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对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消息一经传出,就像去年张案发生时一样,一时舆论哗然,并以尽孝和为母报仇进行道德绑架,试图以此施压,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刀下留人。本人认为张扣扣罪大但不恶极。
张案去年2月发生时,当时的舆情呈现一边倒,尽管认为张扣扣杀人不应该,但对他的孝心心存敬意,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有好事者,还仿司马迁的传记体,做了《张扣扣传》,彷佛张扣扣成了一名道德楷模。其实,这恰恰说明,中国整个社会离真正的法制社会还有相当的距离。无论怎样,有三条故意杀人的命案在手的张扣扣,是不值得歌颂的。因为,即便放着当今的普世人权价值观不说,就在中国古代,也有人命关天之说。即使你再有借口,也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存权。至于杀人者,国家有法律等国家机器对其做出处罚,个人是无法行驶这个权利的。当然法律所做出的是对杀人者的惩罚,而不是报复,个人更不能行驶报复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理解了为什么加拿大灰狗巴士上李姓的华裔杀人,割下其人头并吃其内脏,最后法庭裁定的也是精神问题,送精神病医院治疗;而林俊被害案,施害者Magnota最后也是判处终身监禁,25年不得假释。
杀人犯法,对于这点张扣扣不可谓不知。前有其母被害后,王家因此判刑;后去部队当兵,部队的法制教育应该使他完全明白这一点。所以,法院对他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人致死罪的处罚是其罪有应得。他的罪行,即使换到加拿大也是三项一级谋杀罪。所以,我们不能不说,张扣扣罪莫大焉。
根据中国的刑法,判处死刑,特别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需罪大恶极,也就是情节及其恶劣和严重。但在这里,我又不得不说,张扣扣的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远没有到达十恶不赦的程度。想一想,1996年作为一个13岁少年的他,目睹了其母被杀的血腥场面,事后整个社会没有对其施以援手,进行必要的心里辅导和疏通,就是随后尸体解剖也没有到法医实验室进行回避,致使作为少年的他,埋下了终身的阴影,而挥之不去。到了部队后,他说出了当兵的目的是为复仇时,我们的部队也没有从根本上对其思想上的症结予以真正的解开。从部队复原后,一些复原军人的安排和优抚工作又没有到位……一切的一切,不是某一环节,而是整个过程都说明,整个社会对弱者的保护远不够,离和谐社会的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致使最后酿成了三条人命案的惨剧。我们的社会有推卸了不了的责任,到了好好反思的时候。今天的反思,是为了让悲剧不再明天重演。
其实,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也是为了以儆效尤,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最终是有利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不是为杀人而杀人。也就是说杀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张扣扣的案子,故意杀人,有三条命案,其罪很大,其刑可诛杀。但其情节又不是特别严重到非杀不可,不杀不致以泄民愤的程度。外加张虽然不情愿但最终还是自首的因素,负责此案的法官在量刑时又不得不加以考虑。如果再加上有为母复仇这一因素,致使张在舆论上获得了广泛的同情。因此,判决此案不可谓不难。但人死不能复生,脑袋不是韭菜,割了又长。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做出,唯希望最高法在做死刑复核时,慎之又慎。
如果是英美法的陪审制,结果可能不一样。因为陪审制反映公民的常识或价值观。
中国的法律是山寨西方的大陆法,但中国的道德观却不同于西方的,所以中国的法制会时常出现情理法的不协调。
从下面的例子,我们是否可以说,死刑判决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张扣扣故意杀人是这个社会的罪恶!
“1935年,纽约市长拉古迪亚亲临旁听一桩庭审:一名老妇为了养活饥饿的孙子而去偷面包被罚10美元。审判结束后,市长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说:现在请在场的每一个人交50美分罚金,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需要祖母去偷面包来养活孙子的城市。”
回复 '黑贝王妃' 的评论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有法必依,法比天大,不能无法无天。但现形中国的刑法,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罪大,且情节十分恶劣。===============================================================可以說,情節不惡劣,,起因是為母報血海深仇
我不怕面对死亡的。你是不是读出我的想当然啦。其实我回复的时候我是想加一句话的。有一天我不想活了我就要求安乐死,无痛平静地离开人间。听起来有点恐怖吧,可是我有和家里人探讨过这个问题的。
我想杀过人的人被判死刑要被注射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啦。
不知道同样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话,还会不会这么想.......
不好意思,我的留言里有错别字好几个。再说一句,现在死刑大概都不是用子弹来解决的吧?我不是很确定。
洋洋洒洒一大篇,分析的有情可原,有理有据。赞。
在我看来,杀人的都是精神病,错手误杀的除外,像那种蓄谋已久的杀人犯无论什么理由杀人都要受到制裁,至于死刑不死刑是国家的刑法不一样,建议注射安乐死,把面对死亡时的恐惧心理降到最低。
有几个国家灭有死刑吧。死刑也是一种威慑啊,严刑快出鸣效吧。我最讨厌的是偷人家孩子的人贩子,真是毁了一家人的幸福。
在我看来,杀人的都是精神病,错手误杀的除外,像那种蓄谋已久的杀人犯无论什么理由杀人都要受到制裁,至于死刑不死刑是国家的刑法不一样,建议注射安乐死,把面对死亡时的恐惧心理降到最低。
有几个国家灭有死刑吧。死刑也是一种威慑啊,严刑快出鸣效吧。我最讨厌的是偷人家孩子的人贩子,真是毁了一家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