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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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阿德勒诉教育局

(2007-12-29 17:25:04) 下一个

一、故事 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2)

纽约州在1949年通过Feinberg 法,这个法律没有新东西,只是把1939年公务员法改写为学校教职员工法。该法要求学校解雇所有鼓吹推翻政府的教职员工,编定反政府组织名单,禁止雇用这些组织的成员。尽管没有任何学校教员因为此法而被解雇,阿德勒等人起诉教育局,认为Feinberg法违宪。纽约州法庭判阿德勒胜诉,判Feinberg法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教育局上诉到纽约上诉法庭,胜诉。纽约上诉法庭判Feinberg法符合宪法。阿德勒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庭,败诉;在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明顿(Minton)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纽约教育系统定下的规则教员必须遵守,如果他们信奉颠覆政府的言论,加入那些团体,他们可以不在学校工作,这不妨碍他们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所以Feinberg法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学校不雇用他们,并没有剥夺他们的言论和结社自由。政府雇员当然要忠于政府,反政府人员理当被解雇。Feinberg法不违宪,1939年的公务员法也不违宪。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认为Feinberg法是危险的,它使得学校教员谈论国事有被解雇的危险,所以实际上是禁止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道格拉斯法官持异议认为,公民不应该为了取得学校职务而牺牲他们的公民权利。美国宪法没有将学校教员划为二等公民,迫使他们放弃他们应有的权利。美国宪法保障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教师在内。公立学校是否容忍言论自由,关系到学校能否培养出具备民主精神的公民,所以,Feinberg法严重损害了美国民主社会。

Feinberg法严重威胁了学术自由,按照这个法律,历史老师不敢批评西班牙佛朗哥政权,英语老师不敢讨论【愤怒的葡萄】,化学老师不敢讲苏联冶金叶的进步,老师也不敢怀疑韩战是否明智。这个法律是典型的警察国家法律,老师们的言论总是被监视。

学校当然不能作为共产党的温床,教室当然不能作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讲坛,但是,只要他们是称职的教师和守法的公民,他们就不应该由于私人生活、政治哲学和社会信念而被解雇。

 

布莱克法官附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异议。

 

三、讨论

记得刚到美国的时候,那时中国大陆学生到美国留学的还不多,共产党国家的人到了美国也是稀有的事件。教授跟我说不用怕,现在不是麦卡锡时代了。我当时并不知道什么是麦卡锡时代,但我教授的语气立即使我想起中国的反右运动。

 

道格拉斯法官异议中讲述的,正是中国反右时期的现象。此案是文森法院典型的案例。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2&invol=485

http://www.socialstudieshelp.com/EdLaw.htm

http://supreme.justia.com/us/34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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