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心叟

分享本人在北美四十多年生活工作中的一些观察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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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加拿大做法庭陪审员

(2019-12-17 22:02:42) 下一个

那是在2005年。

年初我又一次收到安大略省陪审团中心(Ontario Provincial Jury Centre)寄来的传票(Summons),责令我在2005年2月某天去位于渥太华市中心的安省法院大楼报到,以备遴选为安省高等法院陪审团成员。

关于加拿大的司法系统 

          图1, 图片来自网络

先容我稍微扯远一点。加拿大是个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国家,因此其政府体系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分支。立法部门(即议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包括总理和内阁部长们的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国家;司法部门则依法解决争议 – 包括如何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争议。 三个分支鼎足而立,相互制衡。而这篇文章里谈到的法院和审判便属于司法部门的主要内容。不过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加拿大在司法上是标准的一国两制;魁北克省继承了法兰西的大陆法系,而其他各省包括安大略省则承袭了来自英格兰的海洋法系,或曰普通法系(Common Law)。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法庭陪审团用得少些。这个中的原因我就不多说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查一下,也可与我私下交流。

说是又一次那是因为此前我已有过两次被安省陪审团中心传召的经历

 

图2,一陪审团                                 图片来自网络

第一次收到陪审中心传票大概是在1999年,我刚离开位于乔克河的加拿大原子能公司(渥太华以东约200公里处)到位于渥太华的加拿大卫生部辐射防护局工作不久。传票其实就是一封信; 信上说得很清楚,收信人必须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去传票上注明的法庭报到,以备遴选为法庭陪审团成员。在加拿大这是一项公民义务,也是服务国家的一种形式。在安大略省,所有公民都有可能不定哪天收到省陪审团中心寄来的问卷。该中心根据收回的问卷,对每个人进行评估,包括核查是否有犯罪记录等等,然后用计算机随机筛选出一定人数(每年大约18万人)发出陪审员征召传票。传票上会写明报到地点、时间和其他必要信息。事实上,每次会有很多人被召,组成一个大群(Jury Panel);从中法庭可选出一个或多个陪审团(Jury)。如收到传票后拒绝出席,该公民可被判藐视法庭罪,科以最高一千加元罚款或最高三十天的监禁。当然,收到传票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成为陪审员。真正有机会履行陪审员职责的通常只占被召总人数的很小比例。收到传票后,如有特殊情况,比如已定好机票要与家人外出,不便更改, 等等,被选人可以和陪审中心联系并说明情况,通常可以得到谅解,会被安排到一个稍后的日子再出席备选。

这陪审制度的基础就在于所有陪审员是随机选出的普通公民。这系统并不要求陪审员优秀或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当然有犯罪记录的公民会被剔除。陪审员遴选最主要的要求是备选人与待审案件没有任何瓜葛,不具有任何先入为主的意见,以达到独立判断的目的。有些职业人士包括在业律师、医生、军人、警员、消防员、监狱长、国会议员等等是不需尽此义务的;据说盖因他们所担负的社会责任通常要比担任陪审员来得更为重大。当然这样做同时也助于避免陪审团被少数精英人士主导,而影响它的全社会公民代表性。

关于加拿大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古雅典;当今英美实行的体系一般认为源于十二世纪英国的亨利二世,已有八百多年的历史。在加拿大,任何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刑事嫌犯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有时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和一些民事案件也可由陪审团审理。当然,不管有没有陪审团,所有审判都得有法官主持。加拿大的刑事案件陪审团一般由十二人组成,而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则只有六人。陪审团在法官的指导下,在刑事案件中会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作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裁决。民事案件如经济纠纷等是有人起诉他人,即为私人之间的诉讼;刑事犯罪如偷盗、强奸、谋杀等则被认为是对整个社会的犯罪,因此通常是根据《刑法》(Criminal Code)等法规由检察官起诉被告。民事案件陪审团的最后裁决(Verdict)由多数人同意便可,但刑事案件陪审团的最后决定则需一致同意。

渥太华法

 

图3,位于渥太华市中心的安省法院大楼

Image from CTV News Ottawa

渥太华法院(Ottawa Courthouse,图3)是位于渥太华市的东安大略地区的主要省级法院。加拿大法院系统从下往上分四级:1. 省法院 (如安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2. 省高等法院(如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联邦法院与省高等法院平行;3. 省上诉法院(如安省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联邦上诉法院与之平行;4. 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绝大多数进入司法系统的案件由省法院处理。省高等法院是根据1867年《宪法法案》第96条设立的全权法院,授权受理更严重的案件,并听取省法院判案的上诉。虽然加拿大各省都有庄严的法院大楼,但各高等法院有权在任何地方审理案件,这在地广人稀的加拿大具有实际意义。

 

图4. 庭审进行中 (Court in Session)              图片来自网络

与省高等法院处于同一级别的联邦法院仅负责处理移民和专利等法规赋予的民事案件。省上诉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则分别接受来自省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案件上诉。通常,上诉将由来自上诉法院的三名或五名法官审理。加拿大最高法院则是加拿大的最终上诉法院,其判决具有终结性,一般不能再上诉。通常,需要陪审团的审判大都是省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渥太华市中心的这座法院既是安大略省法院的一部分,也是安省高等法院的渥太华分部。除了审理刑事案件,这里同时也是小型索赔法庭(Small Claims Court),家庭法庭(Family Court),和当地土地登记处(Land Registry Office)的所在地。法院大楼位于渥太华繁忙的市中心区域,离加拿大国会大厦不远,坐公交车很方便。每天约有千人使用这栋九层大楼。在大楼底部有一个停车场和囚犯的临时拘留室,中部楼层由法庭和中庭空间组成,更高层则是法官们的办公室。

一进宫

报到时间是早上九点。必须起早,我得给自己留够充足时间好找到个不太远的停车位(费用自理),然后再步行到法院大楼。按照传票上的指示,我首先要找到自己报到的房间。 报到登记过后,法庭书记员让大家自个找个地方休息等候法官召见。不一会儿,宽大的过道里便挤满了来登记的人。先来的坐着,后来的就只能站着了。九点多,所有被传来的备选人,大概有二百来人吧,被叫到一个挺大的法庭(渥太华法院大楼里有好多法庭,有大有小,以适应不同的案例)。还是有坐有立的,因为椅子不够。少顷,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一声吆喝 “法官阁下到,全体起立!” 于是全体人民肃穆起立,目注法官大人健步走来、稳稳坐上他宽大的专椅。在一个法庭里,法官就好比国王,一切都得听他的。庭审中所有人对法官讲话时都必须起立,开口需用敬词。法官看上去六十多岁,像个学者。他先让大家坐下,然后自我介绍一番,并一一介绍了他的班子。法官的右边坐着一位助理法官。法官的正面放着一张长桌,坐着书记员和报告员。报告员负责记录法庭的所有对话,只见她不停地敲着键盘,下手如飞。再往后有两张桌子,左边的一张坐着检察官和他的助手,右边的一张坐着辩护律师和他的助手。

 

图5,一安省法庭,注意右前角即为陪审团席位(The Jury Box)

Image from Aaron Lynette/National Post

法官最接着说了些感谢大家辛苦云云。然后,所有报到时填好的登记单(上有个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等)被放到一个透明的滚筒里。书记员摇动滚筒,每次随机取出一张登记单然后照单宣人,直到点满二十人。于是这被点到的二十人便遵照指示站到法庭中间的过道里,排成一队,依次被叫到法官面前并接受控辩双方的遴选。这时如有原因不便服务本案的可向法官提出,如与当事人认识,或与旅行、健康、工作或子女教育有冲突等等。加拿大是个移民国家,因此最常见的不便理由是英语不够灵光。只要备选人要求合理,法官多半不会勉强。需要强调的是,根据《陪审团法》只有主审法官才能批准备选人要求退出陪审团的申请。

 

图6,安省法庭内部座位示意图

至此,得到双方认可的你便成为本次陪审员;否则只要控辩任一方不喜欢你,你便可走人了!如果你有幸被选为陪审员,那么你将立刻被请坐上一把陪审团交椅。前面说过,刑事案件的陪审团有十二人组成,这十二把椅子排在陪审团席里(见图5、图6,The Jury Box)。这陪审团席是法庭里圈起来的一块地方,有点像剧院里的乐池。第一拨二十人面试毕,由于多人被拒,十二人的陪审团未能凑齐;于是再摇,又随机摇出一个二十人名单; 这一次二十人没有用完活便齐了—十二人的陪审团满员了。于是剩下的绝大多数人松口气,各自回家,该干嘛干嘛。这次我们运气好,这整个过程耗时不到半天,耽误时间不多;如果运气差点,有可能第二天还得去!当然,如果有幸被选上,则又当别说了。那是我下面要讲的。

二进宫

第二次收到传票为三年之后的2002年。又起个大早,停车,赶到法院。报到,登记,然后坐等 ……整个程序跟第一次一样,九点多大家被叫到一大法庭。然而,左等右等也不见法官大人出现。差不多等了一小时,法官才出现在法庭。他首先谢过大家,然后说你们被本庭撤差了(dismissed),现在都可以各自回去了!而原因,是今天原告撤回了他的起诉!整个过程有点像加拿大经常遇到的火警演习:开头气氛异常凝重,人人肃穆且有些惴惴不安;十分钟过后,‘原来是场演习’,于是气氛陡然松弛,大家几乎一哄而散。

三进宫

现在回到本文开头的2005年那次 ,这也是我第三次被法庭传召 。有过两次被法院传召经历后,我已深切体会到这也基本上就是报个到而已;真被弄去当陪审员、在法院里呆上十天半月的,实际上概率很小。虽然加拿大法律规定雇主必须给雇员足够时间去履行陪审义务,但法律并不强制雇主为从事陪审工作的雇员支付工资。 不过像我们这样的联邦政府公务员,在担任陪审员时工资照发,当然需要得去跟上司告个假。不知道我上司是否有预感,这厮居然担心我真会被选上而影响手头工作,坚持要写封信让我带上。并再三强调说,如果一旦被选上,一定要呈上这封信给法官,以求豁免。于是我像往次一样,办完报道登记手续然后气定神闲地坐在最后一排。心想着既已经请了一天的假,今天要是能早点结束下午便不用去办公室了(可以在家上网查点资料什么的)。可蹊跷的是这次经过两个回合,十二个人的陪审团居然还缺两名。那像彩票机器一样的圆筒于是被摇到第三个回合,这一回合摇到第三次我中了!

于是我便老老实实地排到站在法庭中间过道里的一队人群中,等待面试,心中有些忐忑又有些兴奋。忐忑的是如果真被选上,就得每天来法庭尽义务,至少十天半个月的,比上班还远。而工作会被落下、工作量又不会少,回去以后更忙。兴奋的是如果被选上可以亲历这有点神秘的陪审过程,对我这样来自中国大陆的第一代移民来说这机会可是难得。

事实上,这一次的陪审员遴选相当费周折,我们这一拨二十人开始遴选后好几个排我前面的又相继被淘汰,大多被辩方否决。于是,开庭两小时后终于轮到我站到了控辩双方面前,接受他们的称量。法官首先要求我和被告四目正对,相视片刻。被告沉吟片刻然后告诉法官他满意(content)。然后,控方(The Crown,字面意思是王冠,即加拿大政府)也表示对我没有意见。控方即坐在法官左边的女检察官看上去四十来岁,由于瘦削而显得高而严厉;法官右边坐着的辩护律师看上去胖墩墩的,似乎和蔼不露锋芒,比女检察官还矮半个头。不过后来我们才领教到此君当真是能言善辩,头脑清晰,绝非庸辈。说来有趣,一连五、六个人被否绝,本人却颇为意外地得到了双方的首肯。至此,我就真的要坐上陪审团席位了。

于是,想到上司的叮嘱我便赶紧摆出一副诚惶诚恐的样子对法官说:“对不起,法官阁下,我在联邦政府供职,我有义务向您呈交这封信。”法官已经七十多岁了,像个大学教授一样的儒雅老人。此案是老法官的收官之作,结案后他便要退隐林下了。老法官示意右边坐着的沉默的中年助理法官把信接过去,然后他停下遴选程序,接过信来认真地看起来;并一句句地清晰读出,以便法庭内所有人都能听清。信中说“潘博士是加拿大卫生部辐射防护局从事与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有关工作的主要科学家 ……。 他如被要求参加陪审,势必要离开我们团队相当一段时间。目前我们的研究正值关键时刻,他的离开这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以至于影响加拿大及时履行有关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些国际义务。…… ” 话说得不可谓不重。然而,老法官似乎并未所动;他读完信后大为和颜悦色地对我说,他认为此次审判不会拖太久,因此对我手上的工作影响应该不会太大。他用有点欢快的语调对我说,我的背景和工作经历可以是该陪审团一个亮点。鉴于此两点考量他说我应该留下,并问我可同意。我本是无可无不可。参加这次陪审无疑会加重我在卫生部的工作量并可能导致有关课题不能如期完成;然而打心底里我其实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会、不应错过!于是我当即点头表示服从法官阁下的安排。书记员捧来圣经让我把手放在上面跟着她宣誓,内容无非就是要忠于法律、忠于良心云云 。然后,我便坐上了此次审判陪审团的第十一把交椅!

我成了陪审员第十一号后,差不多又过了半个来钟点,十二人的陪审团终于凑齐了(外加两个替补队员)! 于是,没被选上的大部分人迅速离开法院,不多会儿就个个踪影全无。陪审团全体宣誓就坐后,法官首先解释了陪审制度,详细讲解了陪审员的职责、行为条例与注意事项,然后宣布休庭半小时。

担任陪审员的三个星期

 

“649 Every member of a jury, … discloses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proceedings of the jury when it was absent from the courtroom that was not subsequently disclosed in open court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punish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加拿大《刑法》第649条

 

加拿大《刑法》第649条规定任何时候陪审员都不得在陪审团会议室以外议论所理案件,因此在这篇文章里我不可也不会涉及具体案情。如果有人会有点小失望,我只好说声对不起了。可以说的是,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就不需要十二人的陪审团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一件非常慎审的事情。毕竟,被告的自由、财产和一些公民权利有可能被剥夺。因此,在加拿大被告的合法权利受到《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1条的保护。例如如果检方获得的任何证据违反了被告的宪章权利,例如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等等,法官可以拒绝接受。另外,在刑事审判中控方不能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休庭时,一位年轻精干的警官带领我们陪审团离开法庭进入旁边的一个套间。自此,这位年轻的警官便成了我们陪审团专用的保安兼保姆,在法院里寸步不离地跟着我们。这套间是陪审团专用的会议室兼休息室,隔音效果超好。里面配有洗手间,还提供咖啡和一些小点心可以享用。警官则兢兢业业地在门外守着;不请不可进来,有事要进来则须敲门。每个陪审员的面前有一便笺本和一支笔,供在整个陪审期间做笔记用。便笺本仅供在法庭和陪审员套间内个人使用,就是陪审员之间也不可以交流笔记。审判结束后所有陪审员记录必须交法庭销毁。所有对于案情的讨论必须在这个套间里进行;出了这门,陪审员们之间可以交朋友,也可以视如路人,但不允许讨论所理案件。我们这临时拼凑起来的十二个人当真是来自五湖四海,职业五花八门干什么的都有—有在校大学生,有房地产经纪人,有建筑工人,有退休的小学老师,有专职在家的家庭妇女,有在养老院服务的护士,有自由职业人,当然还有像我这样的在职公务员。陪审团坐下后第一件事便是选个头(Foreperson),负责陪审团与法庭的沟通。在香港,这种头儿被称为首席陪审员。因为庭审过程中,陪审员不得发问,只能通过字条向法官请教。有个自由职业人自告奋勇充当此任,立刻得到大家的鼓掌通过。然后是各自的自我介绍。接着我们的警官进来给我们详细讲了讲具体运作及注意事项,包括作息时间、去哪吃饭、怎么领补助金,等等。

半小时后正式开庭, 我们全体陪审员在我们那个干练警官的带领下进入法庭就位。此时,法官的左方陪审席里,十二个陪审员正襟危坐。法庭门口,站着位挺拔的法警。而被告,已经坐上被告席。挺大的观众席上,坐着不多的几个人(参见图5、图6)。审判正式开始后,首先是控方即政府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提起诉讼,向法庭陈述案情。其间,检察官向法官和陪审团一一展示并介绍了检方取得的证物。每件证物都先呈法官仔细审视,然后我们陪审员须挨个审视,需要时还得放到鼻下嗅一嗅或戴上手套检视一番,最后再在法官的指导下由书记员编号入档。

过完证物后,检察官开始向法庭一一推出控方的证人。证人可以是任何人;如果控辩双方有一方认为某人掌握有与本案有用的信息,比如曾目睹了某一事件、了解与该案有关的一些内情、或者有一份至关重要的文件等等,便可以要求该人到庭作证。有时,一些特定领域的技术人员或学者也可能会被要求出庭回答某些技术问题,称之为专家证人。证人可以主动出庭(比如受辩方委托,为被告站台),也可能被法院用传票召到法庭。证人一经传唤则必须出庭作证否则或面临处罚。和陪审员一样,证人进入法庭后必须把手放在圣经上宣誓对法庭要诚实作答。除非法官判定某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否则证人必须回答所有提问。证人坐在法官左边的证人席上,每一位都会受到控辩双方律师的轮番盘诘,这情景在许多影视作品中有过大量的渲染。不过就我这次体验来说,法庭上双方的唇枪舌剑及遣词造句的逻辑性和准确性倒真没有被夸大。

待法庭听完控方推出的证人,这过程下来差不多又过了一个星期。

 

在加拿大,任何试图影响陪审员作出决定的行为,无论是贿赂、暴力威胁还是其他手段,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同理,任何试图影响证人作证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开庭和休庭不断地交替进行。休庭时,我们陪审团会回到我们的专用会议室,阅读学习法官的书面指示。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至始至终在不断地给陪审团提供指导,包括分析案情、解释相关法律、有时并提供以前的相似案例分析。陪审员有疑问则写成纸条,由首席陪审员收集起来交给法庭;法官则像教授一样负责答疑。法官的回答少的一两页,多的则有几十页。法官指示我们说,当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时,我们相信谁,必须独立拿主意;对证人提供的证词哪些可信哪些可疑,也必须作出自己的判断。在加拿大,任何试图影响陪审员作出决定的行为,无论是贿赂、暴力威胁还是其他手段,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同理,任何试图影响证人作证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陪审员应该客观公正地参与审议;如果将自己情绪化的偏见或愤懑带进审议(比如案件可能触起个人伤心之事,或是出于感情、种族、宗教等原因)而罔顾事实证据可能会被追究责任。有一点很重要,在加拿大每个公民都被认为是知法守法的;这儿没有“不知者不罪”一说,因为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要经过多次广泛的全社会讨论。在审案期间,我们陪审员的职责就是研究分析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仔细听取并推敲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法官再三强调,陪审团应避免从法庭以外的任何来源(如媒体或互联网)了解案情,也不允许进行自己的调查(如独立探访犯罪现场等等)。除了法庭提供的证据和信息,陪审员不得让自己受到任何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影响。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律师和证人均不得与陪审团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交流。要保证陪审员对被告没有成见,对于所有指控才会有一个普通人基于良心的评判。但光凭良心当然不够,法律上怎么说的才是准绳。陪审员也就是普罗大众,而普罗大众是不太可能精通法律的。不过不懂法律也不要紧,哪怕是芝麻大的一点疑问,法官也会不厌其烦地为我们详细解释,直到我们搞清楚为止。

 

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至始至终在不断地给陪审团提供指导,包括分析案情、解释相关法律、有时并提供以前的相似案例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

这里我要着重讲一讲让我感触最深的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无罪推定,就是说一个人在法庭上先被假定为无罪,需要直到被证实有罪后才会成为有罪 (One is considered innocent unless proven guilty)。这是当今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被告拥有的合法权利,也是联合国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那么,如何证实被告某项罪名成立呢?这过程可不像数学证明,证实到绝对的严丝合缝基本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需要引出一个叫做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的关键概念。也就是说,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若要指控被告某项罪名,必须占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证据。 证据到什么程度才是足够呢? 就是要足以让陪审团相信已经多得超越了合理怀疑的范畴(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在加拿大司法中,无罪推定是基石,超越合理怀疑是标准,陪审员制度则是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尊重这基石、应用这标准的保证。在1995年轰动世界的美国橄榄球星辛普森杀人案的审判中,由于检方提供的一件关键证据—血手套——辛普森戴不上,这件双重杀人案的指控最后被陪审团裁定不能成立,原因是证据尚不能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要求。由此可见,这种司法的精髓就是尽量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但代价是有可能放过真正的罪犯。

因为是一桩刑事案件,我们陪审团的每一条裁决都必须得到全体认可。这绝非易事,这过程对我们每一个人陪审员都极具挑战性。如果不是亲历,恐怕很难体会其中辛苦。我们的陪审刚开始还比较轻松,因为大家都是第一次参加,多少都有些小小的兴奋,讨论时还不时开些玩笑。大家相互补充,相互启发,时有争论,但每个人都真诚地基于自己的良心和理智参加讨论。大家每天除了参与庭审,便是认真阅读和思考法官发给我们的材料(每天洋洋洒洒几十页,不过字体挺大的)。当审判进行到第三周,陪审团开始逐条讨论检方的指控。我注意到,在一群用随机方法临时组成的十二个人团队中,大家的认知水平差异不仅难免,而且可以说是相当的大。有时候对某一指控,有的陪审员表示综合所有证据,依然难以让人信服检方已经做到了“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有的陪审员已经义愤填膺,怒火简直窜到了天花板,早已觉得证据爆棚。那时候,室内的空气可以说凝重到让人有点窒息的感觉。

 

因此在加拿大司法中,无罪推定是基石,超越合理怀疑是标准,陪审员制度则是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尊重这基石、应用这标准的保证

 

控方的证人被传讯完毕后,法庭接着又一一传讯了辩方的证人。在加拿大,被告有权利在审判中保持沉默。不过这次应该是辩护律师和被告合计后觉得利大于弊,最后被告也主动坐上了证人席。当所有证人被传完,法官指示控辩双方各自对案件作最后结论性发言(Closing Arguments)。这个发言是他们试图说服陪审员的最后机会,也是他们对本案的最后解读。

 

图7,律师对陪审团陈词                   (图片来自网络)

双方都有时间限制,而他们都掌握得非常好,四十五分钟的发言几乎精确到秒。双方尤其是辩方拿捏得十分到位。听起来证据翔实,逻辑缜密,不温不火,也不煽情。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对案情的解读固然非常清楚,但听起来他们的结论似乎是水到渠成,完全基于证据。控辩双方的最后发言完毕,法官指示陪审团进行最后合议(Deliberation),直到达成一致决定。如果我们终不能达成一致,法官就会解散陪审团并指示选拔新的陪审团重新进行审判。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

陪审团最终合议

在审判中,我们陪审员的作息时间与通常上班差不多,基本上朝九晚五。但一旦开始最后合议时,正常的作息时间就全给打乱了。我们被与外界隔绝,开始封闭作业(Sequestration)。甚至不可与家人联系,总之不给出结论就没有自由!我们开始逐条推敲检方起诉的十多条罪名,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哪些还有疑问 …… 等等。每个人都在仔细回忆咀嚼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双方律师的陈词。经过三个星期的庭审,我们每个陪审员均已对案情烂熟于心,因此开始的讨论很顺利,不到三小时我们便已就大部分指控达成一致。然而对剩下的指控则从上午直讨论到下午也未能达成一致。该进晚餐了,法警带着我们七拐八拐来到一家餐馆。就餐时,兢兢业业的法警守(看)着我们,所有其他客人甚至餐馆服务员都不让接近。饭后我们回到会议室继续讨论。直到晚间十点仍然未能达成共识,于是法院只得安排我们去附近的一家酒店住了一晚。这期间,我们便几乎成了法警的囚徒,所有单人活动包括上厕所均需知会法警并由法警陪同。第二天一早吃过早饭,又复议,共识终于在午饭前达成。首席陪审员代表陪审团将结果(Verdict)交给法庭并签字画押。法官于是宣布开庭,陪审团在控辩双方及所有旁听者的注目下返回法庭。

法官问道:

你们陪审团的一致裁决俱妥了?

是的,法官阁下!

首席陪审员答道。

然后,法官便正式向陪审团询问具体结果。他每念一条检察官的指控,首席陪审员便会回答“有罪(Guilty)”或“无罪(Not Guilty)”,直到全部指控念完。最后,法官再次感谢所有陪审员们,并告诉我们陪审团的任务已经圆满完成,也就是说被告的哪些罪名成立,哪些可以撤销。接下来的量刑宣判是他的工作,我们陪审团无需参加了。

一点感想

在法庭里呆了三个星期,我常常觉得好像不是来尽公民义务、为社会做贡献的,而是来学习、来进修的。我等不幸出生于一个疯狂年代的一个非理性国度,从小对法院的理解便是专政的工具。从小所见的审判无非是口号拳头此起彼伏的公审大会,以及极尽侮辱之能事的戴高帽、挂牌游街等痞子行径。我们受到的教育里与法律最近的便是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字真言。邓公复出后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国的法制建设无论是软件(条文)还是硬件(大楼和从业人员)都已经是洋洋大观。除遭人诟病的“党的领导不可动摇”外,其他方方面面都正在与国际接轨。比如2012年版的刑法便首次接受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然,中国是一个没有法制传统的国家;中国社会要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路还很长、很长。

坐在陪审员席上的我一直在想:一个司法系统可不可以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呢?这不犹如是说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吗?以前无罪推定对我只是一个概念,这次在加拿大法庭上我才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它的全部内涵。我们都懂-所有指控须有证据支撑,但多少证据才是足够呢?这里的关键就是要“超越合理怀疑”。 而每个人的合理怀疑都不尽相同,由一群随机组成的与被告无关的守法公民做出的一致裁决恐怕是最为恰当的吧?这样的司法制度其结果当然是很难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确实有可能放过一个罪人。这背后的人文理念与我从小就被灌输的阶级斗争、你死我活的洗脑教育不啻有天壤之别!我的理解是:给一个罪犯一次逃脱惩罚的机会并不会让社会变得更暴戾,而冤枉一个无辜的人所造成的后果则往往是无从弥补的。

司法的威严在法庭上被显示得淋漓尽致,让我十分震撼。法庭上一切以法律为依据,重证据,讲逻辑;在法庭上傲慢、蛮横、抵赖、撒泼、狡辩、撒谎、威胁、偏见、煽情等等行为,基本上无异于自残。如果说这一次陪审员经历让我受用终身,一点不为过。也许,陪审员制度的最大好处便是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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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你也有幸(或曰不幸)被选为陪审员,下面这几点也许对你有用:

  1. 收到传票是一很庄重的事情,不可掉以轻心。要仔细阅读传票,最好先上网看看,熟悉法庭周围环境。
  2. 不可将食物或饮料带进法庭。
  3. 法庭里不允许戴帽子或头饰(宗教原因例外),不允许戴墨镜(健康原因例外)。
  4. 不得在法庭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手机,照相机,录音机等(除非法官特许)。
  5. 和法官对话时,必须起立;对法官讲话要用‘Your Honor’。
  6. 居住在市区范围之外距法院超过40公里的可获得通勤津贴。注意,多伦多地区无此津贴,建议尽量使用公共交通。
  7. 如果你的正常收入受到影响,从第11天起到第49天,每天可申请40加元补助,第50天以后,每天可申请得100加元补助。

 

 

(最早发表于: https://jiangxins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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