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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与法制 ------ 兼谈李慎之先生的一字之差及中国法学界的谬之千里

(2025-06-12 22:13:30) 下一个

对中国人而言,“法治”就是严刑峻法。对生活在“新中国”的人来说,“法治”更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听上去令人生畏。但“无产阶级专政”,据说只对敌人“专政”,对人民则是“民主”的。可是,究竟谁算“人民”,谁算“敌人”?那要由共产党说了算,也即由共产党的“党中央”说了算。但共产党的“党中央”,远在北京,天威莫测,谁知道它肚子里想什么?不要说局外人无从得知,就是“党中央”里的自己人,也未必了了。这不,“文化大革命”一来,“党中央”的刘主席,就变成了“敌人”。死到临头,刘主席突然想起了“法治”,摸出本自己从不当回事的“宪法”,想把自己从“敌人”中捞出来,变回“人民”。但“无产阶级专政”不由分说,挥起“铁拳头”,一拳把刘主席砸死了。

 

砸死刘主席,继而砸死林副统帅后,“无产阶级专政”乘胜追击,眼看要砸“敬爱的周总理”。千钧一发之际,没曾料到,毛主席决定砸人前,先进行“法治教育”。原来,毛主席自视甚高,用“铁拳头”砸人这类脏活, 不屑亲自动手。所以,在毛主席导演下,亿万军民,平日里连白话文都不读,突然围坐一团,诵读起几千年前的古文。一时“子乎者也”,不亦乐乎,看上去像在演一场古装滑稽戏。这场滑稽戏的名字,叫“儒法斗争”。毛泽东思想虽然博大精深,但简而言之,所谓“儒法斗争”,无非就是“儒家”是坏人,类似“敌人”;“法家”是好人,约等于“人民”。毛主席搞“儒法斗争”,不是权宜之计,他是真心推崇“法家”。所以推己及人,雨露天下,要求全国人民一起学习“法家”。毛主席的“儒法斗争”,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儒家”有点理想主义,而“法家”则是现实主义。理想主义在中国从来吃不开,通俗地讲就是“中国人民不吃这一套”。中国人民“吃”的,是“法家”的现实主义。

 

但“法家”靠什么让中国人民“吃”上他那一套呢?原来,“法家”的祖宗商鞅,曾给秦始皇的祖宗秦孝公打工。商鞅得到秦孝公重用,要在秦国推行“法治”。可是,老百姓没听说过“这一套”,将信将疑。商鞅便在城门口放根木头,说谁能把木头搬到城的另一边,赏“十金”。赏金标准高得吓人,相当于中产阶级一年薪水。老百姓不信,商鞅就把赏金提高到“五十金”。这时走来一个楞小子,搬起木头就走,商鞅便赏他“五十金”。这就是著名的“立木取信”,商鞅要告诉老百姓,老子说话是算数的。当然,老百姓不是每次都能碰上“立木取信”这样的好事。有时候,可能会碰上“杀人树威”。“立木取信”后,商鞅便开始推行“法治”。不料有人不满,议论纷纷。商鞅决定“两手都要硬”,拿出革命的另一手,“杀人树威”。一路“杀”去,所向披靡。直杀得血流成河,渭水尽赤。“杀”过一阵后,不知道老百姓是被杀怕了,还是真对“法治”心悦诚服,便跑来说“法治”的好话。不料商鞅把说好话的,也抓起来法办,罪名是“妄议中央”【注1】。对商鞅的“法治”,老百姓坏话固然不可以说,好话同样没有资格说,一律听凭“法治”赏罚,就像马戏团里的动物。中国有句古语,专门描述这种状况,叫做“牧民”。“牧”当动词用,好像“牧羊”一样【注2】。经过商鞅的训练,中国人民挺适应,从此“吃”上了这一套。

 

但商鞅对中国“法治”的贡献,主要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真正有理论建树的,是韩非。韩非的理论,虽然和毛泽东思想一样,博大精深。但概括起来也就三个字:“法、术、势”。所谓“势”,指君主的地位。用现在的中国话讲,就是谁是老大。“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桀为天子能乱天下”【注3】。“尧”是最好的皇帝,但他做皇帝前,谁都不买他帐。“桀”是最坏的皇帝,但坐在皇帝宝座上,谁也奈何他不得,只好由他搞得天下大乱。毛主席没做主席前,最多在图书馆里打工。做了主席后,就能从“三年自然灾害”,一直折腾到“文化大革命”,自己无法无天,却在教全国人民学“法治”。刘主席也好,周总理也罢,虽然万人之上,毕竟一人之下,都对他没有办法。所以,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皇帝位子最重要。

 

皇帝位子坐稳,便开始讲“法”。所谓“法”,据韩非的研究,就是“二柄”,或叫“刑德”。“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注4】。研究来研究去,还是“赏”和“罚”这革命的两手,和商鞅的“立木取信”及“杀人树威”差不多。但如果你以为“法”就是抠法律条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你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中国的法治,“治贼,非治所治也”【注5】,着眼点不是罪有应得,而是教育人民。所以“新中国”杀人,往往要开万人大会,说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其实是不杀不足以吓倒百姓。用韩非的话说,就是“盗贼被刑而良民恐惧”【注6】,目的是制造红色的、白色的、或其它什么颜色的恐怖,让老百姓不敢乱说乱动。“六四”时,邓小平为什么要出动坦克占领天安门广场?对付手无寸铁的学生,需要出动坦克这样的重武器吗?从军事观点这无论如何讲不通,但从韩非的“法治”观点就能讲通。邓小平的坦克,不是去攻打学生,而是去对全国人民进行法治教育。所以,中国的“以法治国”,从秦始皇的祖宗到毛主席的徒弟,都是为了“治民”。真是“百代都行秦政法,莫从子厚返文王”。

 

法”把人民“治”服后,就轮到“术”上场。“法”是法治,“术”是权术。“法”用来治民,“术”用来御臣。用现在的话讲,“法”管群众,“术”管干部。如果毛主席见到刘主席或“敬爱的周总理”,开口便是“少奇、恩来啊,你们违反刑法某某条啦”,那岂不成了笑话?成何体统?毛主席真这样说,就不成其为毛主席,成为毛新宇了。刘主席或周总理还能怕他?毛主席的可怕,在于他不仅有“势”,还有“术”。“术”和“法”不同,“法”看得见,“术”看不见。但“术”的厉害,就在于它看不见。“法布之于民,术藏之于胸。法莫如显,术不欲见”【注7】。这种古老的智慧,毛主席倒背如流,烂熟于胸。毛主席的“南面之术”,云遮雾绕,谁猜得透他的心思?毛主席的心思,是全党最大的政治。整个党中央,都在揣摩圣意。毛主席有时也被“揣摩”烦了,愤而出走,跑到“滴水洞”里去闭关修炼。于是党中央“三月无君,皇皇如也”【注8】,几乎不可终日。毛主席没有这点法术,能当老大?刘主席、周总理,哪盏是省油的灯?党中央藏龙卧虎,谁不想当老大?

 

有了韩非“法、术、势”三位一体的理论,中国渐渐安定。“长幼有序,上下有别”,小日子过得不错。这种日子,本可以“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但没想到1840年“鸦片战争”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西方洋人。洋人有点难搞,你就说“法治”吧,我们本有几千年传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理论到实践,还算圆满。谁知洋人讲“法治”,却要分出个“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毛主席健在,事情尚属可控。他自己反正“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什么“by law”,“of law”,统统不值一提。但毛主席一死,改革开放,西学东渐。中国人民,尤其是知识分子,难免乱说乱动起来。所以,有关“法治”,也要学洋人“by law”,“of law”起来。

 

本来在洋人那里,“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区别得很清楚,没有多少歧义。“rule by law”指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利用这种工具来统治人民。统治者,至少最高统治者,例如君主、皇帝或主席,站在法律之上,口含天宪,每说一句话就是法律、真理或“最高指示”。中国法家的“以法治国”,就是典型的“rule by law”。相反,“rule of law”是指法律高于最高统治者。君主、皇帝或主席都在法律之下,他们自己必须遵守法律。如果他们认为某项法律不对,他们可以“合法”地按照法定程序去修改法律,但在修改之前,他们必须遵守该法律。“rule of law”的基本原则,可以上溯到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和意大利神学家阿奎纳(Aquinas)。在中世纪,有两批人对“rule of law”的确立有所贡献,一批是神学家,一批是人文学者。神学家说上帝比皇帝大,人文学者就说自然法比王法重要。在罗马教廷,有人主张主教大会的权力高于教皇;相应地在世俗社会,就有人主张国会的权力高于国王。最迟12世纪,注释法学派的法学家就明确提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is not legibus solutus”拉丁语的“不得高于法律”【注9】。到16世纪,学者们更明确了法律的根源是人民。如果说“rule by law”是把法律当工具,那么“rule of law”则是把国王当工具。“国王是法律的器官,法律则是国王的灵魂”【注10】。所以,从“rule by law”到“rule of law”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既得益于学者的理论,更得益于人民的觉醒。它既被记载于英国的“大宪章”和匈牙利的“金玺诏书”中,也生动体现在意大利自由市争取到的特许状里。许多年以后,它又进一步发展,终于和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等普世价值互为因果,融成一体【注11】。

 

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区分“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的,可能是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所长李慎之先生。李先生是老干部,党内知识分子,也是八九十年代中国自由思想的领军人物。他把“rule by law”译成“法制”,而把“rule of law”译成“法治”,提出“法治”优于“法制”【注12】。当然,在八九十年代提出类似看法的,也不是李先生一人。法学界的江平、李步云、贺卫方等人,也持同样观点。他们四人中究竟谁首先提出,难以考证。但奇怪的不是他们都持类似看法,而是他们都同意同一种译法。更奇怪的是,他们不仅众口一词地使用这种译法,而且无一例外地不讲为什么要这样翻译的道理。所以,当今中国法学界流行的这一译法,不仅高度一致,而且同样不讲道理。

 

其实,稍加推敲就不难发现,和中国法学界流行译法不同,“rule by law”应该翻译成“法治”,而“rule of law”,如果没有更好的译法,到可以翻译成“法制”。首先,从中文的字义上讲,治”作名词用,有“治乱兴衰”,“天下大治”的意思。“一治一乱”的循环,是中国历史演进的基本模式。用鲁迅先生的话讲,乱世是中国人“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而治世则是中国人“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做稳了奴隶”,不正是法家的初衷,不也正是一切“rule by law”的最高理想吗?“治”作动词用,则直接是“治理整顿”的意思。如“大禹治水”,如法家的治国治民,这不也符合“rule by law”的意思吗?反过来,“制”作名词用,是“制度”的意思。“制度”的词典解释是:“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因此,“制度”本身包含着独立于甚至高于统治者的意思。例如,资本主义制度高于任何一个资本家。至于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以毛主席为例。毛主席讲自己是“马克思主义加秦始皇”。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毛主席搞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既不是毛主席发明,也不是毛主席可以随便取消的。毛主席可以用一根小手指打倒刘少奇,但他不能打倒社会主义。所以,社会主义制度至少独立于毛主席,甚至高于毛主席。作为秦始皇的毛主席,就要追随法家的制度。用他自己的话讲:百代都行秦政法”。对这种秦制,毛主席只能“高山仰止,景行行止”,怎么可能站在它上面指手划脚?我们平时讲话也说:“领导必须带头遵守制度”,同样意味着“制度”高于领导。而“制”作为动词用,更有“制约、制衡”的意思。而“制约制衡”,恰恰是“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没有对君主、皇帝或主席的制约平衡,就只能产生“rule by law”,不可能有“rule of law”

 

其次,从英文的字义讲,虽然“by”和“of”都是介词,但意思不同。“by”是作为手段的“靠”的意思,如go by train就是“乘火车去”的意思。我们去某地,“靠”乘火车去,火车是一种手段。因此,“rule by law”就是“靠”或者“以”法律来“治”的意思。“治”什么呢?不管是治国、治家、还是治民,都只能用“治”,不能用“制”。中国人历来说“治国平天下”,没有说“制国平天下”的。所以,“rule by law”只能翻译成“法治”,不能翻译成“法制”。江泽民总书记喜欢讲英文,尤其酷爱当众背诵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林肯演说中有句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其中的“by the people”,经典翻译就是“民治”,这也可以算作“rule by law”应该译成“法治”的一个根据。相反,“of”是具有某种“特质”的意思。例如,a man of ability,就是“能干的人”,“能干”是某人的一种“特质”。“by”是讲外在手段,“of”是讲内在性质,“rule of law”就是具有“法律高于一切”这种特质的制度。所以,“rule of law”可以翻译成“法制”。

 

再次,中国出版的辞书,出版日期在法学界误译“法治”和“法制”以前,也就是说没有受到法学界误导以前,一般也对“法治”和“法制”作了正确的解释。例如,由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编写,商务印书馆1980年出版的《汉英词典》,就把“法治”翻译成“rule by law”。由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辞海》,对“法治”的解释是:“中国古代法家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而对“法制”的解释是:“国家政权建立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主要原则是依法办事,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要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无需多加一个字,以前的辞书本已把“法治”和“法制”的区别,讲得清清楚楚。可见,没有法学界在八九十年代的误译,“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本来是常识,也是共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文字语言的使用,既要说文解字探索原意,也要注意历史沿革,照顾约定俗成。在中国,“法家”和“法治”密切相连,几千年从不分家。讲到“法家”,便联想到“法治”;讲到古代的“法治”,就联系到“法家”。连历来厌恶“主义”二字的胡适之先生,也称这种法治为“法治主义”【注13】。就是“法家”本身,也经常用“法治”思想概括他们的主张。例如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萧公权先生因此认为“法治”是“管子治术之主干”【注14】。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注15】。“唯法为治”,岂不比胡适之先生的“法治主义”还要更加“主义”,是纯粹的“法治主义”。中国历史上,“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如果说有什么“儒法斗争”的话,那么要“法治”还是“人治”,正是他们争论的焦点之一。法家要“唯法为治”,法律至上。但儒家圣人孔夫子却说“必也使无讼乎”【注16】,儒家亚圣孟夫子又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注17】。他俩的话,虽然被他们的徒子徒孙们,从注到疏地解释过洋洋万言。但简单点说,无非就是看不起“公检法”那套,不买“唯法为治”的账。但儒家并没有直接说要“人治”,说儒家提倡“人治”,是一种推论。因为,儒家认为“德治”比“法治”好。但法律无所谓道德,只有人类才有道德。让有道德的人来治理国家,即“內圣外王”,比纯粹的“以法治国”好。不仅“王”本人要德才兼备,就是“王”的老婆,也要“母仪天下”。即所谓“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毛主席就因为没管好老婆,以至人亡政息。可见,儒家的“德治”,是转弯抹角的“人治”。儒家提倡“修齐治平”,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由内而外由小而大,理想主义的“人治”。而法家却认为“国治”而后可以“家齐”,提倡的是由大而小现实主义或国家主义的“法治”【注18】。所以,“儒法斗争”也好,后人评说也罢,从博学鸿儒,到莘莘学子,从朝堂议政,到炉边闲话,中国人都把法家学说等同于法治。今天,我们怎么可以无视传统,割断历史,把一个和法家的“法治”风马牛不相及,甚至含义正好相反的“rule of law”,翻译成“法治”呢?中国人常说,“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希望中国的法学理论,在向“rule of law”前进的征途中,也不要“错”在起跑线上。

 

注释

1】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八,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31页。

2】管仲,《管子》牧民第一,权修第三,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 – 11页,第21 – 34页。

3】韩非,《韩非子》功名,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310页。

4】韩非,《韩非子》二柄,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2页。

5】韩非,《韩非子》六反,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660页。

6】韩非,《韩非子》六反,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660页。

7】韩非,《韩非子》难三,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587页。

8】焦循,《孟子正义》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20页。

9Skinner, Quentin. 1978. The Foundation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Volume 2.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116, p. 127.

10Tooley, Miss M. J. 1968. “Political Thought and Toleration”, in The New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III: The Counter-Reformation and Price Revolution 1559-161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501.

11Berman, Harold J. 1983. Law and Revolution : 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292-294.

1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见https://www.chinesepen.org/blog/archives/139445

13】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290页。

14】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98页。

15】韩非,《韩非子》心度,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759页。

16】程树德,《论语集释》第三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61页。

17】焦循,《孟子正义》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84页。

18】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32页。

 

原载《新世纪》网站:https://2newcenturynet.blogspot.com/2025/06/blog-post_75.html

20256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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