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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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韩富雷的遗嘱执行人状告美国

(2007-10-21 14:19:54) 下一个

一、故事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1935)

话说1931年胡弗总统提名韩富雷位联邦商委主任,任期7年。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任,下令韩富雷辞职,以便罗斯福总统安排自己的大臣。韩富雷拒绝辞职。总统于是在193310月罢免了韩的主任职位。韩富雷认为总统无权罢免他的职务,他在政府没有发工资的情况下继续主持联邦商委的工作。1934年韩富雷逝世。他的遗嘱执行人罗氏到人民法庭状告政府,要求政府补发韩富雷的工资。人民法庭把案子移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总统无权不经过国会同意就撤消韩富雷的职务。

 

二、理由

司法评论说,联邦商委法案规定,如果商委主任工作没有效率、或疏忽值守、或有不当行为,总统才有权撤消其职务。这个对总统罢免权的限制有没有效?如果有效,这个限制是否符合宪法?结论是肯定的,即对总统的罢免权的限制是必要的,而且是符合宪法的。

 

在《梅厄斯状告美国》一案中,总统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但是,联邦商委不是行政机构,联邦商委规范商务,兼有立法和司法的职能。所以,联邦商委主任的任免,总统不能专断。

 

三、讨论

在《亚克斯状告美国》一案中,国会通过《战时价格控制法》,而白宫根据此法成立了“价格管理办公室”。这个“价格管理办公室”也是行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但是司法评论认为是权力的委托,是国会的权力委托给了白宫。与此案不同的地方,应该是《战时价格控制法》对价格控制的原则和方法有明确界定,则委托权限清晰。同样是规范商业,联邦商委的权力的界定就比较困难,商委是国会设立的机构,不是委托给白宫的权力机构。笔者觉得美国联邦商委与中国的发改委类似,而中国把发改委放到国务院属下,这于本案中把联邦商委放在国会之下不同。

 

此案细化了三权的分割。美国宪法第一章将规范商务的权力给于国会,人权跟着事权走,对商委主任的任免,国会有决定权。但实际上,这个职位的任免事项,都是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

 

同样的原则,美国最高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其后总统就没有权力罢免了,所以最高法官都是终身职务。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5&invol=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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