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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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尼厄诉明尼苏达

(2007-12-12 12:41:45) 下一个

一、故事 Near v. Minnesota (1931)

明尼苏达州于1925年制定法规,禁止出版恶意的、诽谤的、散布丑闻的刊物。尼厄在明尼阿波利斯出版的《周六刊》有几期有文章指责几个政府官员失职和不轨。其中一篇讲到“犹太人黑帮控制了明尼阿波利斯城的睹业、地下酒业和毒品,而警方竟视而不见。”文章有明显的反闪米特倾向。地区检察官根据1925年法规取缔《周六刊》。尼厄上诉到州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胜诉。

 

二、理由

大法官休斯(Hughes)主笔最高法院意见: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之一,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而剥夺。州政府有权力为了公众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而立法。明尼苏达州1925年禁止恶意刊物的法规,不追究刊物报道是否属实,不在于保护被诽谤的人,也不在于惩罚出版人,而在于保护公众安宁。但是,一旦法庭根据此法取缔刊物,出版人再出版就会受到入狱和罚金的处罚。然而,所有揭发官员不轨行为的报道都必然引起愤恨,都必然影响该官员的名声,报道属善意还是恶意无法查证,按这样的法规实行下去必然形成新闻检察,这就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所以明尼苏达州1925年的新闻法规违宪。

 

三、讨论

这是美国第一个为保护言论自由而判政府违宪的重要案例。名誉受损与报道是否属实没有必然联系,报道属实而使得官员名誉受损不能证明报道是善意还是恶意。因为报道散播政府丑闻而定罪不是正当程序,因为这在法庭上不是实证,不能证明是恶意。相反,正是这些丑闻报道使得政府不断改进而顺从民意。

 

新闻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判案不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去判,而是依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去判。即不存在绝对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所以只能判对自由的限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83&invol=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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