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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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道德经(25)

(2011-02-05 20:26:52) 下一个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 大、人亦大。域中有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什么是“道”,道德经讲了半天了,总是难以定义。道是什么?在天地生成之前,就有这么一个东东,混混沌沌难以界定。这有点像宇宙大爆炸的起点,即没有原子也没有分子,就这么一大坨能量,说不出是个什么东西。

“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道呢,连宇宙大爆炸最初的一坨能量都不是,因为这些能量是会变的,会发生大爆炸生出这宇宙天地万物的,而不变的东西,而支配这个大爆炸的自然规律则是既安静有空旷而且还独立不改,秦汉时的自然规律和今天的自然规律是一样的,地球上的自然规律和牛郎星上的自然规律是一样的,所谓独立而不改。这些规律支配着宇宙的不停的运行,周行而不殆,不疲倦的运行。周行,无所不在的运行。天下就是靠它来运行了。“可以为天下母”,“道”是宇宙运行的根本规律。

“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道是不好定义的。界定一个事务,大至有几种方法,一种是推理,逻辑推理用一些已知的事务去推理证明一个事务。可惜逻辑证明不能证明所有的东西,如“道 ” 是万物母,万物可能可能从“道”推理出来,如能量最初是一个起点,经过大爆炸生出宇宙万物,这里有个物理规律的推理过程,按照物理学,只要给出一个哈密顿量和初始条件,宇宙以后的运行都可以推理出来。但是,“道”是什么呢?这个用来推理宇宙运行的规律从那里推出来呢?“道”不能用推理证明出来,不可言说。另一个方法就是归纳法,就是不推理证明,而是穷举,盒子是容器,杯子是容器,锅碗瓢勺是容器,捅是容器,等等等等,这样归纳出“容器”的概念。日出日末,月缺月圆,这些都有规律,春夏秋冬,星移斗转,这些都有规律,这些规律归纳起立,就是“道”。一个苹果砸到牛顿头上,牛顿就想了,苹果掉下来,石头也往下掉,月亮为什么不掉下来?在一思量,咦……。月亮也掉,只不过它一边掉,一边往往前走,就像扔石头的抛物线轨迹一样,只是地球不是平的,而是圆的,月亮走得足够快,就变成绕着地球转而不是抛物线轨迹掉下来了,牛顿一拍脑袋,奶奶的,原来不单苹果往下掉,连月亮也是往下掉的,可见没有东西不往下掉,这是归纳法,结果牛顿归纳了所有物体都掉下来的现象,归纳出了万有引力的“道”。宇宙总在运行,这个支配宇宙运行的就是“道”。老子说这个“道”不可以证明,强字之曰“道”。“字”,甲骨文是屋里有个小孩,原来就是生育小孩的意思,有衍生的意思。“文”,甲骨文是纹身的意思,在胸前画符号。“文字”,像形字就是“文”,而几个像形符号经过形声、会意、指事等方法造出来的(衍生。繁衍出来的)就叫“字”,是造出来的。“文”是纹出来的,也就是画出来的,书画同源吗,象形文字就是画出来的“文”。而用几个像形的“文”拼凑出来的符号是“字”,“字”是“文”衍生出来的,是用“文”造出来的。现在中国字 90% 是形声字,是“字”。在古代“字”是“文”组合出来的,而今天我们却用“字”来写“文”章。“道”是“亍”和“首”组合出来的“字”,所以是“强字之曰道”。

“强为之名曰大”。“道”这个概念是“强”字之的概念,也就是归纳法抽象的概念。凡是归纳方法得出来的概念,就叫“大”。我们知道,“大”在绝大多数场合下是形容词,只有在很少的场合是副词,而用作名词的地方就寥寥无几了。这句的“大”是名词,是范畴很大的“概念”。

“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凡是“大”的概念,涵盖穷尽某个领域,“反”即“返”,无论“大”概念涵盖多宽多远,都有一定的不变的特征,所以是“返”,范围虽广,但不出范围。这是穷举归纳法得出的“大”概念的特征。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大,而人居其一焉”。那么,世界分为四个范畴,天、地、人和道。天、地、人和道都是“大“概念。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宇宙万物分为人、地、天和道四个范畴。《易经·系辞》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四大范畴中,“道”是形而上,天、地、人是形而下。人的活动受到地球生态环境支配,人在地球上生活。地球生态受到日月天象的支配。日月天象受“道的自然规律支配。“道法自然”,道就是自己支配自己。“然”修饰“自”,表面“自”是副词,如“有亭翼然”。道为天下母,只能自己支配自己。如果别人问你是谁,你回答说“我是中国人”,这受社会民族和国籍划分支配;如果你回答说:“我是北大学生”,这也是受社会角色的支配。那么上帝受谁支配呢?《圣经》记载别人问耶稣“你是谁“,回答是:“我就是我”(I am who I am)。上帝的化身吗,上帝支配万物,不受任何限制。“道法自然”,就是“如来”,就是“如真”,就是“存在即合理”,无需界定,无可界定,所以无可定义。循因朔源,道是终极真理,无可再界定,所以“道法自然”,后者用一个同义反复,“道”就是“道”,不可推理证明“道”,道本来就在那里,是一切推理的前提,是不可证明也无需证明的公认的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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