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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该法案颁布了《2024 年减少案件积压和减少党派法庭法案》 ,并对《2009 年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案》进行了相关修订。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阐述了该法案的目的以及适用于该法案的解释性条款。它还规定了一项冲突条款,规定如果与其他特定立法文书发生冲突,则以该法为准,除非这些文书明确规定无论本法有何规定,它们都适用。
第二部分规定设立审判法庭司法委员会。理事会成员由各个特定团体任命。制定了程序规则。理事会有权任命雇员。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其中包括监督审判法庭、查明障碍以及就与审判法庭有关的各种问题向大会提供建议。他们还必须制定招聘计划并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填补审判法庭的空缺。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需要准备特定的报告。总检察长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向理事会发出关于颁布对审判法庭有特定影响的立法或法规或发布指令的任何意向的书面通知,并且理事会必须就拟议立法的影响提供意见,法规或指令。
第三部分规定了审判庭成员的选拔和任命。本部分适用于目前不担任审判庭成员的新成员的任命。总检察长必须在任命法庭成员之前制定招聘计划,并且必须根据该计划任命选拔委员会。选拔委员会必须评估候选人的资格并就其任命提出建议。推荐必须针对最合格的候选人,其任命将反映法庭用户群体的多样性。
第四部分制定了有关审判庭成员的任期、重新任命和续任的规则。它为法庭主席和非主席的任期制定了默认规则,这些规则可以通过理事会制定的法规进行修改。它还规定了在打算不续签裁决法庭成员时适用的程序要求。
第五部分制定了适用于裁减仲裁庭职位的规则。根据规定,裁决法庭的职位被视为永久性职位,除非被宣布冗余,否则必须继续填补。负责裁决法庭的部长必须满足某些标准才能宣布职位多余,并且必须考虑理事会对该计划的意见。
第六部分规定了根据该法制定法规的权力。
第七部分规定了过渡性条款。审判法庭某些成员的任期得到延长。理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判庭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理事会还可以任命临时代理。
第八部分规定了对2009 年《审判法庭责任、治理和任命法》的修正案。修正案将该法规定的多项职责分配给理事会,并要求非主席的任命必须与遴选委员会的建议一致。
第九部分规定了该法案的生效日期和简称。
2024 年第 179 号法案
设立审判法庭司法委员会并提高行政法庭的透明度、独立性和能力的法案
内容
第一部分 | |
目的 | |
解释 | |
与其他法案的冲突 | |
第二部分 | |
司法委员会裁决法庭 | |
会议 | |
雇员 | |
理事会职责 | |
查询 | |
仲裁庭报告 | |
向立法机关报告 | |
向理事会发出的拟议变更通知 | |
第三部分 | |
应用 | |
招聘计划 | |
评选委员会 | |
最佳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 |
第四部分 | |
非主席的任命条款 | |
主席的任命条款 | |
由于不构成正当理由、非主席的原因而不再续约 | |
因构成解雇非主席的正当理由而不再续任 | |
因构成解雇正当理由的原因而不再续任,主席 | |
第五部分 | |
被视为永久性的职位 | |
冗余职位 | |
第六部分 | |
法规 | |
第七部分 | |
聘任条款的调整 | |
用户满意度调查 | |
临时代理任命 | |
第八部分 | |
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2009 年 | |
第九部分 | |
开始 | |
短标题 |
国王陛下经安大略省立法议会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目的、解释以及与其他行为的冲突
目的
1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和咨询机构,确保安大略省的审判法庭能够提供方便、及时、专业、包容、公正和公正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
解释
2在本法中,
“裁决法庭”与2009 年《裁决法庭责任、治理和任命法》中的含义相同; (“法庭裁决”)
“指定机构”就裁决法庭成员而言,是指有权指定该仲裁庭成员的机构; (“提名权”)
“主席”就裁决法庭而言,是指裁决法庭的主席,如果是根据《2009 年裁决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第 15 条指定的一组裁决法庭,则指裁决法庭的执行主席。集群以及集群中每个审判法庭的副院长; (“总统”)
“理事会”是指根据第 4 条设立的审判法庭司法理事会; (“理事会”)
“成员”,就审判庭而言,是指由审判庭雇用或被任命担任审判庭职位、具有法定权力行使审判庭审判权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人员,为更明确起见,还包括任何主席或仲裁庭副主席; (“成员”)
“部长”是指根据《执行委员会法》指定负责执行本法的总检察长或执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 (“部长”)
“规定”是指法规规定的; (“规定”)
“条例”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条例; (“规定”)
“负责部长”就审判庭而言,是指负责该审判庭的部长; (“负责部长”)
“遴选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14 条任命的遴选委员会。(“comité de sélection”)
与其他法案的冲突
3 (1) 除非任何其他法案明确规定其规定和条例、规则或细则无论本法案有何规定均适用,否则本法案的规定优先于该其他法案的规定和条例根据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法案制定的规则或细则。
到期日
(2) 在另一项法案中声明,尽管本法案中有任何规定,但根据该法案制定的规定和条例、规则或细则仍适用,但在包含该声明的规定获得御准后三年后,该声明不再适用,除非:
(a) 该规定在立法机构的新法案中得到修订或重新颁布;或者
(b) 该条款明确指出,尽管有此到期条款,该条款仍然适用。
第二部分
审判法庭 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裁决法庭
4 (1) 设立一个理事会,其英文名称为Adjudicative Tribunal Justice Council,法文名称为 Conseil de Justice régissant les tribunaux décisionnels。
会员资格
(2) 理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1. 一名成员担任理事会主席,并根据第 (3) 款任命。
2. 两名由部长任命的成员,他们是高等法院或安大略法院的退休法官。
3. 两名由安大略省审判员和监管员协会任命的具有五年或以上审判庭工作经验的成员。
4. 两名成员由部长任命,他们既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也不是律师助理,他们的任命将有助于整个委员会的组成反映安大略省的语言二元性、人口多样性和性别平衡。
5. 安大略省社区法律诊所协会任命的会员一名,具有执业律师或律师助理资格,并具有五年或以上社区法律诊所经验。
6. 一名由安大略省律师协会行政法部门任命的执业律师成员。
7. 一名由安大略省法律协会联合会任命的具有行政法专业知识的成员。
任命主席
(3) 大会应以命令任命一人担任理事会主席。
通过面板选择
(4) 除非经议会一致同意另有决定,只有当待任命的人是由来自每个被承认的政党的一名议会成员组成的小组一致同意选出时,才应根据第(3)款作出命令,由无投票权的议长主持。
议会官员
(5) 理事会主席因其职务而由大会官员担任。
主席任期
(6) 被任命担任理事会主席的成员任期四年,可由大会连任最多两次。
主席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7) 主席不得担任议会成员,未经议长事先批准,不得在议会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受雇。
拆除或暂停椅子
(8) 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大会成员投票通过的命令,主席可以因故被免职或停职。
主席以外的成员的任期
(9) 主席以外的成员的任期最长可达三年。
主席以外成员的续任
(10) 经理事会主席推荐,主席以外的成员的任命最多可连任两次,每次任期最长为三年。
过渡
(11) 除主席外,第一批被任命为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可遵守规定的更短、交错的期限。
会议
5 (1) 理事会成员应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并应在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向主席提出的请求而举行额外会议。
法定人数
(2) 理事会的法定人数为五名成员。
雇员
6理事会可任命其认为适当和有效处理其事务所需的雇员。
理事会职责
7 (1)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 监督审判庭的结构、运作、管理、听证程序、程序、绩效、培训计划、任期限制政策和遣散政策。
2. 查明审判法庭对法律纠纷提供方便、及时、专家、包容、公正和公正解决方案的任何障碍,包括名册上的空缺职位。
3. 向议会、部长和任何相关负责部长提出纠正裁决法庭任何差异或缺陷的必要性。
4. 向大会报告理事会认为裁决法庭中尚未得到充分解决的任何差异或缺陷。
5. 准备和更新部长可能采用的招聘计划草案,以填补审判法庭的职位,并采取其他积极措施帮助及时填补空缺或预期空缺。
6. 遵守本法、2009 年《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以及任何其他法案规定的理事会义务。
权力
(2) 除本法限制外,理事会拥有履行其职责所需或有利的一切权力。
不审查决定的实质
(3) 理事会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审查审判庭在任何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决定的实质。
查询
8 (1) 理事会可对其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查。
2009 年公共调查法应用
(2) 2009 年《公共调查法》第 33 条适用于理事会的调查。
仲裁庭报告
9 (1) 理事会可要求裁决法庭提供理事会指定的有关法庭结构、运作、管理、听证过程、程序或绩效的信息。
遵守
(2) 审判庭应在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内向理事会提供所需信息。
向立法机关报告
10 (1) 在理事会发现任何重大缺陷或需要解决的潜在改进后,理事会应尽快就改进审判庭的结构、运作、管理、听证程序、程序和绩效提出建议。
提供建议
(2) 理事会应在向议会议长提交的报告中提出建议,议长应将报告提交给正在开会的大会,或者如果没有开会,则提交下届会议。
建议落实情况年度报告
(3) 在理事会向议长提出建议后一年内,部长应向议会报告安大略省政府在实施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向理事会发出的拟议变更通知
11 (1) 部长应至少提前六个月向理事会提供政府有意颁布立法或法规或发布指令的书面通知:
(a) 与任何裁决法庭的结构、运作、管理、听证过程、程序或表现有关;或者
(b) 具有取消任何审判法庭受本法任何规定约束的效果。
理事会提出意见
(2) 理事会应在收到第 (1) 款规定的通知后 60 天内,向部长提供书面意见,说明拟议的立法、法规或指令与提供方便、及时、专业、包容、公正、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
未能及时发出通知
(3) 如果部长未能按照第 (1) 款的要求提供通知,部长应立即向理事会提供第 (1) 款所述的通知,并向议会报告未能提供的情况。
第三部分
审判庭成员的选拔和任命
应用
12本部分适用于目前未担任仲裁庭成员的仲裁庭成员的任命。
招聘计划
13 (1) 在副总督会同议会或任何部长任命填补裁决法庭职位之前,该法庭的负责部长应首先向议会申请批准招聘计划,具体说明:
(a) 待填补的职位;
(b) 成功候选人填补该职位所需的最低资格;
(c) 甄选过程中为确定每个职位的最佳合格候选人而遵循的步骤;
(d) 拟议遴选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将被任命履行第 14 (3) 款所述职责;和
(e) 通过在各种媒体上及时发布征聘通知来吸引合格候选人的计划,以最好地吸引高素质候选人的兴趣,这些候选人的任命将反映法庭用户群体的多样性。
批准计划
(2) 任命只能按照理事会批准的招聘计划进行。
评选委员会
第十四条(一)根据批准的招聘计划任命遴选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允许
(2) 为了更加确定,审判庭的招聘计划可以规定设立一个常设遴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召集任命几名法庭成员。
评选委员会的任务
(3) 评选委员会应:
(a) 使用2009 年《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 第 14 (1) 和 (2) 款所述的标准评估任命候选人的资格;和
(b) 就最合格的候选人向副总??督会同行政局或负责审判法庭的部长提出建议,这些候选人的任命也将反映法庭用户群体的多样性。
对建议的回应
(4) 副总督会同内阁或部长应在收到遴选委员会的建议后 60 天内,
(a) 接受建议,建议遴选委员会通知成功的候选人,如果候选人接受,则进行任命;
(b) 推迟任命并要求遴选委员会重新考虑其建议;或者
(c) 拒绝该建议。
原因
(5) 如果副总督会同理事会或部长选择采取第 (4) (b) 或 (c) 条所述的行动来回应建议,他们应立即向理事会提供其决定的书面理由。
对重新考虑请求的回应
(6) 收到重新考虑其建议的请求的遴选委员会应审查做出该决定的理由,并且,
(a) 撤回其建议并推荐一名新候选人;或者
(b) 确认其向政府提出的建议,并向副总督兼议会或部长提供书面理由(如适用),以回应其请求重新考虑的理由。
对拒绝推荐的回应
(7) 推选委员会的推荐被拒绝后,应推荐任命另一名候选人。
保密
(8) 副总督会同行政局、部长和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对与遴选过程有关的任何信息保密。
最佳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15审判庭的成员招聘计划及其雇员选拔程序应优化建立和维持具有适当包容性并反映法庭用户群体多样性的工作人员的机会。
第四部分
审判法庭成员的任期、重新任命和续任
非主席的任命条款
第 16 条(1) 以下规则适用于非仲裁庭主席的审判庭成员的任命、重新任命或续任:
1. 如果候选人在任命前履行审判职能的经验不足两年,则其首次任命的任期为两年。
2. 如果候选人在任命前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行使审判职能的经验,则其首次任命的任期为三年。
3. 审判法庭的每位成员在其初始任期届满后,可由其指定机构根据法庭主席的建议延长其任期,
我。第二个任期为三年,
二.第三个任期五年,或
三.对于任何后续任期,任期为五年,由法庭主席建议并经理事会批准。
集群法庭
(2) 对于根据2009 年《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第 15 条指定的一组审判法庭,法庭副庭长负责履行主席职责,决定是否建议续任会员的任期。
基于绩效的更新
(3) 审判法庭主席只有在确信该成员的资格符合《审判法庭问责制、治理和管理》第 14 (1) 和 (2) 款所述的资格时,才可以建议延长该成员的任期。 2009 年《任命法》以及仲裁庭成员履行其职责的情况符合仲裁庭的合理需求和期望,并且续约是否能够反映仲裁庭用户群体的多样性。
延迟续订
(4) 如果主席以外的成员在当前任期届满前建议延长其任期,则该成员的任期应被视为已延长至其任期届满后直到,
(a) 成员的任期由其任命机构延长;
(b) 如果因不构成正当理由而不续展,则为第 18 条要求的通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
(c) 如果由于构成正当理由的原因而不续展,则以较早者为准,
(i) 理事会根据第 19 (3??) 款恢复该成员资格之日,或
(ii) 根据第 19 条第 (3) 款下令的解雇程序完成之日。
法规
(5) 理事会制定的条例可以改变、变更本条规则或规定本条规则的例外情况。
主席的任命条款
第 17 条(1) 以下规则适用于审判庭主席的任命、重新任命或续任:
1. 首次任命的任期为五年。
2. 主席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我。第二个任期五年,或
二.第三个任期为五年。
3. 主席任期累计满15年后不得连任。
4. 任命机构应给予理事会就任命或重新任命提出建议的机会,任命机构在作出任命或重新任命前应考虑理事会的建议。
代理主席
(2) 如果审判庭主席职位意外空缺,理事会应任命一名代理主席,直至完成新主席的招聘和任命,除非另有法案规定代理主席。主席的职责由另一个人承担。
基于绩效的更新
(3) 只有在理事会对主席的资格感到满意的情况下,理事会才可以建议续任主席,如 2009 年《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第 14 (1) 和 (2) 款所述。、主席履行仲裁庭职责的情况符合仲裁庭的合理需要和期望。
法规
(4) 理事会制定的条例可以更改、变更本条规则或规定本条规则的例外情况。
由于不构成正当理由、非主席的原因而不再续约
18 (1) 如果任命机构决定,由于不构成解雇正当理由的原因,不应续聘审判庭成员(主席除外),则任命机构应给予该成员和主席裁决法庭在该成员当前任期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发出有关该决定的机密通知。
审查
(2) 收到第 (1) 款所述通知的成员可以向理事会秘密申请,要求理事会对指定机构拒绝延长任期的理由进行秘密审查,审查完成后,理事会可以下令对其认为合适的事项进行处理。
通知对未决决定的影响
(3) 除非任命机构另有指示,收到未决续约通知并因此离开裁决庭的成员应被授权并被要求完成其未完成的决定。
扩大
(4) 如果成员未收到第 (1) 款要求的六个月通知,则其任期应延长至收到指定机构决定通知后六个月。
因构成解雇非主席的正当理由而不再续任
19 (1) 如果任命机构决定,由于构成解雇正当理由的理由,不应延长审判庭成员(主席除外)的任命,则任命机构应以秘密方式通知理事会结论和裁决法庭主席应停止该成员继续审理案件。
保密审查
(2) 理事会应安排一名独立于裁决庭的调查员对指定机构的决定进行秘密审查。
理事会的回应
(3) 在收到调查员的报告后,理事会可以恢复该会员的职位或启动解职程序,为该会员提供在理事会选出的独立裁决员面前进行公平听证的机会。
因构成解雇正当理由的原因而不再续任,主席
20 (1) 如果理事会出于构成解雇正当理由的原因不建议审判庭主席的连任,理事会应通过保密通信,
(a) 暂停任命主席;和
(b) 在理事会进行调查时指派一人承担主席职责,除非另有法案规定由另一人承担主席职责。
理事会的回应
(2) 完成调查后,理事会可以恢复主席职务或启动解职程序,为主席提供在理事会选出的独立裁决员面前进行公平听证的机会。
第五部分
名册缩减
被视为永久性的职位
21 (1) 一旦通过任命某人为审判法庭成员而设立了该法庭的职位,该职位应被视为永久名册职位。
永久名册位置
(2) 常设名册职位应继续通过担任该职位的成员的任期延长或通过选拔和任命另一个人来填补该职位的空缺来填补,除非该职位被宣布为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是多余的。
冗余职位
22 (1) 如果负责审判法庭的部长在与法庭主席协商后得出结论,法庭的成员名册超出了及时处理法庭合理预期的案件所需的数量。在可预见的未来,负责部长应与法庭主席协商秘密制定名册缩减提案,具体说明:
(a) 案件量预测和法庭产出水平所依据的事实和分析;
(b) 负责部长提议宣布冗余的职位数量;
(c) 确定将被宣布冗余的特定职位的议定书,包括为支持该计划而可能不得不拒绝其预期任期延长的成员;
(d) 如何减少成员的选择,
(i) 符合仲裁庭的标准以及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并且
(ii) 将影响法庭成员反映法庭用户群体多样性的能力;和
(e) 必须宣布其职位被裁减的任何成员的通知和补偿方案,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其他地方重新聘用他们的计划。
计划与理事会共享
(2) 负责部长应向理事会秘密分享拟议的名册削减计划,理事会应与裁决法庭主席协商意见并向部长提供对该计划的意见。
部长的回应
(3) 负责部长可在考虑理事会的意见后实施名册缩减计划,并根据该意见对计划作出其认为必要的调整(如有)。
冗余的影响
(4) 任何被负责部长宣布裁员的成员均应获得授权并被要求完成其未完成的决定,并经主席批准,可以继续审理在宣布该决定时正在处理的案件。
第六部分
规定
法规
副总督会同行政局
23 (1) 副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制定条例,
(a) 规定本法要求或允许由法规规定或按照法规进行的任何事情;
(b) 管理因本法颁布而可能出现的任何过渡性问题。
理事会
(2) 经副总督会同行政局批准,理事会可制定管辖审判法庭成员任命条款的条例,该条例可更改、变动或规定第 16 或 17 条规定的规则的例外情况。
第七部分
过渡
聘任条款的调整
24在本条生效之日,任何现有审判庭成员的任命期限将在该日后不到 12 个月内到期,可将其任期延长至理事会决定的日期。
用户满意度调查
25 (1) 理事会一旦确定可行,应立即开始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民意调查
(2) 调查应评估作为各裁决法庭在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裁决解决的争议的当事人的个人以及在这些诉讼中代表当事人的辩护人的满意度。
需要联系信息
(3) 每个裁决法庭均应在理事会为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向理事会提供第 (2) 款中所述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联系信息。
须保密的信息
(4) 理事会应对根据第 (2) 款提供的信息保密,并仅将其用于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的目的。
优先顺序
(5) 在管理这些调查时,理事会可以根据理事会对可能出现功能障碍的紧迫性和严重性的判断,确定接受调查的裁决法庭的优先顺序。
结果
(6) 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应向理事会和裁决法庭主席报告,并可与受影响的法庭主席或成员进行秘密讨论。
临时代理任命
26在本条宣布生效之日后的两年期间,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任命个人以代理身份担任审判法庭成员,任期不超过一年,以填补空缺,而无需符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要求。
第八部分
修正案
审判法庭问责、治理和任命法,2009 年
27 (1) 2009 年《审判法庭责任、治理和任命法》第 2 条经过修订,增加了以下定义:
“委员会”是指根据2024 年《减少积压案件和减少党派法庭法案》第 4 条设立的审判法庭司法委员会; (“理事会”)
“选举委员会”与2024 年《减少案件积压和减少党派法庭法案》第 2 条中的含义相同; (“选择委员会”)
(2) 该法第 4 (4) 款经修订,删除末尾的“法庭负责部长”并代之以“理事会”。
(3) 该法第 5 (3) 款经修订,删除末尾的“法庭负责部长”并代之以“理事会”。
(4) 该法第 7 (3) 款经修订,删除末尾的“法庭负责部长”并代之以“理事会”。
(5) 该法第 14 (4) 款被废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
任命非主席
(4)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审判法庭的非主席成员,除非法庭主席在根据第 (1) 和 (2) 款对其资格进行评估后同意该人选委员会建议任命该人。
重新任命非主席
(4.1) 任何人不得被重新任命为裁决法庭的非主席成员,除非法庭主席在根据第 (1) 和 (2) 款对该人的资格以及该成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后其在法庭的职责,建议重新任命该人。
第九部分
开始和简称
开始
28 本法案于本法案获得御准之日一周年生效。
短标题
29 该法案的简称是《2024 年减少案件积压和减少党派法庭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