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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Ebens (1986)
华裔美国公民陈炳兴二战期间服务于美军,取余琼芳为妻,依照战时新娘法将其妻带入美国归化为美国公民。1949年余琼芳流产。1961年陈余夫妇收养中国孤儿陈果仁为义子。陈果仁1955年生于中国广东省。
1982年6月19日,陈果仁,华裔美国公民,被Rondald Ebens 和 Michael Nitz殴打致死。Ebens 和Nitz 恨日本汽车制造业,说日本人使得底特律汽车工人失业,他们认定陈果仁是日本人,说他使得他们失业而把他打死。对于如此恶意谋杀案件,1983年密执安州法庭只判了E 和N 每人两年徒刑,而他们每人缴纳了3700元而得到监外保释。重罪轻罚激起亚裔民愤,亚裔社团发起“为了陈果仁的正义”的运动,告了E 和 N 侵犯陈果仁人权治罪,使得E 和N被判25年徒刑。E和N上诉到美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推翻对E和N 25年徒刑的判决。至今两个基于种族仇恨的杀人犯没有因为杀害陈果仁而 蹲过一天的牢。
二、理由
上诉法庭认为判E和N徒刑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原因是法庭受到华裔(注意,这里说的是华裔,不是亚裔)抗议的压力,已经地方媒体的渲染。E要求换法庭的要求没有得到允许。所以,判E和N25年徒刑是无效的。
三、讨论
美国的新闻监督起了什么作用?亚裔表达对法庭判决不公的集会是否是正当的言论自由?这个言论自由为什么被美国上诉法庭看作是对司法的干扰而推翻了对E和N的判决?美国的法制可以如此视人命为草芥吗?美国真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亚裔行使了公民的新闻集会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无法为陈果仁在法律面前讨回正义呢?在美国种族仇恨杀人无需坐牢吗?美国制度保护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吗?我不想给读者结论,读者可以谷歌搜索一下此案的相关资料自己做个判断。
四、视频
五、链接:
http://cases.justia.com/us-court-of-appeals/F2/800/1422/
http://us_asians.tripod.com/articles-vincentchin.html
This kind of cases should be discussed over and over again until justice is served in a real sense.
"这个言论自由为什么被美国上诉法庭看作是对司法的干扰而推翻了对E和N的判决?"
"High publicity" was used as an excuse, the real reason perhaps is that Chinese American community was deemed not powerful enough.
How could this situation be chan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