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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事 Myers v. United States ( 1962 )
话说 1917 年美国总统任命梅厄斯为俄勒冈州一个地方邮局总长,任期 4 年。 3 年以后,总统又撤了梅厄斯的邮政总长职务。梅厄斯认为总统撤他的职没有经过参议院同意是非法的,因此一直没有再去找第二份工作。待他 4 年任期满后,他到联邦人民法庭状告政府,说政府欠他一年的工资没发( $8,838.71 )。联邦人民法庭判梅厄斯败诉。正在法庭办案时,梅厄斯逝世。其遗孀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总统罢免行政机构官员的职务是总统的行政权力。宪法第二章第三款说,总统有责任忠实地落实国会法案。司法评论推理说,根据宪法这一条,总统有权罢免政府官员。
三、 讨论
联邦人民法庭是 1855 年成立的法庭,专门处理个人状告政府的案件。
此案的重要性,就在于确立了总统罢免部下的绝对权力,界定了总统的人事任免权。
我们一般说人事权,就是人权跟事权不可分离。办事就得用人,没有用人的权力,就不好办事。没有用人的权力,就是有责任而无权力,权责不对称。既然要总统办事,就得给总统人事任免权。但是,任何制约总统用人的权力呢?美国有一个好办法,就是总统用人的“任”和“免”是不对称的,总统有绝对的罢免权,但没有绝对的任用权。总统委任部长,都得参议院认可通过才能生效。就是说,要保证干部的纯洁,只在“任用”上把关就行了,罢免一权留给行政自己裁量。因为如果总统觉得部下不适用,国会强加上去也没用,反而搞得权责不对称,到时要总统报告政府业绩时,总统就会说都是国会任用的人把事情搞黄了。
美国这一个“任”和“免”不对称的方法是绝妙的人事权安排。人事权安排不好,往往搞得互相扯皮。干部把关把“任”就行,“免”要绝对让给权责对称的安排。
四、新闻佐证
最近的新闻很能解释总统任免权的不对称性
罢免权是总统的绝对权力,而任用权与参议院分享。
本人《国会与白宫的行政特权之争 》一文讲的是布什撤了9名检察官的职务,国会听证拿布什一点办法也没有。
下边是参议院对总统提名任总检察官听证的视频链接,议员们对布什选的总检察官不承认关塔纳摩监狱有酷刑感到不满,对布什的检察院的许多秘密法律不满,认为就是检察院的秘密法律,使得布什政府不透明,误导许多议员们2003年支持布什的伊拉克战争。
rtsp://video.c-span.org/project/atty/atty101807_mukasey2.rm
五、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272_0052_ZD1.html
http://www.uscfc.uscourts.gov/Court%20History%20Brochur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