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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于世 -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通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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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于世 -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通谕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通谕
关于在真理、正义、爱德和自由中建立普世和平

1963年4月11日

致我们尊敬的各位弟兄,各位宗主教、大主教、总主教、主教以及所有其他与宗座和平共处、共融的教区主教,以及全体天主教世界的神职人员和信众,以及所有善心人士。

各位尊敬的弟兄们、亲爱的儿子们,祝您健康,并祝愿你们蒙福。

世上的和平——人类历代以来所渴望和追求的——除非通过勤勉遵守神圣的秩序,否则永远无法建立,也无法得到保证。

宇宙秩序

2. 现代研究的进步和技术的发现教给我们一个显而易见的教训:奇妙的秩序主宰着生物世界和自然力量。而人类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能够领悟这种秩序,并设计出各种方法,将这些力量用于自身利益。

3. 但科学知识的进步和技术的发明,首先凸显的是上帝自身的无限伟大,祂创造了人类和宇宙是的;祂从虚无中创造了万物,并以祂丰盛的智慧和美德充满它们。因此,圣诗篇作者用以下的话语赞美上帝:“耶和华我们的主啊,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1) 他在另一处又说:“耶和华啊,你的作为何其大!你用智慧创造了万物。” (2)

此外,(2a) 上帝“照着自己的形象和样式”造人,(3) 赋予人智慧和自由,使人成为万物的主人。诗篇作者宣告了这一切:“祢使他比天使微小一点,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并将祢手所造的,立他管理;祢使万物都服在他的脚下。”(4)

人类的秩序

4. 然而,个人之间、国家之间却存在着不团结,这与宇宙中这种完美的秩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人们会认为,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能靠武力来治理。

5. 但世界的创造者已在人的内心深处烙下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由人的良心启示给人;而人的良心也坚持要人去维护它。人“将律法的功用刻在心里,这是显明的。他们的良心为他们作见证。”(5) 不然又能怎样呢?一切受造之物都体现着上帝无限的智慧。它在完美尺度上的地位越高,就越能清晰地体现这一点。(6)

6. 但这种弊端往往源于错误的观点。许多人认为,支配人与国家关系的法则与规范宇宙盲目基本力量的法则相同。但事实并非如此;支配人类的法则截然不同。宇宙之父已将这些法则铭刻在人的本性中,我们必须在那里寻找它们;在那里,而不是在其他地方。

7. 这些法则清楚地表明了一个人应该如何对待社会中的同胞,以及一个国家的成员与其官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它们也表明了哪些原则必须支配国家之间的关系;最后,个人或国家与世界各国之间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关系。人类的共同利益使得最终建立一个世界各国共同体势在必行。

一、人与人之间的秩序

8. 我们必须首先关注人与人之间应有的秩序。

9. 任何规范有序、富有成效的社会群体都需要接受一项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是真正的人。他拥有天性,即被赋予智慧和自由意志。因此,他拥有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其天性的直接结果。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因此也是完全不可剥夺的。(7)

10. 此外,当我们从神圣启示的角度来思考人的个人尊严时,我们对它的评价必然会无比高涨。人类已被耶稣基督的宝血救赎。恩典使他们成为上帝的儿女和朋友,并成为永恒荣耀的继承人。

权利

11. 但首先我们必须谈谈人的权利。人有生存的权利。人有权享有身体完整,并有权获得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一切资源,特别是食物、衣服、住所、医疗、休息,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因此,在健康欠佳、因工致残、丧偶、年老、被迫失业或非因自身过错而被剥夺谋生手段时,人有权获得照顾。(8)

与道德和文化价值相关的权利

12. 此外,人有自然权利……

受人尊敬。他有权享有良好的名誉。他有权自由探索真理,并在符合道德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从事任何职业的自由。他还有权准确了解公共事件。

13. 人有自然权利分享文化的成果,从而接受良好的普通教育,以及与其本国教育发展水平相符的技术或专业培训。此外,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为社会上有天赋的成员提供从事更高级学习的机会,以使他们尽可能地担任与其天赋和后天技能相符的社会责任职位。(9)

按照自己的良心崇拜上帝的权利

14. 人的权利还包括能够按照自己良心的正确指示崇拜上帝,并在私下和公开场合信奉自己的宗教。根据拉克坦提乌斯的明确教导:“我们生来就该如此:向创造我们的上帝献上他应得的正义敬意;我们唯独承认他是上帝,并追随他。宗教的名称源于这种将我们与上帝紧密联系、联结在一起的虔诚之情。”(10)

因此,教皇利奥十三世也宣称:“真正的自由,配得上上帝之子的自由,是最能真正维护人类尊严的自由。它比任何暴力或不公都强大。这种自由是教会一直以来所渴望的,也是教会最为珍视的。这种自由是使徒们坚决为自己主张的。护教士们在他们的著作中为它辩护;成千上万的殉道者用鲜血将它奉献。”(11)

自由选择人生境遇的权利

15. 人类也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无论是建立一个家庭——在家庭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还是接受神职或修道生活。(12)

16. 家庭建立在自由缔结的、合一且不可分割的婚姻基础之上,必须被视为人类社会自然的、基本的细胞。因此,在社会和经济事务以及信仰和道德领域,必须特别重视家庭的利益。因为所有这些都与巩固家庭和帮助家庭履行其使命有关。

17. 当然,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主要属于父母。(13)

经济权利

18. 在经济领域,显然,男性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不仅享有工作机会,还被允许在其所从事的工作中发挥个人主动性。(14)

19. 男性的工作条件是这些权利的必然结果。这些条件不得削弱男性的体能或道德素质,也不得妨碍青少年的正常发育。女性的工作条件必须与其作为妻子和母亲的需求和责任相符。(15)

20. 男性人格尊严的另一个结果是,他有权从事与其责任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活动。(16) 工人同样有权获得根据正义原则确定的工资。这一点需要强调。工人的收入必须与现有资金成比例,足以使他及其家人获得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水平。教皇庇护十二世曾这样表达:

“自然赋予人类劳动作为义务,而人类也拥有相应的自然权利,要求其所从事的劳动能够为其提供为自己和子孙后代谋生的手段。这是自然界为了人类生存而赋予的绝对命令。(17)

21. 作为人性的进一步结果,人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正如我们在其他地方所说,这项权利“构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在各个领域维护人格、履行责任,也是家庭生活稳固和安全、国家更加和平与繁荣的要素”。(18)

22. 最后,指出私有财产权也包含一项社会义务,这很合时宜。(19)

集会和结社权

23. 人类天生具有社会性,因此他们有权与同伴集会和结社。他们有权赋予这些社团他们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其目标的组织类型。他们也有权行使自己的主动权,自行采取行动。

在这些协会内,为实现预期成果而承担责任(20)。

24. 正如我们在《慈母与导师》通谕中所强调的,建立大量此类中间团体或社团,以追求个人能力所无法有效实现的目标,刻不容缓。此类团体和社团必须被视为维护人身自由和尊严的绝对必要,同时又不失责任感。(21)

移民和移居的权利

25. 此外,每个人都有权在其本国范围内自由迁徙和居住。如有正当理由,应允许他移居到其他国家并在那里定居。(22) 他是某个国家的公民,这一事实并不剥夺他作为人类大家庭成员的身份,也不剥夺他作为该普世社会——人类共同的、世界性的团契——的公民身份。

政治权利

26. 最后,人的个人尊严涉及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并为同胞的共同福祉做出贡献的权利。正如教宗庇护十二世所说:“人本身,远非社会中的客体或惰性元素,而是社会的主体、基础和目的;因此,人必须受到尊重。”(23)

27. 作为人,人有权享有对其权利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必须有效、公正且严格公正。再次引用教宗庇护十二世的话:“由于上帝所旨意所定的法律秩序,人享有其自身不可剥夺的司法保障权利。人被赋予了一定的、明确界定的法律范围,免受任意攻击。”(24)

义务

28. 我们迄今为止所讨论的自然权利与同样多的义务密不可分,所有这些义务都适用于同一个人。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起源、维系和不可摧毁性都源于自然法,自然法在赋予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权利和义务。

29. 例如,生存权包含维护自身生命的义务;享有体面生活水平的权利包含以得体的方式生活的义务;自由探索真理的权利包含致力于更深入、更广泛地探索真理的义务。

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互惠性

30. 一旦承认这一点,人类社会中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必然会引发其他人相应的义务;即承认和尊重该权利的义务。每一项基本人权都从自然法中汲取权威力量,自然法赋予人权并赋予其相应的义务。因此,主张权利却忽视义务,或只履行一半义务,就像一只手盖房子,另一只手拆房子一样。

相互合作

31. 人类天生具有社会性,因此他们必须共同生活,并相互商议彼此的利益。人们承认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至关重要。其结果是,每个人都将全心全意地为建立一个更加勤勉和有效地遵守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秩序做出贡献。

32. 例如,除非我们竭尽全力为一个人提供足够的生活资料,否则承认他有权获得生活必需品是毫无意义的。

33. 因此,社会不仅必须秩序井然,还必须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资源。这不仅要求人们相互承认和履行权利和义务,还要求所有人参与并合作,共同应对我们当今文明所促成、鼓励甚至要求的众多事业。

负责任的态度

34. 人的个人尊严还要求他享有自由,并能够在行动时自主决定。因此,在与同伴交往时,他对权利的认知、对义务的履行以及与他人的多方面合作,完全应该首先由他个人决定。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主动性、信念和责任感行事,而不是在外界胁迫或诱惑的持续压力下行事。一个靠武力维系的社会毫无人性可言。它非但不能像它应该的那样,鼓励人类进步和完善,反而只会阻碍人类的自由。

在真理、正义、仁爱和自由中生活

35. 因此,一个社会必须建立在真理之上,才能被认为是秩序井然、富有创造力且符合人类尊严的。圣保罗这样表达了这一点:“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要与邻舍说实话,因为我们是互相为肢体。”(25)如果每个人都真诚地承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情况就会如此。

对他人的善。

正如我们在此描绘的,人类社会要求人们以正义为指导,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它也要求人们被爱所激励,这种爱会使他们将他人的需要视为自己的需要,促使他们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财富,并努力使所有人同样继承最高尚的智力和精神价值。但这还不够;因为人类社会繁荣昌盛依赖于自由,即依赖于使用符合其个人成员尊严的手段,这些成员既拥有理性,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6. 因此,最亲爱的儿子们和兄弟们,我们必须将人类社会首先视为一种精神实体。通过它,开明的人们可以分享他们的真理知识,主张他们的权利并履行他们的义务,在追求精神福祉的渴望中获得鼓励,分享他们对世间一切有益快乐的享受,并不断努力将自身最美好的特质传递给他人,并将他人的精神财富转化为自己的。正是这些精神价值观对文化、经济、社会制度、政治运动和形式、法律以及构成人类外部共同体及其持续发展的所有其他要素发挥着指导性的影响。

上帝与道德秩序

37. 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秩序本质上完全是无形的。它的基础是真理,必须通过正义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们之间的爱来激发和完善,并且在维护自由的同时,它必须在社会中建立一种日益人性化的社会平衡。

38. 但这种秩序——其原则普遍、绝对且永恒不变——的根源在于真实、位格且超越的天主。祂是首要真理,至高无上的善,因此也是人类社会(若要使其合理构成、富有创造力并配得上人类尊严)汲取其真正活力的最深层源泉。(26)圣托马斯所说的“人类理性是衡量人类意志良善程度的标准,因此,它源于永恒律法,即神圣理性……由此可见,人类意志的良善更多地取决于永恒律法,而非人类理性。” (27)

当代特征

39. 我们现代时代的特点有三。

40. 首先,我们注意到工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正在逐步改善。她们最初主要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主张权利,随后也开始争取政治权利。最后,她们将注意力转向获取社会的更多文化利益。

因此,今天,世界各地的劳动人民都高声呼吁,他们绝不应受到任何任意对待,仿佛被剥夺了智慧和自由。他们坚持要求被当作人来对待,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自己的份额:在社会经济领域、在政府部门、在学术和文化领域。

41. 其次,女性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随处可见。这种发展在基督教国家中或许发展得更快,但在继承不同传统、浸润着不同文化的国家中,这种发展也同样广泛地发生着,尽管速度较慢。女性越来越意识到她们与生俱来的尊严。他们远不满足于纯粹的被动角色或让自己被视为某种工具,而是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要求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2. 最后,在这个现代时代,我们面临着一种沿着全新社会和政治路线发展的社会形态。由于所有民族都已获得政治独立或正在走向独立,很快将没有任何国家将统治另一个国家,也没有国家将受制于外来势力。

43. 因此,全世界的人们要么是某个独立国家的公民,要么即将成为独立国家的公民;如今,也没有任何国家满足于屈服于外国统治。某些阶级因其经济和社会地位、性别或在国家中的地位而长期存在的自卑情结,以及其他阶级相应的优越情结,正在迅速成为过去。

人人平等

44. 相反,今天,人们普遍相信所有人在天赋尊严上一律平等;因此,至少在教义和理论层面,种族歧视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认可。这一切对于建立一个由我们上述原则所激励的人类社会,对于人类意识到自身权利,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权利必然导致他认识到自己的义务。拥有权利意味着履行这些权利的义务,因为权利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拥有权利也意味着他人对其的承认和尊重。

45. 当社会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时,人们就能立即领悟精神和知识的价值,并且毫不费力地理解真理、正义、仁爱和自由的含义。此外,他们还会意识到自己是这样一个社会的成员。不仅如此,在这些原则的启发下,他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真正的上帝——一位超越人性的、位格化的上帝。他们认识到,他们与上帝的关系构成了他们生活——精神的内在生活,以及他们在同伴社会中生活——的根基。

二个人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46. 如果没有那些拥有法定权力、维护社会制度并竭尽全力积极维护所有成员利益的人,人类社会就不可能秩序井然、繁荣昌盛。他们的权威源自天主,正如圣保禄所教导的:“除天主外,别无权柄”。(28)

圣若望·克里索斯托姆在对这段经文的评注中写道:“你们在说什么?难道每个统治者都是天主任命的吗?不,我的意思并非如此,”他说道,“因为我现在谈论的不是个别统治者,而是权威本身。我的论点是,统治权威的存在——一些人应该发号施令,另一些人应该服从,所有事情的发生并非出于盲目的偶然——这是神圣智慧的安排。”(29)

天主创造人类的本性是社会性的,而一个社会“除非有人统领全局,给予有效的指导,并统一目标,否则就无法维系团结。因此,每个文明社会都必须有一个统治权威,而这种权威,正如社会本身一样,源于自然,因此,天主是它的缔造者。”(30)

47. 但不应想象权威是无限的。由于其出发点是允许人们按照正确的理性进行统治,因此,我们无法逃避这样的结论:它的约束力源于道德秩序,而道德秩序又以上帝为起源和终结。

因此,正如教皇庇护十二世所说:“生物的绝对秩序,以及人——一个自主的存在体,承担义务和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人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的根本目的,与国家作为一个被赋予权威的必然共同体有着直接的关系。剥夺了这种权威,国家就什么也不是,毫无生气……但正确的理性,尤其是基督教信仰,清楚地表明,这种秩序的起源只能是上帝,一位位格的上帝,我们的造物主。因此,国家官员的尊严源于上帝,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着上帝自身的权威。”(31)

呼吁良知

48. 因此,一个仅仅或主要依靠威胁、恐吓或承诺奖励来统治的政权,无法为人们提供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有效动力。即使它能,也必然会冒犯自由理性人类的尊严。权威首先是一种道德力量。因此,统治者应诉诸个人良知,诉诸每个人自愿为公共福祉做出贡献的责任。然而,由于所有人的自然尊严平等,无人有能力强迫他人内心服从。只有上帝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唯有祂审视并评判人心的隐秘。

49. 因此,除非国家代表自身的权威与上帝的权威紧密相连,并参与其中,否则他们无权约束人们的良知。(32)

50. 这项原则的运用同样维护了公民的尊严。他们对政府当局的服从绝不是对他们作为人的服从。这实际上是对上帝——宇宙的创造者——的一种敬意,祂命定人类之间的交往应遵循祂亲自制定的秩序。我们人类在向上帝表达应有的敬畏时,并不会贬低自己。相反,我们的精神被提升,变得高尚,因为侍奉上帝就是统治。(33)

51. 因此,政府权力是道德秩序的前提,源于上帝。因此,违反道德秩序,从而违背神圣旨意而颁布的法律和法令,在良心上不具有约束力,因为“顺从上帝胜过顺从人”(34)。

事实上,颁布此类法律破坏了权威的本质,并导致了可耻的滥用。正如圣托马斯所教导的:“关于第二个命题,我们认为,人类法律之所以具有法律的合理性,是因为它符合……

正当理性,因此它显然源于永恒的法律。与理性相悖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公正的,不再具有法律的合理性。这更像是一种暴力行为。”(35)

52. 权威源于上帝,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无权选择国家统治者,或决定他们想要的政府类型,以及决定统治者行使权力的程序和限制。因此,上述教导与任何真正民主的政府形式相一致。(36)

实现共同福祉是公共权力的目的

53. 人们,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中间群体,都必须为公共福祉做出自己的具体贡献。其主要结果是,他们必须协调自身利益与他人需求,并按照统治者的指示提供其物品和服务——当然,前提是正义得到维护,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在国家中拥有权威的人必须以不仅在道德上无可指摘的方式行使权力,而且必须以最能确保或促进国家福祉的方式行使权力。

54. 实现共同福祉是国家唯一的目标民政当局存在的理由。因此,在致力于公共福祉时,当局显然必须尊重其性质,同时调整其立法以满足特定情况的要求。(37)

公共福祉的要素

55. 在公共福祉的要素中,当然必须包括每个民族的独特特征。(38) 但这些绝不构成公共福祉的全部。因为公共福祉与人性息息相关,除非始终将人性纳入考量,否则它永远无法充分和完整地存在。因此,必须关注公共福祉的基本性质及其实现方式。(39)

56. 因此,我们必须补充一点,公共福祉的本质在于,每个公民都有权分享它——尽管分享方式各有不同,取决于其任务、功绩和处境。因此,每个民政当局都必须努力促进公共福祉,造福所有人,而不偏袒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公民。正如教皇利奥十三世所言坚持认为:“国家权力不能屈从于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是为了所有人的共同福祉而设立的。”(40)

然而,出于正义和公平的考虑,有时当权者会更加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为这些群体在维护自身权利和维护合法利益方面处于劣势。(41)

灵性层面亦是如此

57. 就此而言,我们谨提醒我们的子民注意,共同福祉关乎整个人类的需要,包括身体和灵魂。因此,国家统治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来确保这种福祉。他们必须尊重价值的等级,并致力于实现其臣民的精神和物质繁荣。(42)

58. 这些原则明确地体现在我们的通谕《慈母与导师》中,我们强调,共同福祉“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利于人类个性充分发展的社会条件”。(43)

59. 正如他所说,共同福祉由身体和灵魂构成。人拥有不朽的灵魂,却无法在今生满足自身的需求或获得完美的幸福。因此,为实现公共福祉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危及人的永恒救赎;事实上,这些措施甚至必须帮助人获得救赎。(44)

公共当局的责任以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60. 当今普遍认为,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时,公共福祉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因此,民政当局的首要任务必须是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承认、尊重、协调、维护和促进,并确保每个人都能更轻松地履行其职责。因为“维护人类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便利其履行职责,是每个公共当局的主要职责。”(45)

61. 因此,任何拒绝承认人权或侵犯人权的政府,不仅未能履行其职责;其法令将完全缺乏约束力。(46)

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调与保护

62. 此外,任何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进行适当且充分的监督和协调。这必须以以下方式实现:1)某些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公民行使权利;2)公民……

个人基于自身权利,不得妨碍他人履行义务;3)所有人的权利均应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完全恢复。(47)

促进个人权利的义务

63. 此外,国家元首必须积极促进营造一种整体氛围,使个人既能维护自身权利,又能履行义务,并能轻松做到。因为,如果说我们从经验中学到了什么,那肯定是:尤其是在现代世界,当公共当局未能在这些领域采取适当行动时,公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平等现象就会日益普遍。其结果是,人权和义务因此完全失效。

64. 因此,公共行政部门必须认真考虑社会和经济进步问题,并认真考虑与生产体系扩张相适应的基本服务的发展。这些服务包括道路建设、交通运输、通讯、饮用水、住房、医疗保健、充足的宗教活动设施以及娱乐辅助。政府还必须确保提供保险设施,以避免公民在遭遇不幸或家庭责任大幅增加时无法维持体面生活水平的可能性。

政府还必须同样努力高效地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并根据工人的能力进行分级。政府必须确保工人获得公正合理的工资,并让他们对其所在的企业承担责任。政府必须促进中间群体的形成,使人民的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减少束缚。最后,政府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手段和机会尽可能地分享文化福利。

公共权力两种干预形式之间的和谐关系

65. 公共福祉进一步要求民政当局在协调、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的努力中保持微妙的平衡。过度关注任何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很可能导致国家的主要利益实际上被这些公民垄断。又或者,可能出现一种荒谬的情况:民政当局在采取措施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自身却阻碍了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因为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原则:无论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多么广泛和深远,都绝不能剥夺每个公民的行动自由。相反,它必须增强公民的自由,同时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个人权利。”(48)

66. 民政当局在促进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方面也必须采取同样的原则。

公共权力的结构与运作

67. 除此之外,我们无法就最合适的政府形式,或民政当局如何才能最有效地履行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做出一概而论。

68. 在确定特定政府应采取何种形式及其运作方式时,主要考虑因素是当时的形势和人民的状况;而这些因素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会有所不同。

然而,我们认为,国家应采用一种体现三重公共职能划分、与公共权力三大主要职能相适应的形式,这符合人性。在这样的国家中,不仅为政府的官方职能,也为公民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这显然将为公民在维护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方面提供切实的保障。

69. 然而,如果要使这一司法和政治架构发挥其潜在效益,公职人员必须竭尽全力解决出现的问题;他们必须运用其能力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方法。同样重要的是,尽管情况不断变化,立法者也绝不能无视道德法或宪法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共福祉的需要。正义必须成为指导原则,

国家行政管理必须透彻理解法律,并仔细权衡所有相关情况,法院亦是如此:司法必须公正执行,法官必须完全廉洁,不受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良好的社会秩序也要求国家内部的个人及其附属群体在维护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时,无论是在彼此之间,还是在与政府官员的关系中,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49)

法律与良知

70. 毫无疑问,一个符合正义和公正原则,并与国家所展现的公民成熟度相符的国家司法体系,对实现公共福祉至关重要。

71. 然而,在当今时代,社会生活如此复杂、多样且活跃,即使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富有远见的司法体系,也常常显得力不从心。

72. 此外,公民之间、公民及中间群体与公共当局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国家内不同公共当局之间的关系,有时显得十分模糊和易变,以至于无法通过任何一成不变的法律体系来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局希望维护国家司法体系的完整性——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如果当局希望满足社会的主要需求,使法律适应现代生活的条件,并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方法,那么他们就必须清楚地了解其自身合法行动范围的性质和界限。他们必须沉着冷静、正直正直、目光敏锐、意志坚定,才能在特定情况下迅速识别所需,并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50)

公民参与公共生活

73. 人类尊严的自然结果无疑是他们积极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尽管他们的参与程度必然取决于他们所属政治共同体的发展阶段。

74. 此外,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为人们开辟了全新而广阔的服务机会领域。这将创造一种环境,使市政当局能够通过与公民更频繁的接触和讨论,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政策实际上对公共福祉有效;在一个允许公职人员定期更替的制度下,这些官员的权威非但不会衰弱,反而会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焕发出新的活力。 (51)

当代特征

75. 种种迹象表明,这些目标和理想目前正引发关于国家司法组织的各种要求。首先,应制定一部清晰、措辞精准的基本人权宪章,并将其纳入国家宪法。

76. 其次,每个国家都必须有一部以法律术语表述的公共宪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的任命、相互关系、职权范围和规定的工作方法。

77. 最后一项要求是,公民与公共当局之间的关系应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进行描述。必须明确规定,公共当局的主要职能是承认、尊重、协调、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8. 然而,我们必须摒弃这样的观点:个人或群体的意志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首要和唯一来源,也是政治宪法和政府权威的约束力。(52)

79. 但上述愿望清楚地表明,如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自身的尊严,他们有动力进入政府部门,并要求宪法承认其自身不可侵犯的权利。他们不仅满足于此,还要求公共当局的任命遵循宪法程序,并坚持公共当局在这一宪法框架内行使职权。

三、国家间关系

80. 关于国家本身,我们的先辈们一直教导,并且我们也希望以我们自身的权威来支持他们的教导,即国家是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必须按照真理、正义、自愿合作和自由的准则来协调。支配个人生活和行为的自然法则,也必须规范政治共同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另一个。

81. 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只要想想政治领袖在代表国家和国家利益行事时,根本不可能放弃其自然尊严。他们仍然受自然法的约束,而自然法是支配一切道德行为的准则,他们无权背离其哪怕一丁点的戒律。

82. 认为人们因为被任命担任公职而被迫放弃自身人性,这种想法是不可想象的。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一高级职位,完全是因为他们非凡的天赋和智慧,这为他们赢得了杰出的政治代表的声誉。

83. 此外,统治权威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不可或缺。这是道德秩序本身必然的结果。因此,这种权威不能被滥用来对抗道德秩序。一旦被剥夺了其存在的全部理由,它就会立即不复存在。上帝亲自警告我们这一点:“所以,君王啊,你们要听,要明白;审判地极的啊,你们要学习。治理万民的啊,在多国中寻欢作乐的啊,你们要侧耳倾听。因为权柄是耶和华赐给你们的,力量是至高者赐给你们的。他必鉴察你们的行为,考察你们的意念。”(53)

84. 最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权力规范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其行使也必须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这是权力存在的主要原因。

公共利益的命令

85. 但公共利益的主要命令之一是承认道德秩序并始终如一地遵守其戒律。 “政治共同体之间牢固确立的秩序必须建立在道德法则这块不可动摇的基石之上,这法则由造物主亲自在自然秩序中启示,并铭刻在人们心中,永不磨灭……它的原则是指引人类和国家政策的灯塔。它们也是警示灯——天意的信号——人们必须留意这些警示灯,才能避免为建立新秩序而付出的艰苦努力遭遇危险的风暴和沉船。”(54)

关于真理

86. 首先要解决的一点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以真理为指导。真理要求消除一切种族歧视的痕迹,并由此承认所有国家生来尊严平等这一不可侵犯的原则。

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生存、发展、拥有必要手段的权利,并承担自身发展的主要责任。每个国家也都有合法的权利享有其良好声誉和应有的尊重。

87. 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在知识、美德、智力和财富方面往往差异巨大,但这并不能成为支持一种制度的有力论据,即那些处于优越地位的人可以任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相反,这样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共同责任,通过共同努力帮助他人达到完美。

88. 在国际层面上也是如此:一些国家可能在科学、文化和经济发展方面达到了更高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有权对其他国家施加不公正的政治统治。这意味着它们必须为社会进步的共同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89. 事实上,没有人天生就比他的同胞优越,因为所有人在自然尊严方面都同样高贵。因此,从自然尊严的角度来看,政治共同体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每个国家就像一个身体,其成员都是人类。而且,正如我们从经验中所知,国家在任何涉及其尊严和荣誉的问题上都可能高度敏感;这是有充分理由的。

宣传问题

90. 真理进一步要求在利用现代科学进步所提供的众多促进和传播国家间相互理解的手段时,保持冷静、公正的态度。这并不意味着应该阻止人们特别关注自身生活方式的美德,而是意味着彻底拒绝那些违反真理和正义原则、损害他国声誉的信息传播方式。(55)

关于正义

91. 此外,国家间关系必须以正义为规范。这既需要承认彼此的相互权利,也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92. 国家有权生存、自我发展,并享有实现此目的所需的手段。他们有权在自身发展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有权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应有的荣誉。因此,各国同样有义务维护所有此类权利。

有效行使权利,并避免任何可能侵犯权利的行为。正如个人不得以不公平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一样,一个国家为了改善自身状况而采取伤害和不公正压迫其他国家的手段,也同样是犯罪行为。圣奥古斯丁有一句名言与此息息相关:“若无正义,王国不过是一群强大的强盗。”(56)

93. 各国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有时也确实存在,因为各国都在努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出现此类分歧时,必须以真正人道的方式予以解决,而非诉诸武力,亦非欺骗或诡计。双方必须相互评估各自的论点和感受,对局势进行成熟客观的调查,并公平地调解对立的观点。

少数民族的待遇

94. 这种利益冲突的一个特殊例子是,自十九世纪以来,这种政治潮流已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并日益壮大。由于这种潮流,拥有相似族裔背景的人们渴望政治自治,并渴望统一为一个国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并非总能实现,因此,少数民族常常被迫生活在不同族裔出身的国家领土内。这种情况引发了严重的问题。

95. 显然,任何试图抑制这些少数民族活力和发展的企图都是对正义的公然践踏;如果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旨在消灭他们,则更是如此。

96. 事实上,那些竭尽全力改善这些少数民族成员的人权状况,尤其是在他们的语言、文化、古老传统以及他们的经济活动和事业方面,公共当局才是真正维护正义的。 (57)

警示语

97.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少数群体或许是出于对自身现状或历史境遇的强加苦难的反应,往往会过分夸大其民族特有的特征。他们甚至将这些特征置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价值观之上,仿佛全人类的福祉应该服务于他们自己特定群体的利益。对于这些人而言,更合理的态度是认识到自身特殊处境赋予他们的优势。他们应该意识到,与一个浸润于不同文明的民族持续交往,对他们自身独特天赋和精神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可以逐渐吸收其他民族的美德,并将其融入自身。但要做到这一点,这些少数群体必须与他们所生活的民族建立某种联系,并学习分享他们的习俗和生活方式。如果他们播下不满的种子,只会结出罪恶的果实,扼杀国家的政治发展,那么这一切就永远不会发生。

积极团结

98. 既然国家间的关系必须按照真理和正义的原则来规范,各国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汇集其物质和精神资源,以促进这些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这可以通过各种相互合作来实现;而这在我们今天已在经济、社会、政治、教育、卫生和体育领域发生,并取得了有益的成果。我们必须牢记,公民权力的本质并非将人们限制在其本国境内,而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共同利益,而这当然不能与整个人类大家庭的共同利益割裂开来。

99. 因此,公民社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非但不应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反而应在个别国家的努力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时,联合起来,共同制定计划,共同努力。但这样做必须非常谨慎。对某些国家有利的事情,对其他国家来说可能有害无益。

种族间的接触

100. 此外,普遍的共同利益要求所有国家鼓励公民与其中间社会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互惠互利。在世界许多地方,我们发现不同种族出身的人聚居在一起。任何事物都不应阻碍他们之间的互惠关系。事实上,这种禁令是对时代精神的蔑视,这个时代为消除民族间的距离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同样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无论种族背景如何,人们除了拥有区别于他人的特殊特征外,还拥有其他非常重要的因素。

与其他人类拥有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可以构成他们不断进步和自我实现的基础,尤其是在精神价值方面。因此,他们有权利和义务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共同生活。

人口、土地和资本的适当平衡

101. 众所周知,有些国家耕地面积与人口数量不平衡;另一些国家资源丰富程度与农业工具数量不平衡。因此,各国之间必须开展合作,促进商品、资本和人力的流通。(58)

102.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倡尽可能将工作带到工人身边,而不是将工人带到工作现场。这样,许多人将有机会增加自己的资源,而不必承受背井离乡、在陌生环境中定居并建立新社会联系的痛苦。

政治难民问题

103. 天主在我们心中植入了对全人类深厚的父爱,这使得我们无法不为那些因政治原因被驱逐出家园的人的困境而感到痛苦不已。目前,这样的难民数量众多,他们不断遭受着巨大的苦难——令人难以置信的苦难。

104. 这无疑证明了,一些国家的统治者在界定公民享有与其人性尊严相符的正当自由范围时,限制过于严格。有时,在这样的国家,自由的权利本身就受到质疑,甚至被断然否定。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社会正确秩序的彻底逆转,因为公共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就是维护社会的利益。它的主权职责是承认崇高的自由王国并保护其权利。

难民的权利

105. 因此,提请全世界关注难民是人,他们作为人的所有权利必须得到承认,这并非无关紧要。难民不能仅仅因为被剥夺了其本国的公民身份而失去这些权利。

106. 人身权利中必须包括进入一个他希望能够更好地养活自己及其受抚养人的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官员有义务接纳此类移民,并在其自身社群(正确理解)的福祉允许的范围内,促进那些希望成为新社会成员的人的目标。

值得称赞的努力

107. 因此,我们借此机会,公开赞同和赞扬一切基于人类团结或基督教慈善原则,旨在减轻被迫从本国移居到其他国家的人们苦难的事业。

108. 我们确实必须特别赞扬那些致力于这项极其重要工作的国际机构,以表彰所有正直人士的功绩。

军备竞赛的根源

109. 另一方面,我们深感痛心地看到,经济较发达国家已经并将继续制造巨额军备。这项政策耗费了大量的智力和物力,结果使这些国家的人民背负沉重的负担,而其他国家则缺乏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帮助。

110. 人们普遍认为,在现代条件下,除非建立在军备均等的基础上,否则和平无法得到保障,而这一因素很可能是军备储备增加的原因。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增强其军事实力,其他国家就会立即受到竞争精神的驱使,纷纷增加自身的军备供应。如果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其他国家就会认为自己有理由自行生产这种具有同等破坏力的武器。

111. 因此,人们生活在持续的恐惧之中。他们担心随时可能来临的暴风雨会以可怕的暴力袭击他们。他们的恐惧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这类武器肯定不缺。虽然很难相信有人敢于承担战争带来的骇人听闻的屠杀和破坏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场战火可能是由某种偶然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引发的。此外,尽管现代武器的巨大威力确实起到了威慑作用,但人们有理由担心,仅仅为了战争目的而试验核武器,就足以……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对地球上各种生命形式造成严重威胁。

裁军的必要性

112. 因此,正义、正当理性和对人类尊严的认可,强烈呼吁停止军备竞赛。有关各方必须全面、同步地削减各国积累的军备库存。必须禁止核武器。必须就一项适当的裁军计划达成普遍协议,并建立有效的相互管控体系。正如教皇庇护十二世所说:“世界大战的灾难,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和社会破坏以及道德的过度和瓦解,绝不能允许第三次吞噬人类。” (59)

113. 然而,每个人都必须认识到,除非这一裁军进程彻底彻底,并深入人心,否则就不可能停止军备竞赛,也不可能削减军备,甚至——这才是最重要的——最终彻底废除军备。每个人都必须真诚合作,努力从人们的心中消除对战争的恐惧和焦虑。但这需要用一个完全不同的原则取代当今世界和平所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即认识到国家间真正持久的和平并非在于拥有平等的军备供应,而在于相互信任。我们坚信这一点是可以实现的,因为这不仅是常识所决定的,而且本身就是最令人向往、最有益的。

三个动机

114. 因此,我们在此拥有一个首先由理性决定的目标。人们普遍同意——或者至少应该同意——国家之间的关系,如同个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不应以武力来规范,而应遵循正当理性的原则:即真理、正义以及积极真诚合作的原则。

115. 其次,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更值得热切追求的目标。因为谁不渴望摆脱战争威胁,看到和平得到维护并日益巩固呢?

116. 最后,这是一个充满良善可能性的目标。它的好处将惠及所有人,包括个人、家庭、国家以及全人类。教皇庇护十二世的警示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和平不会失去任何东西;战争却可能失去一切。” (60)

号召不懈努力

117. 因此,我们认为,作为耶稣基督——世界的救主、和平的缔造者——在世的代理人,作为全人类最热切愿望的诠释者,我们有责任以对全人类的父爱,恳请并恳求人类,尤其是各国统治者,不遗余力地工作和努力,确保人类事务遵循理性和有尊严的进程。

118. 让那些拥有杰出智慧和影响力的人们在共同商议中,认真思考如何实现世界各国之间关系的更人性化的调整。这种调整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真诚谈判和忠实履行所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必须审查问题的方方面面,以便最终达成某种共识,从而缔结真诚、持久且具有有益效果的条约。

119. 我们愿不住地祈祷,祈求天主以祂的神圣援助,祝福这些工作,使它们硕果累累。

论自由

120. 此外,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以自由的原则为准则。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无权采取任何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不公正压迫或不当干涉其事务的行动。相反,所有国家都应帮助其他国家增强对自身责任的认识,培养冒险进取的精神,以及在各个领域主动追求自身进步的决心。

经济欠发达国家的演变

121. 所有人类因其共同的起源和友谊、基督的救赎以及超性的命运而团结在一起。他们蒙召组成一个基督徒家庭。因此,在我们的通谕《慈母与导师》中,我们呼吁较富裕的国家向那些仍处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各种援助。 (61)

122. 能够在此证明我们的呼吁已被广泛接受,我们深感欣慰。我们坚信,在未来的岁月里,我们的呼吁将得到更广泛的接受。我们期望的结果是,较贫穷的国家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其公民能够生活在更符合其人格尊严的条件下。

123. 我们必须一再强调

有必要以保障这些民族维护其自身自由的方式帮助他们。他们必须意识到,他们自身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自身也应承担其中的主要重担。

124. 因此,教宗庇护十二世的教诲充满智慧:“建立在道德原则之上的新秩序,是防止其他国家的自由、完整和安全受到侵犯的最可靠堡垒,无论这些国家的领土面积或防御能力如何。尽管大国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和丰富的资源,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自行决定其与小国的经济交往准则,但这些小国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享有政治自由以及在国家间冲突中保持中立的权利,这不可否认。任何国家都不能被剥夺这项权利,因为这是自然法本身和国际法的前提。这些小国也有权确保自身的经济发展。只有有效地保障这些权利,小国才能切实促进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人民的物质福祉和文化及精神进步。” (62)

125. 因此,富裕国家在向贫困国家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尊重后者的民族特性和历史悠久的民事制度。它们还必须摒弃任何统治政策。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将为建立一个世界共同体做出宝贵贡献,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国家都应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合作,以实现普遍繁荣”。(63)

时代的征兆

126. 如今,人们越来越坚信,国家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争端都必须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而不是诉诸武力。

127. 我们承认,这种信念主要源于现代武器可怕的破坏力。它源于对使用现代武器可能造成的可怕灾难性后果的恐惧。因此,在这个以原子能为荣的时代,认为战争是弥补正义被践踏的恰当手段已不再合理。

128. 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常常发现恐惧法则在各国之间盛行,迫使它们在军备上投入巨资。他们声称,其目的并非侵略——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是要阻止其他国家的侵略。

129. 尽管如此,我们希望,通过建立相互联系和谈判政策,各国将更好地认识到将人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自然纽带。我们也希望,各国将更清楚地认识到源于我们共同本性的一项基本义务:即人与人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主导力量是爱,而非恐惧。爱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以各种方式将人们凝聚在一起,在精神和物质的纽带中真诚地团结在一起;这是一个蕴含无数福祉的联盟。

四、人类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

130. 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类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物质资源、国与国之间的交通以及技术信息都大幅增长的今天,这种进步激励着世界各地的人们扩大彼此的合作与联系。这导致了不同国家的个人、家庭和中间协会之间,以及不同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当局之间的关系显著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相互依存也日益加深。各国经济正逐渐变得如此相互依存,以至于一种世界经济正在从各个国家经济的同时融合中诞生。最后,每个国家的社会进步、秩序、安全与和平必然与其他国家的社会进步、秩序、安全与和平息息相关。

131. 由此可见,任何国家都无法孤立于其他国家之外,妥善地追求自身利益,也无法在这种环境下实现自身应有的发展。任何国家的繁荣与进步,部分源于所有其他国家的繁荣与进步,部分源于所有其他国家的繁荣与进步。

现代国家不足以保障普遍的共同利益

132. 任何时代都无法摧毁人类大家庭的团结,因为人类大家庭由所有凭借其自然尊严而平等的人组成。因此

人类的本性使然,始终存在着一种迫切的需求,即充分促进普遍的共同福祉;即整个人类大家庭的福祉。

133. 过去,各国统治者似乎能够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或通过高层会谈、条约和协议,即通过运用自然法、国际法或国际法所建议的方式和手段,为普遍的共同福祉做出充分的安排。

134. 然而,在当今时代,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深远的变化。一方面,普遍的共同福祉引发了极其严重、复杂和紧迫的问题,尤其是在维护全世界的安全与和平方面。另一方面,各个国家的统治者都处于平等地位,无论他们如何增加会议次数,如何努力寻求更合适的正义手段,他们大多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这并不是对他们诚意和进取心的反映,而只是因为他们的权威影响力不足。

135.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现代世界政治生活的形态和结构,以及公共权力在世界各国所发挥的影响力,不足以胜任促进所有人民共同福祉的任务。

共同福祉与政治权威的联系

136. 现在,如果我们仔细思考共同福祉的内在意义,以及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就必然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公共权力作为在公民社会中促进共同福祉的手段,是道德秩序的前提。但道德秩序同样要求这种权力能够有效地实现其目标。因此,这种权威赖以存在、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民事机构,被赋予了某种结构和效力:这种结构和效力使这些机构能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历史条件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公共福祉。

137. 今天,普遍的公共福祉向我们提出了一些世界性的问题;因此,这些问题只有通过一个拥有与这些问题相适应的权力、组织和手段,并具有世界范围活动范围的公共权威才能解决。因此,道德秩序本身就要求建立某种这种普遍形式的公共权威。

公共权威由共同同意设立,而非强制强加

138. 但是,这种拥有世界范围的权力和实现普遍公共福祉的适当手段的普遍权威不能被强制强加。它必须在所有国家的同意下建立。如果要使其工作有效,它必须公平、绝对公正地运作,并致力于所有人民的共同福祉。强国强行强加这种普遍权威,必然会引发人们的担忧,担心它被用作服务少数人利益或支持单一国家的工具,从而削弱其活动的影响力和有效性。因为,尽管各国在物质进步和军事实力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但它们对自身司法平等和生活方式的优劣却非常敏感。因此,它们不愿屈服于强加于人、未经其合作而建立或并非自愿接受的权威,这是理所当然的。

普遍共同利益与个人权利

139. 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不能不考虑人性而确定,所有国家共同的利益亦是如此。因此,国际社会的公共权力也必须以承认、尊重、维护和促进人性权利为特殊目标。必要时,可以通过直接行动来实现,或者通过在世界各地创造某种条件,使各国统治者能够更容易地履行其特定职能。

辅助性原则

140. 辅助性原则适用于单一国家内公共当局与个人、家庭和中间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适用于世界共同体公共当局与各政治共同体公共当局之间的关系。这一普遍性权威的特殊职能必须是评估并找到影响普遍共同利益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由于其极其严重、庞大和紧迫,必须被认为对于统治者来说过于困难。

各国政府无法成功解决任何问题。

141. 但普遍权威的义务并非限制各国政府的行动范围,也并非将其任何职能揽于己身。相反,其根本目的是创造世界环境,使各国政府、其公民和中间群体能够更安全地履行其任务、履行其义务并主张其权利。(64)

现代发展

142. 众所周知,联合国(UN)成立于1945年6月26日。随后,联合国又增设了一些较小的组织,这些组织由各国政府任命的成员组成,并被赋予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极其重要的国际职能。联合国组织的特殊目标是维护和加强国家间和平,并在平等、相互尊重和在人类活动各个领域广泛合作的原则基础上,鼓励和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 143.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清晰地证明了本组织的远见卓识。该宣言的序言申明,真正承认并完全遵守宣言中概述的所有权利和自由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144. 当然,我们意识到宣言中的某些观点在某些方面并未获得无条件的认可;这并非没有道理。然而,我们认为该文件应被视为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是朝着建立国际社会法律和政治秩序迈进的途径。它庄严地承认了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它肯定了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寻求真理、遵循道德原则、履行正义赋予的义务并过上完整的人性生活。它还承认了与这些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

145. 因此,我们热切希望联合国组织能够逐步调整其结构和运作方式,以适应其任务的艰巨性和崇高性。愿这一天能尽快到来,使每个人都能在这个组织中找到对其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这些权利直接源于其人格尊严,因此是普遍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鉴于当今人们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本国的公共生活,并因此对各国人民的事务表现出日益增长的关注,这一点尤为可取。他们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是人类大家庭中鲜活的成员。

五、牧函

146. 在此,我们再次劝勉我们的子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并共同为全人类以及他们各自的政治团体的利益而努力。他们必须以基督信仰为光辉,以爱为指导,努力确保每一个机构,无论是经济、社会、文化还是政治机构,都不会阻碍而是促进人类在自然和超自然秩序中的自我完善。

科学能力、技术能力和专业经验

147. 然而,如果他们要将正确的理想和基督教原则灌输给文明,仅仅让我们的子民被来自天上的信仰之光所照耀,并对某一事业充满热情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参与这些机构的工作,并努力从内部有效地影响它们。

148. 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以科学知识和技术发现而闻名的文化和文明中,显然,除非一个人具备科学能力、技术能力和熟练的职业实践技能,否则任何人都无法融入公共生活。受过训练的平信徒的使徒工作

149. 然而,即便如此,也必须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的关系必须符合更人性化的标准,这种标准必须基于真理,以正义为准则,以互爱为动力,并坚守自由的实践。

150. 如果这些政策要真正发挥作用,人们首先必须格外谨慎地按照支配每一项活动的法则开展各种世俗活动,并遵守与其各自本性相符的原则。其次,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道德秩序的戒律。这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必须反映出他们意识到自己在行使个人的……

权利或履行个人义务。理性还有进一步的要求。为了服从上帝关于我们救赎的天意安排和命令,并忽略良心的指示,人们在其世俗活动中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行事,即实现主要精神价值与科学、技术和职业价值的彻底融合。

信仰与行动的融合

151. 在当今传统的基督教国家中,公民机构展现出高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并拥有实现各种目标的丰富机制。然而,必须承认,这些机构往往很少受到基督教动机和基督教精神的影响。

152. 人们或许会问其原因,因为那些为这些机构的创建做出巨大贡献——并且仍在做出贡献——的人,都是自称基督徒的人,他们的生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着福音书的训诫。我们认为,原因在于信仰与实践之间的某种分裂。他们内在的精神合一必须得到恢复,使信仰成为光明,爱成为他们一切行动的动力。

整合教育

153. 我们还认为,基督徒信行分离的另一个常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基督教教义和基督教道德教育。在许多地方,用于世俗学科研究的精力往往与用于宗教研究的精力不成比例。科学训练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而宗教训练通常只停留在基础阶段。因此,给予我们年轻人的教育必须完整而持续,并以适当的方式传授,使道德良善和宗教价值观的培养能够与科学知识和不断发展的技术进步保持同步。青年人也必须被教导如何以真正恰当的方式履行他们自身的特殊义务。(65)

不断努力

154. 就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要清楚地理解正义的客观要求与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以及要正确地界定在人类社会既有状态下,教义原则和指示应在何种程度和何种形式下得到应用,是多么困难。

155. 在我们这样一个被行动狂热所驱动的时代,界定这些程度和形式就更加困难了。然而,在这个时代,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为普世的共同福祉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每天都意识到,需要使社会生活的现实更好地符合正义的要求。因此,我们的子孙完全有理由认为,他们不应该放松努力,满足于他们已经取得的成就。

156. 与需要完成的任务相比,迄今为止取得的成就是远远不够的;每个人都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每天都有更重要、更合适的事业需要他们去投身其中——工业、工会、专业组织、保险、文化机构、法律、政治、医疗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我们生活的时代需要所有这些。在这个时代,人类发现了原子并突破了外太空,正在探索其他途径,通往几乎无限的视野。

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在社会和经济事务中的关系

157. 我们在本文件中阐述的原则源于事物的本质。它们大多源于对人类自然权利的考量。因此,这些原则的实施往往需要天主教徒与那些远离宗座的基督徒之间的广泛合作。它甚至需要天主教徒与那些可能不是基督徒但却是理性的人、具有自然道德的人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必须以天主教徒的身份行事,不得做出任何损害宗教和道德的行为。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应展现出理解和无私的精神,随时准备忠诚地合作,以实现本身是善的或有助于善的目标。”(66)

错误与误入歧途者

158. 区分错误本身与陷入错误的人始终是完全合理的——即使是那些在真理方面犯错或因缺乏足够的知识而误入歧途的人,无论是在宗教方面还是在最高的道德标准方面。一个陷入错误的人并不会停止成为一个人。他永远不会丧失个人尊严;而这正是……

这一点必须始终铭记在心。此外,人性中蕴含着一种永恒的能力,能够突破谬误的藩篱,寻求真理之路。天主以其伟大的天意,始终与他同在,并给予他帮助。今天,也许有人缺乏信德,误入歧途;明天,或许,在天主的光照之下,他真的会拥抱真理。

天主教徒为了获得某种外在的益处,与不信者或因谬误而缺乏对基督完全信德的人合作,这或许为他们皈依真理提供了契机,甚至是动力。

哲学与历史运动

159. 再次,明确区分关于人类和世界的本质、起源和目的的错误哲学,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事业,即使这些事业的根源和灵感源于这种哲学,也是完全合理的。诚然,哲学公式一旦以精确的术语确定下来就不会改变,但各项事业显然无法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运作环境变化的影响。此外,谁能否认这些事业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良好且值得称赞的因素呢?这些因素确实符合正当理性的指令,并且是人类合法愿望的表达。

160. 因此,有时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为某些实际目的而安排的会议——尽管此前被认为毫无意义——实际上可能在目前富有成果,或至少提供了成功的前景。但这种合作的时机是否已经到来,以及这种合作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利益方面的方式和程度——这些都应由审慎来决定;审慎是所有美德之王,这些美德支配着人们作为个体和社会的生活。

就天主教徒而言,决定权主要在于那些在团体生活以及这些特定领域发挥领导作用的人。然而,他们必须遵循自然法的原则行事,并遵守教会的社会训导和教会权威的指示。因为切勿忘记,教会不仅有权利和义务捍卫其信仰和道德的训导,而且也有义务在其子民需要就其训导的实际应用作出判断时,通过干预他们的外部事务来行使其权威。(67)

一点一点

161. 确实,有些人慷慨大方,一旦遇到漠视正义或完全违背正义要求的情况,便会渴望进行全面改革。他们处理问题如此冲动,以至于人们会认为他们正在进行某种政治革命。

162. 我们要提醒这些人,万物皆循序渐进,这是自然规律。人类制度若要改进,就必须从内部缓慢而审慎地推进。教宗庇护十二世曾如此表述:“救赎与正义并非在于根除过时的制度,而在于精心设计的发展政策。冲动行事从来都不是建设性的;它总是摧毁一切。它煽动激情,却从未平息它们。它播下的种子只有仇恨和毁灭。它非但不能促成对立双方的和解,反而使人们和政党不得不费力地重做过去的工作,在不和谐留下的废墟上继续建设。”68

艰巨的任务

163. 因此,在高尚原则人士所肩负的极其重要的义务中,我们必须包括在真理、正义、仁爱和自由的主导和指引下,在人类社会中建立新的关系——个人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其各自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最终个人、家庭、中间组织和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没有人会不认为这是一项极其崇高的任务,因为它能够按照神圣的秩序带来真正的和平。

164. 鉴于现实需要,肩负这一重任的人数量实在太少,但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最高认可,我们理应公开赞扬他们。我们呼吁他们坚持他们的理想,这些理想对人类有着巨大的益处。同时,我们也鼓励并希望,更多的人,尤其是基督徒,能够在爱和履行职责的激励下加入他们的事业。每个加入基督行列的人,都应成为世界上的一盏明灯,成为爱的核心。

维,是整个群体的酵母。他的程度与他与上帝精神结合的程度成正比。

165. 除非和平在每个人心中安居,除非每个人在自身中都维护上帝所命定的秩序,否则世界永远不会成为和平的居所。正因如此,圣奥古斯丁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你的心灵渴望获得力量来控制你的激情吗?让它臣服于更强大的力量,它将征服它之下的一切。平安将临到你——真正的、可靠的、最有序的平安。那秩序是什么?是心灵的主宰者上帝;是身体的主宰者心灵。没有什么比这更有序的了。”(69)

和平之君

166. 我们在此关注的是当前令人们极度焦虑的问题;这些问题与人类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毫无疑问,我们所传授的教诲源于我们最深切的渴望,我们知道所有善良的人们也都怀有同样的渴望:愿和平在世上得到保障。

167. 尽管我们能力不足,但我们仍然是先知所宣告的和平之君(70)的代理人,我们视奉献我们所有的思想、关怀和精力来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福祉为己任。然而,如果和平不建立在我们渴望在本通谕中概述的秩序之上,它就只是一个空洞的词。这秩序建立在真理之上,建立在正义之上,由爱德滋养和激励,并在自由的庇护下得以实现。

168. 这目标如此宏伟,如此崇高,单靠人类的力量,即使受到最值得称赞的善意的激励,也无法实现它。如果人类社会要尽可能地接近天国,天主就必须亲自以祂的天助来援助人类。

169. 因此,世事的规律要求我们在这个神圣的时刻,恳切地向祂祈祷,祂以祂的苦难和死亡洗清了人类的罪孽,而这些罪孽正是不和、苦难和不平等的根源;向祂流血使人类与天父和好,并赐予和平的恩赐。“因为祂就是我们的和平,祂将两下合而为一……祂来传和平给你们远处的人,也给那近处的人。”(71)

170. 这些日子的神圣礼仪呼应着同样的信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复活后,站在门徒中间说:愿你们平安,阿肋路亚。门徒看见主,就欢喜了。” (72)因此,是基督带给我们和平;是基督将和平遗赠给我们:“我留下平安给你们,我将我的平安赐给你们;我所赐的,不像世人所赐的。”(73)

171. 因此,让我们满怀热忱地祈求这和平,这和平是我们神圣救赎主降临给我们带来的。愿祂从人类灵魂中驱除一切危害和平的事物。愿祂将所有人转化为真理、正义和友爱的见证人。愿祂以祂的光芒照亮统治者的心灵,使他们除了关心人民的物质福祉之外,还能确保他们获得最美好的和平礼物。

最后,愿基督点燃所有人打破分裂的藩篱、加强互爱的纽带、学会相互理解并宽恕那些伤害过他们的人的渴望。愿所有民族,因祂的威能和感召,彼此以兄弟之心相待,愿他们所渴望的和平永远在他们中间开花结果,永远统治。

172. 亲爱的弟兄们,我们热切祝愿你们托付的羊群,特别是那些最卑微、最需要帮助和保护的羊群,能够获得和平。为此,我们因主慈爱地赐予你们,赐予我们的俗家和正式司铎,赐予男女修会会士,赐予全体信众,特别是那些全心全意服从我们这些劝诫的人,我们的宗座祝福。我们也向所有善心人士,也就是我们向他们发出这通谕的人,祈求天主赐予他们健康与兴盛。

此通谕于1963年4月11日圣周四,即我教宗任期第五年,于罗马圣伯多禄大殿颁布。

若望二十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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