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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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坎特韦尔诉康州

(2007-12-19 14:52:02) 下一个

一、故事 Cantwell v. Connecticut 1940

坎特韦尔和他的两个儿子是耶和华见证会教徒,他们在天主教徒居住的地区走街串巷地布道、募捐和劝信。按照康州条例,这种布道劝信的活动在康州需要得到政府许可,而坎特韦尔没有申请这个许可,被州政府判违法。尤其是他们播放的留声机攻击天主教信条,触犯了社会安宁条款。坎特韦尔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他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上诉。

 

二、理由

法官罗伯特主笔的法院意见认为康州条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的条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如果布道劝信需要政府许可,政府就有权力限制布道劝信行为,就可以限制一些宗教而鼓励另一些宗教,这个权力是违宪的。至于坎特韦尔播放留声机攻击其它宗教,并没有诉诸暴力,纯属言论自由。

 

三、讨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对国会权力的限制,但是,把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归类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之内,就变成了对个州政府权力的限制。此案是判康州条例违宪,虽然判案根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但必须经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权力条款才能限制州政府权力。

 

对于播放留声机攻击天主教的问题,最高法院肯定了其破坏社会安宁这个事实,但是,按照『(62)辛克诉美国(1919)』一案中霍姆斯的【明显和现实的危险】判据,这个破坏社会安宁不足以成为借口取缔其言论自由。

 

关于宗教自由,美国宪法对政府的限制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不能限制个人的宗教自由,其二是不得行使政府权力支持宗教。前者为个人自由问题,后者为政教分离问题。而康州布道劝信许可的条例在这两个方面都触犯了宪法。

 

如果不看修正案的话,美国宪法里边只有第六章提到宗教,那就是议员和总统就任必须宣誓效忠宪的,但不能有宗教宣誓。在今天美国2008大选候选人辩论中,我们每每看到有要求候选人宗教宣誓的苗头,如共和党候选人辩论时,其中一个提问就是问候选人是否相信圣经中的每一句话,没有一个候选人以宪法这一条拒绝回答。前麻省省长罗姆尼(Romney)作为总统候选人备受其摩门教信仰困扰。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10&invol=296

http://atheism.about.com/library/decisions/religion/bl_l_CantwellConnecticut.htm

http://religiousfreedom.lib.virginia.edu/court/cant_v_conn.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ntwell_v._Connecticut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898

http://www.drbilllong.com/FreeExercise/Cantwell.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10/296/ca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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