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2024 (102)
2025 (245)
2026 (4)
一、故事 Humphrey’s executor v. United States (1935)
话说1931年胡弗总统提名韩富雷位联邦商委主任,任期7年。1933年,罗斯福总统上任,下令韩富雷辞职,以便罗斯福总统安排自己的大臣。韩富雷拒绝辞职。总统于是在1933年10月罢免了韩的主任职位。韩富雷认为总统无权罢免他的职务,他在政府没有发工资的情况下继续主持联邦商委的工作。1934年韩富雷逝世。他的遗嘱执行人罗氏到人民法庭状告政府,要求政府补发韩富雷的工资。人民法庭把案子移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总统无权不经过国会同意就撤消韩富雷的职务。
二、理由
司法评论说,联邦商委法案规定,如果商委主任工作没有效率、或疏忽值守、或有不当行为,总统才有权撤消其职务。这个对总统罢免权的限制有没有效?如果有效,这个限制是否符合宪法?结论是肯定的,即对总统的罢免权的限制是必要的,而且是符合宪法的。
在《梅厄斯状告美国》一案中,总统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但是,联邦商委不是行政机构,联邦商委规范商务,兼有立法和司法的职能。所以,联邦商委主任的任免,总统不能专断。
三、讨论
在《亚克斯状告美国》一案中,国会通过《战时价格控制法》,而白宫根据此法成立了“价格管理办公室”。这个“价格管理办公室”也是行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但是司法评论认为是权力的委托,是国会的权力委托给了白宫。与此案不同的地方,应该是《战时价格控制法》对价格控制的原则和方法有明确界定,则委托权限清晰。同样是规范商业,联邦商委的权力的界定就比较困难,商委是国会设立的机构,不是委托给白宫的权力机构。笔者觉得美国联邦商委与中国的发改委类似,而中国把发改委放到国务院属下,这于本案中把联邦商委放在国会之下不同。
此案细化了三权的分割。美国宪法第一章将规范商务的权力给于国会,人权跟着事权走,对商委主任的任免,国会有决定权。但实际上,这个职位的任免事项,都是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
同样的原则,美国最高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其后总统就没有权力罢免了,所以最高法官都是终身职务。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5&invol=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