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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1952年,美国1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规定学校必须实行种族隔离,另外还有4个州允许学校种族隔离,全美八百万白人学生和二百五十万黑人学生在种族隔离的学校上学,占美国入学学生的40%。
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到四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些案件要求法律禁止学校种族隔离,美国最高法院听完辩论后,没有裁决就休庭了。
布朗的女儿上三年级,每天到黑人小学要走一英里路穿过一个火车调度场,而离布朗家七个街区有一间白人小学。布朗找『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ACP)』帮忙打官司,要求法院取消学校种族隔离,让他女儿就近上学。
1951年6月,NAACP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认为学校种族隔离给黑人小孩的信息是黑人为劣等种族。法庭承认隔离对黑人小孩有伤害,但引用『(92)普列希诉弗格森(1896)』案例维持“隔离但平等”教义。1951年10月布朗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52年12月9日初审,没有结论。1953年12月7日到8日复审,1954年5月司法评论认为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二、理由
沃伦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就生效了,而我们今天才详细第讨论学校种族隔离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问题,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868年南方还没有州政府办的公立学校,白人小孩读书基本都在私立学校,而黑人的教育基本不存在,黑人基本是文盲。事实上,当时有些州是禁止黑人上学的。当时北方的公立学校也很初级,没有评分制度,农村学校一年才开三个月。今天不同了,今天已经有杰出的黑人在艺术、科学和一些专业领域取得成就了。尽管北方公立学校已经是很普遍,但种族隔离问题是一个被忽略的议题。所以,已往没有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学校种族隔离的讨论也就不奇怪了。
『(92)普列希诉弗格森』一案裁定种族隔离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奠定了“隔离但平等”的教义。『(93)斯威特诉佩特』一案否定了“隔离但平等”的教义。此案与『(93)斯威特诉佩特』一案不同,州政府已经或者正在努力在设施和师资等各方面使得黑人学校与白人学校平等。我们的裁决,不能如『(93)斯威特诉佩特』一案那样只看物质方面的对比。
如今教育大概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了,普及教育法和政府教育预算显示出政府认识到教育对民主社会的重要性。学校成为儿童接受我们文化价值的重要场所。教育是良好公民的基础。离开教育不可能有生活的成功。
如果学校的基础设施一样,种族隔离就平等了吗?地区法庭已经认为,即便学校设施一样,种族隔离给黑人儿童的信息就是他们是劣等种族,这对黑人儿童的伤害极大,尤其是当这种隔离是由法律强制的时候。法院因此认为“隔离但平等”教义不适用于学校,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由于种族隔离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所以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是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了。
为了各方更好计划任何消除学校种族隔离,此案归档明年再复审。
三、讨论
此案司法评论对美国社会产生极大的震动,法院的评论受到许多人的赞扬,同时也受到许多人的强烈反对。法院推迟判决,将此案搁置一年。后边我们还有案件讨论消除学校种族隔离引起的社会骚乱。
此案司法评论认为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是违宪的。但此案以后的十年中白人黑人合校进展艰难,至1964年得以和白人同校的黑人学生只有百分之十。
此案对今天的民主建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其一,如沃伦大法官所说,教育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而普及教育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二,学校是整合社会道德和价值最重要的场所,此案正是根据这一点推论“隔离但平等”教义违宪。其三,对人权的尊重在一个社会中有一个逐步推行的过程,此案已经认定种族隔离违宪,但搁置起来不判决,即不采取立即的行动,待以后时机适当是再慢慢推进白人黑人合校。
今天国际民主和人权运动往往要求颠覆政权的振荡疗法,导致社会动荡在所不惜。但半个世纪前美国人权改善步骤是非常谨慎的。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十年才实行十分之一。
四、链接
http://brownvboard.org/summary/
http://www.historicaldocuments.com/BrownvBoardofEducation.htm
http://www.watson.org/~lisa/blackhistory/early-civilrights/bro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