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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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亨尼富德诉梅森公司

(2007-11-06 05:40:12) 下一个

一、故事 Henneford v. Silas Mason Co. (1937)

梅森公司承建华盛顿州的一座大坝,从外州买了许多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州税务官亨尼富德要对这些设备和材料征百分之二的使用税。按照华盛顿州税法,在州内购买的商品要缴纳百分之二的商品税,如果购买商品时没有缴税,使用是就得缴百分之二的使用税。如果是外州购买的商品,在购买是没有缴纳百分之二以上的税,在使用时就得补够百分之二的使用税。

 

梅森公司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华盛顿州,告州税法征外州购买的商品的使用税违宪。联邦地区法庭判梅森胜诉。华盛顿州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征收使用税不是干预跨州商业行为,因为在外州购买的商业行为已经结束。使用税是州内的行为。第二个理由是这个征税不构成歧视外州或阻碍跨州商业,因为该税法是对州内和州外的销售平等的,没有造成对州内的补贴或对州外的惩罚。

 

三、讨论

这还是宪法第一章第八款中国会有规范跨州商业的那一句条文。中央与地方在这规范商业的权力分配上大致份两种,一种是节制权力,一种是税收权力。此案涉及的就是税收权力。

 

华盛顿州的这一税法很谦和,如果在外州购买时已经缴纳了百分之二以上的就不必在缴纳使用税。这个税法有两个作用,其一是使得州内的营销商与州外的营销商平等竞争,使得州内的营销商不因为百分之二商品税而败给外州营销商;其二就是保护华盛顿州的税基,没有这条税法,人人都到外州购买,政府财政收入就减少了。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court=us&vol=300&invol=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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