去不合逻辑、不合情理,就简单批评一句“自相矛盾”而了事,而万事大吉。好了,言归正传,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宪法中的这句自相矛盾的话,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背后隐藏的道理、隐藏的逻辑又是什么。
我们知道,中国自古就是行政系统(通俗说就是政府)在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任何一个行政系统,都分为两部分人:发布命令者和服从命令者。整个社会主要是靠这个行政系统的一系列各个层级的大大小小的命令和对这些命令的服从而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各层级发布命令的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底层广大的服从命令的群众则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主要成员。就现在中国的情形来说,前者(发布命令者)就是“共产党”,后者(服从命令者)就是“人民”。
现在我们再来具体分析宪法。宪法序言中规定,整个国家由共产党来领导,即是说,由共产党来发布组织社会生活的一系列的命令,共产党即是发布命令者。显然,共产党具有了权力——在社会中发布一系列命令的权力。换句话说就是,人民只是服从命令者,他们只具有服从一系列大大小小命令的义务;他们没有发布命令的权力。
但为何宪法却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呢?怎么权力又属于服从命令者了?其实,这里所说的“权力”不是指的发布命令的权力,当然更不是指的服从命令的“权力”(服从命令不是权力,而是义务)。那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的“权力”到底指的是什么“权力”呢?让我们暂时停一下,一会儿再回来解答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说一下所有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在任何行政系统中,对发布命令者都有两个约束条件。首先,发布命令者所发布的任何命令必须出以公心,必须是为人民(全体服从命令者)服务的;其次,发布的命令必须基本正确,不会导致多数人民群众遭难的后果。在这两个限定条件中,前者是软条件,后者是硬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你虽出以私心发布命令,但对人民带来好多利益,或至少没带来损失,人民包括各底层级官员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若你虽出以公心,却指挥错误,给人民(尤其是给多数群众)带来灾难,则人民包括各级底层官员也是不能接受的。例如,如果历史上某个皇帝为自己大修宫室,但当时国库充足,没给全体人民带来多大负担,人民也能接受;若某个皇帝发动对外战争,即使是为国家着想,但耗尽民力,导致灾难,人民也是不能接受的。注意,这个约束条件是中国历代全体官员(包括历代全体皇帝)和历代全体人民都认可的。当然会有不认可者,但他们是少数,且会被全体中国人(官民全体)钉上耻辱柱。
我这么说有何直接证据吗?有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吗?很抱歉,我拿不出铁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我也无法做几个“双盲实验”来证明。我只能从古人的只言片语中,从我们现代人的(包括本文读者的)心灵中去求助。至于间接的证据,我倒可以提供许多,那就是: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当统治者(发布命令者)违背了上述的两个限定条件,尤其是第二个硬条件,那么人民(有时也包括官员)是会造反的,是会不再服从命令的;而且,他们造反时是没有心理内疚的。历次的农民起义都说明了这一点。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宪法上来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句话的真正的、也是潜在的含义、或背后的逻辑就是:若统治者的领导令人民(群众)都活不下去了,那么他们是有权力造反的。也就是说,人民在一般情况下有服从命令的义务,但在活不下去时有造反的“权力”。现在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来了,宪法的规定本身没有矛盾:共产党具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或说具有领导人民的“权力”;人民则有在活不下去时,有造反的“权力”。两个权力不是一码事。而且,进一步说,共产党所具有的“当领导人”的权力,是时刻受到人民“可以造反”这个最高的根本权力制约着的。所以宪法才说:“一切权力(包括共产党可以当领导的权力,归根结底)属于人民。”显然,人民“可以造反”这个权力的触发底线在不同的时代一般是不同的。在古代,触发的底线或许是“饥寒交迫,活不下去”,在近代,触发的底线或许是“生活越来越差”,在当代,触发的底线或许是“生活水平长期停滞不前”,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当然,正像在西方,虽然每个人都具备了投票的权利,但并不表明他们每个人都会实际去投票;在我们中国,即使触发了人民的造反底线,在人民已经可以行使造反权力的时候,人民会不会真的造反,还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造反成功概率的影响)。不过,这已经是另一个问题了,我们这里不做讨论。
最后,再顺便简单说一下所谓“合法性”问题。在西方,合法性主要看取得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在中国,“合法性”主要取决于你使用权力的结果怎样:如果给人民带来福祉,就属“合法”;如果给人民带来灾难,就属“不合法”。我同样不能提供铁的证据,而只能靠分析历史事实来猜测。例如,古代,唐宗、宋祖取得权力的方式似都“不合法”,但由于他们的统治效果较好,人民较满意,因此被人民称为“明君”;类似的,当代,华国锋抓捕四人帮,无论怎么说也是不合法律的,但华国锋这么做的效果给人民带来好处,因此人民对他的这个行动就予以肯定,原因就在于此。
也不知道我这张笨嘴说清楚没有,你是否能同意呢?欢迎回函讨论,谢谢!
(我的邮箱:rongxiaojie1492@gmail.com)
戎小捷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