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2024 (102)
2025 (7)
一、故事 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2)
纽约州在1949年通过Feinberg 法,这个法律没有新东西,只是把1939年公务员法改写为学校教职员工法。该法要求学校解雇所有鼓吹推翻政府的教职员工,编定反政府组织名单,禁止雇用这些组织的成员。尽管没有任何学校教员因为此法而被解雇,阿德勒等人起诉教育局,认为Feinberg法违宪。纽约州法庭判阿德勒胜诉,判Feinberg法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教育局上诉到纽约上诉法庭,胜诉。纽约上诉法庭判Feinberg法符合宪法。阿德勒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庭,败诉;在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明顿(Minton)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纽约教育系统定下的规则教员必须遵守,如果他们信奉颠覆政府的言论,加入那些团体,他们可以不在学校工作,这不妨碍他们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所以Feinberg法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学校不雇用他们,并没有剥夺他们的言论和结社自由。政府雇员当然要忠于政府,反政府人员理当被解雇。Feinberg法不违宪,1939年的公务员法也不违宪。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认为Feinberg法是危险的,它使得学校教员谈论国事有被解雇的危险,所以实际上是禁止了教师的言论自由。
道格拉斯法官持异议认为,公民不应该为了取得学校职务而牺牲他们的公民权利。美国宪法没有将学校教员划为二等公民,迫使他们放弃他们应有的权利。美国宪法保障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教师在内。公立学校是否容忍言论自由,关系到学校能否培养出具备民主精神的公民,所以,Feinberg法严重损害了美国民主社会。
Feinberg法严重威胁了学术自由,按照这个法律,历史老师不敢批评西班牙佛朗哥政权,英语老师不敢讨论【愤怒的葡萄】,化学老师不敢讲苏联冶金叶的进步,老师也不敢怀疑韩战是否明智。这个法律是典型的警察国家法律,老师们的言论总是被监视。
学校当然不能作为共产党的温床,教室当然不能作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讲坛,但是,只要他们是称职的教师和守法的公民,他们就不应该由于私人生活、政治哲学和社会信念而被解雇。
布莱克法官附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异议。
三、讨论
记得刚到美国的时候,那时中国大陆学生到美国留学的还不多,共产党国家的人到了美国也是稀有的事件。教授跟我说不用怕,现在不是麦卡锡时代了。我当时并不知道什么是麦卡锡时代,但我教授的语气立即使我想起中国的反右运动。
道格拉斯法官异议中讲述的,正是中国反右时期的现象。此案是文森法院典型的案例。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2&invol=485
http://www.socialstudieshelp.com/EdLaw.htm
http://supreme.justia.com/us/34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