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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Youngstown Steel & Tube Co. v. Sawyer (1952)
我们在《亚克斯状告美国》这个案例中看到,国会在二战中为了防止通货膨胀,通过了《战时价格控制法》。却说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杜鲁门总统没有经过国会宣战就按照联合国决议出兵朝鲜(曾几何时,联合国决议高于美国国会决议)。杜鲁门没有像二战时期那样以控制价格来防止通货膨胀,而是成立《工资稳定理事会》来防止通货膨胀。但是,这一措施无法解决劳资纠纷。
1951年12月,美国钢铁工会与管理层谈判破裂,工会宣布12月31日开始罢工,杜鲁门立即让联邦调解服务司进行调解,不成功。杜鲁门又让《工资稳定理事会》出面调解,结果还是调解失败。1952年4月4日,工会宣布4月9日全国罢工。杜鲁门可以根据国会1947年国会通过的Taft-Hartley劳工法第18条,在战时禁止罢工。但杜鲁门没有这样做。当年国会通过该法案时杜鲁门行使否决权而没能阻止该法通过。杜鲁门也可以根据1948年国会通过的旨在战时支持军备的《特别服务法》接管钢铁厂,但是杜鲁门也没有这样做。估计是时间来不及,因为根据此法接管钢铁厂有一个复杂的程序。
就在4月9日罢工前的几个小时,杜鲁门发出总统令,让商务卿索耶接管并保证钢铁厂正常运行。总统随即把接管令报告给国会,国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钢铁商们原来指望总统根据劳工法制止罢工的,不料总统要把钢铁厂变成国营企业了,于是上告到联邦法庭。4月30日,联邦法庭下令阻止索耶接管钢铁厂,但是同一天,上诉法庭下令暂缓执行联邦法庭的阻止令。此案于是捅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从5月3日到5月12日听双方辩论,并请工会到法庭述情。最后,最高法院肯定了联邦法院的阻止令。随后工会开始罢工,罢工持续了50多天。杜鲁门威胁要根据《特别服务法》没收钢铁厂,钢铁厂才与工会达成协议恢复生产。
二、理由
总统权力越界了。接管钢铁厂的总统令行使的不是行政权,而是立法权,国会可以通过接管钢铁厂法案再由总统实施,但是总统无权下令接管钢铁厂。
三、讨论
实际上,界定一个权力是行政权还是立法权,并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总统要保证战争进行,要保证军备供给,就要保证钢铁厂运行。
首先,宪法有没有授予总统没收私有财产的权力?没有。其次,国会有没有通过接管钢铁厂的法案?也没有。就是说,没收钢铁厂宪法是说不过去的。宪法规定总统统率三军,但国会规范工商业。
如果说国会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可以,那么这个总统令还在总统自决裁量权之内。但是,国会以前有法案规定何时和怎样接管私有财产,总统不根据这些法案行事,所以违宪。即这个权力国会已经覆盖过了。
不控制价格,而控制工资,吃亏显然是劳工。杜鲁门认为劳资没能达成协议是管理层理亏,采用接管钢铁厂而不是禁止罢工。估计战时军工业兴旺,工人要分一杯羹。国家紧张,厂家也吊着胃口。总统也借此时机扩大总统权力。不过,估计厂家和总统都把这个危机估计得太大了,后来罢工能持续50天,证明这个危机不能大得让总统用来要挟国会和最高法院来扩张权力。相比之下,大规模杀伤武器是一个很大的砝码,使得布什要求对伊拉克战争时国会和最高法院都跟着转。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3&invol=579
http://www.archives.gov/research/guide-fed-records/groups/293.html
http://www.loc.gov/rr/frd/Military_Law/pdf/act-1948.pdf
http://en.wikipedia.org/wiki/Youngstown_Sheet_&_Tube_Co._v._S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