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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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亚当森诉加州

(2008-02-07 16:44:04) 下一个

一、故事 Adamson v. California (1947)

亚当森被政府以谋杀罪起诉。法庭审判时,亚当森拒绝回答审问,审判律师因此对陪审团说亚当森默认了他的罪行,亚当森因此被判死刑。亚当森认为自己拒绝回答审问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审判律师以他拒绝回答而推论他有罪是违宪行为,因此上诉到加州最高法庭,败诉;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里德法官主笔法院意见(五比四通过):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认为公民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但对这个权利的保护并没有通过美国第十四修正案而生效。第十四修正案是保护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不被州立法侵犯,正如本法院在『(52)屠宰场案』决定的一样,州民权利不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各州有权制定法律决定州民是否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特权和豁免权条款的限制。上诉人还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使得他的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本法院已经在『(102)庖寇诉康州』一案中决定并不是所以人权法案都可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州法律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不是保护个人得到适当的审判,而是保护个人得到公平的审判,加州法律认为拒绝解释和反驳法庭提问就等同认罪,这对所有州民是公平的,也是符合正当程序的。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

我认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州政府的限制包括了完整的人权法案。本法院只选择人权法案中的一部分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来限制州政府是违宪的。

 

三、讨论

美国宪法中保护公民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很深的历史根源。当欧洲清教徒受迫害的时候,他们饱偿逼供的酷刑。第五修正案反映了他们来到新大陆后,希望建立一个没有酷刑的社会愿望。不许逼供,把罪证取证的负担完全放到起诉人或政府一边。

 

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是1791年生效的,到1947年已经生效了150多年,但是,其中规定的人权还是不能得到不受州政府侵犯的保护。即这些人权在半个世纪前美国国内并不认为是什么人类普适的道德标准。那么,今天美国公民的这些人权在美国国内基本得到保障的时候,是否美国就可以不顾他国文化历史等国情以人权问题干预他国内政呢?

 

如果说人是生而平等的,人权是高于主权的,那么,美国宪法的人权法案就应该对所有人适用,而不仅仅对美国公民适用,至少,在美国实际统治的地方应该如此。然而,这些人权对于美国关塔纳摩监狱监禁的囚犯来说是完全被剥夺了的,其中许多囚犯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被关押六年之久(参见(86)密立根单方案中的音频链接),而且布什还认为对他们施用水板刑是合理的。如果美国要求其它国家尊重人权的话,为什么美国自己就可以随意舍取呢?布什认为为了反恐不经正当程序关押恐怖嫌疑是必要的,美国这种行为表现为“宁愿我负天下人,不许天下人负我”,美国可以为了保护一个美国公民的人权而牺牲许多非美国公民的人权。

 

普适人权本来是一个很高尚的追求,可惜美国在国际政治中为了维持霸权而把人权变成一个滥用的标签。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2&invol=46

http://www.audiocasefiles.com/cases/detail/case/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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