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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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雷拉诉丹诺

(2008-03-07 19:10:33) 下一个

一、故事 Leyra v. Denno 1954

1950110日星期二,雷拉的父亲没有上班。雷拉及其同事下午3点钟到雷拉父亲家,结果发现雷拉父母的尸体,他们马上打电话报告了警察。警察侦察现场,发现早餐用餐时有三只茶杯,认为凶犯一定是雷拉父母的熟人。最后警察把嫌疑集中到雷拉身上。雷拉及其同事被警察提问一直到晚上11点。第二天星期三,警察继续审问雷拉,从早上10点一直审问到半夜。第三天星期四,警察继续审问雷拉,从早上9点一直审问到晚上8点半。星期五,雷拉去参加父母的葬礼,趁雷拉出席葬礼的时候,警察局在关押雷拉的房间里装上了窃听器。下午5点,雷拉被押回警察局。至此雷拉都没有承认谋杀了父母。

 

雷拉患有严重的鼻塞,警长说为他请了一位医生。然而,警长请的不是一般的医生,而是请了一位催眠专家。当雷拉从葬礼回答审讯室是,警长和审判律师在隔壁房间窃听,而催逼专家在审讯室了诱导雷拉认罪。雷拉抱怨很难受、很困、很累、很晕,不能想东西。催眠专家则时而叫他睁眼,室而叫他闭眼,雷拉此时说话已经含含糊糊难以听清了。逐渐地,雷拉开始接受催眠专家的暗示了。催眠家暗示雷拉用锤子击杀了他父母,雷拉就跟着说凶器是锤子。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催眠以后,催眠家说杀父母没有什么过错,并保证雷拉承认后会被释放。就在雷拉承认杀了父母以后,警长走进审讯室,让他重复了对催眠家的供词,这时已经是晚上10点了。这段供词成立定雷拉死罪的罪证。

 

雷拉上诉到纽约州上诉法庭,认为这段口供无效。纽约州上诉法庭认为审讯过程没有暴力强制,口供有效,维持原判。雷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先拒绝受理,后来雷拉到联邦法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美国最高法院才接受了雷拉的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的原判。19565月雷拉无罪释放,释放时雷拉已经在死牢里渡过了六个春秋。

 

二、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无论是是暴力强制还是精神强,强制逼供都是违法的。纽约警察局强行逼供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雷拉是在没有精神自由的状态下承认谋杀的,是其意志在催眠家和警长控制下承认谋杀的,这个承认没有法律效果。

 

三、讨论

罪犯是否认罪不重要,重要的是审判过程承认罪犯的自由意志。如果把“士可杀,不可辱”换成“人可杀,不可辱”,那么就体现了普适的人权。无论是暴力强迫还是精神强迫,都是犯人违背自身意志的口供,都是逼供。

 

此案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范围推广了,把逼供的定义扩大了,推移和界定了逼供的法律界限,所以成了美国宪法重要案例之一。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47&invol=556

http://www.crf-usa.org/links/cja/cja_ch6.htm

http://forensic-evidence.com/site/Police/Pol_voluntar.html

http://www.tsg.ecupl.edu.cn/articles/yinxiaohu/yinxiaohulw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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