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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黑人坐入白人柜台)
一、故事 Peterson v. City of Greenville (1963)
1960年8月9日,南卡州翠庄皮特森等十位黑人男女青年坐到一家百货商店里为白人提供午饭的柜台前。他们被翠庄法庭逮捕并判越界罪,每人被判100元罚金或30天牢狱。他们上诉到县法庭,被拒绝受理;上诉到南卡州最高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理由
沃伦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翠庄市法律规定,所有旅店、饭店、咖啡馆、宿舍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到同台供应白人和黑人的饮食,如果在同一房间内供应白人和黑人饮食,则必须隔离器具,白人和黑人使用的刀叉碗碟必须有不同标记或不同颜色,黑人和白人的饮食地方间隔不到短于35英尺,黑人和白人的餐具不得在同一池子里清洗。如果私人经营的服务设施这样做是他们的自由,但是,政府规定要这么做就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以翠庄法庭是根据违宪的法律来审判的,本法院推翻这个判决。。
法官道格拉斯附议:
法院对种族歧视违宪的解释太过狭义,好像如果不是政府法律规定,这种歧视性隔离就不违宪。实际上,所以这些商业都必须取得政府营业执照的。所以,即使没有政府法律要求隔离,隔离营业也是违宪的。
三、讨论
同样是关于黑人的“坐入”运动,对比『(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1961)』一案,此案裁决进步了,宣布饭桌隔离违宪了。但还是不彻底,正如道格拉斯法官说的,即便没有政府明文规定,也不能用私人财产自由来搞种族歧视,如果有私人经营的旅店和餐馆搞种族歧视,而政府不吊销其营业执照,那么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98)谢莉诉克林默』等案中也讨论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这个问题上限制政府但保护财产自由的矛盾。
同样是“坐入”1961年到1963年时隔两年,法院裁决就进步了,这不是因为法官宪法觉悟提高了,而是因为黑人示威运动壮大的结果(见『(100)加纳诉路易斯安娜州』的讨论)。唵啊吽【有一种英雄叫罪犯】一文中提到过犯罪行为推动法律边界的移动的社会学论点,此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市政府不是规定不许黑人“坐入”白人吃饭的地方吗,这些黑人就是要违法“坐入”,最终把这个法律推翻。
穷黑人怎么那么能打官司呢?这许多有关黑人的官司,都是【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出资出律师打下来的官司。这点在『(94)布朗诉教育局』和『(69)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等案中都提到。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73&invol=244&friend=nytimes
http://supreme.justia.com/us/373/244/cas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