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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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密立根单方案

(2008-01-13 13:09:30) 下一个

一、故事 Ex Parte Milligan (1866)

美国内战期间,印第安纳州居民密立根同情南方,18641021日被北方的联邦军事委员会以图谋窝藏军火、资助和窝藏叛匪、煽动反叛等多项罪名逮捕,并判处绞刑。18651月密立根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请愿地方法庭的人身保护令。但是,由于处于战争时期,国会186333日通过法案允许总统暂停人身保护令请求。该法案还规定,如果法庭在有陪审团听审而法庭没有作出判决前就休庭的话,就得释放被审人。上诉法庭集合了陪审团听审密立根,而且没有作出判决法庭就休庭了,上诉法庭于是把密立根案移交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无罪释放了密立根,并给予密立根非法监禁的经济赔偿。

 

二、理由

法官戴维斯主笔法院意见:

密立根在印第安纳州居住有二十多年。印第安纳州是北方的州,不是南方反叛的州,州法庭还是正常运行,密立根不是军人,也没有参加战斗,其刑事案件应该由州法庭处理。军事委员会不是国会授权的法庭,是总统设立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处理刑事案件是违宪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关于刑事犯必须经由法庭及时的有陪审团的审判的条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

当地方秩序由于战争而被破坏的时候,就可以实行军事管制,军事委员会就有权力处理刑事案件,但是,印第安纳州不是战争前线,地方政府还完全维持地方秩序,所以军事委员会无权处理此案。只有在真实的和现实的敌军入侵的情况下军事委员会才有权力代替政府处理刑事案件。军事委员会认为密立根是战俘,这在没有战事的印第安纳州是不成立的。如果密立根确实是帮助了敌人,他也应该由地方法庭审判。

 

大法官蔡斯附议:问题不是军事委员会没有得到国会授权处理刑事案件,而是国会根本就没有权力授权这样的机构。

 

三、单词:

Ex Parte 单方。法院诉讼往往是双方,起诉人和被诉人。此案因上诉法庭休庭,移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没有起诉人和被诉人,只就密立根一人是否应该释放进行审查。

 

Courtsmartial:军事法庭,主要是处理部队中违法违纪事件,如战场逃兵,强奸等。

 

Military Tribunal:战争法庭,主要是审判敌军首领的法庭。如东京审判。

 

Military Commission:军事委员会,代替地方司法部门维持秩序,进行军事管制。

 

Habeas corpus: 人身保护令。是法庭提审犯人的指令。如官塔纳摩监狱的囚犯,至今没有一个法庭可以提审,本文第五节中的音频,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口头争诉是否有法庭可以提审关塔纳摩囚房的问题,也就是囚房是否有请求过堂的权利的问题,也就是这个人身保护令问题。

 

四、讨论

此案和关塔纳摩囚犯案件类似,那就是密立根请求人身保护令。此案中裁决密立根不是战俘,所以有请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这个判决对许多关塔纳摩囚犯是适用的,即他们被国土安全部逮捕的地方,地方政府和法庭都正常运行,而且他们没穿军装,不是在战场上被逮捕。但是,今天对反恐战争的战场和军装的定义显然有争议。不过,布什政府面临的两难就在于,如果按战俘处理,美国就得依照日内瓦协议不得对囚房施以酷刑;如果不按战俘处理,美国就得给囚犯以请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这两者比居其一。就今天的趋势来看,美国宁愿将关塔纳摩囚犯按战俘处理,所以国会正在追究中情局水板刑的酷刑事件

 

五、Boumediene v. Bush & Al Odah v. U.S. 音频链接:

rtsp://video.c-span.org/60days/ac120807.rm

这个美国最高法院口头争诉主要是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即囚犯是否有权利要求法庭提审。这些囚犯被美国海军关押了6六年多,与世隔绝,没有被审判也没有被判决,他们要求法庭过堂而不可得。

 

六、链接

http://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26.htm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71_0002_ZS.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33218.html

http://www.constitution.org/ussc/071-002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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