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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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欧穆斯蒂德诉美国

(2008-02-21 20:04:08) 下一个

一、故事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1928)

华盛顿州联邦地区法庭审判一伙走私酒的犯罪团伙,首犯就是欧穆斯蒂德。这个犯罪团伙每年卖私酒两百万元,雇用50多人,拥有两艘走私船和其它交通工具。法庭判他们走私酒罪。欧穆斯蒂德不服上诉,说法庭证据是窃听他们的电话得来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结果败诉。欧穆斯蒂德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塔夫脱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本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 (1937) 禁止联邦法庭使用违反第四修正案搜索和扣押的私人物品做为法庭审判证据。但那是进屋搜索扣押的物品。此案取证并没有进入被告人的私人住宅,也没有扣押私人拥有的物品,所以此案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更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霍姆斯法官持异议:

检查私人信件是非法的,私人信件不得随便拆开,即便不在私人家里。如果随便拆开私人信件非法,那么窃听私人电报电话也是非法。非法渠道得到的证据不应该成为法庭证据。

 

三、讨论

这是关于电磁信号的问题。最近互联网发展引发许多法律问题,都与此案类似,即对互联网上的电磁信号如何实行法律规范。如骇客把私人照片偷了贴在网上是否侵犯了隐私?如果是的话,那么窃听也就一样是侵犯隐私了。病毒攻击电脑,没有实体进入私人住宅,如果受攻击的私人电脑的硬件也没有损害,是否违法?

 

美国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案】第605款将窃听定为非法。美国最高法院在Nardone v. United States (1937) (也是走私酒的案件)一案中裁决窃听来的证据不能成为法庭审判证据。Nardone被重审,使用的证据不是窃听证据,但是是根据窃听证据推论出来的,又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在Goldstein v. United States (1939)一案中两个人在窃听的录音证据前招供,这些供词被法庭用来审判Goldstein有罪。最高法院认为窃听的电话不是Goldstein本人的电话,所以证据有法律效率,维持对Goldstein的审判。

 

下一案例我们将继续谈窃听是否违宪的问题。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77&invol=438

http://www.xuexiziliao.org/lunwen/xingfa/061256206677-ns2q0531.html

http://zsqy520.com/bbs/boke.asp?seno112.showtopic.21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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