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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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肯尼迪诉满兜沙·马提内

(2007-12-04 15:27:14) 下一个

一、故事 Kennedy v. Mendoza-Martinez (1963)

马提内1922年出生在美国,按照美国国籍法他是美国公民。同时,按照墨西哥国籍法,他是墨西哥公民,因为他父母是墨西哥人。马提内1942年离开美国到墨西哥,1946年又从墨西哥回美国。他承认这是为了逃避兵役。1947年他因为逃避兵役被判入狱一年另一天。刑满释放后,又于1953年被责令出境,因为根据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战时逃避兵役者被剥夺美国国籍。经过听证以后,美国大检察官肯尼迪认定递解马提内出境有效,因为他已经不是美国公民。马提内上诉到检察院移民属,不予受理。马又上诉到联邦地区法庭,败诉。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与此同时,另一个联邦地区法庭对另一类似案件又相反的裁决,那个裁决判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违宪。美国最高法院于是将此案连同几个类似的案子一并进行审理,结果裁决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违宪。

 

二、理由

法官Goldberg主笔的多数意见认为,开除国籍是一种惩罚手段,根据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惩罚必须经过刑事审判程序,必须经过律师代表过堂,经过证人、证据、陪审、定罪以后才能实行。不经过刑事程序而惩罚就无法保障公民权益。美国人权法(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的要义之一就是不能因为罪犯可能逃避处罚而破坏程序。如果一个美国人逃到外国躲避处罚,美国与其开除他国籍,不如保护他作为美国公民在国外的权益,因为前者实际上贬低了美国的主权。同理,如果一个美国公民逃避兵役而跑到国外,美国不应该简单开除他的国籍,而是保留他的国籍并通过正当程序惩罚他,这才更彰显美国主权。

 

法官Harlan和另外两位法官保留异议。他们没有讨论主权问题,而是就主要推理提出异议。多数的主要推理是:开除国籍是惩罚手段,惩罚必须经过刑事法办,因此1940年美国国籍法401j)条款违宪。少数人异议认为推理无懈可击,但大前提错了,就开除国籍不是惩罚手段,而是威胁手段,威胁那些想在战争时期逃避兵役的人,使得他们不逃避兵役。

 

三、讨论

此案关于国籍、刑事犯和国家主权的一段论述特别有意思。恐怖主义分子玉山江在通缉在逃期间被加拿大授予国籍,其后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并受到中国审判,而加拿大却以玉山江为加拿大人而进行干预,根据此案关于主权的一段论述,加拿大对中国逃犯授予加拿大国籍的作法显然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同理,保护赖昌新免遭刑事处罚也是侵犯中国主权。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72&invol=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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