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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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格兰荷尔摩诉希尔德

(2007-11-04 19:37:55) 下一个

一、故事 Granholm v. Heald (2005)

密执安州和纽约州通过三层分离的营业执照来规范葡萄酒的销售:厂家执照、批发执照和零售执照。这个系统使得外州难以直销葡萄酒到这两个州,而州内的葡萄园则容易直销。由于葡萄酒业的趋势是小葡萄园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而批发商数量在减少,该两州的规范歧视了外州葡萄园。一些外州葡萄园和密执安州居民联合起诉密执安州,告州法律违宪。州政府和州内葡萄酒批发商联合应诉,认为禁止外州直销是宪法第21修正案赋予州议会的权力。联邦区域法庭判州政府胜诉。第六路上诉法庭则推翻原判。密执安州政府于是把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败诉。美国最高法院判密执安州和纽约州的这些法律违宪。

 

二、理由

按照宪法第一章第八条,州际商业由联邦规范。密执安和纽约州的葡萄酒销售规范增加了州内葡萄酒业的竞争力,歧视了外州的葡萄酒业。

 

三、讨论

如果看官读过前几个案例,对这个判决的理解就直截了当了。州法律是否违宪,就在于是否为了州利益而牺牲了国家经济利益。

 

但是,此案是网络时期的新问题。由于有了电子商务,使得跨州直销盛行。此案实际是一个促进电子商务,排除电子商务障碍的案例。

 

四、链接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16may20050800/www.supremecourtus.gov/opinions/04pdf/03-1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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