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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Pennsylvania v. Nelson (1955)
尼尔森是宾州共产党领袖,触犯宾州颠覆罪的法律,被宾州地方法院判处20年牢刑。然而,在宾州判尼尔森徒刑之前,联邦法院已经根据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以颠覆罪判了尼尔森5年牢期。在宾州审判尼尔森的时候,联邦法院的案子被上诉到宾州最高法院。
这样,同一个案犯,州地方法院要判20年,联邦法院要判5年,究竟应该依据哪个判决来行刑呢?宾州最高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撤消案子,依联邦法院判决行刑。
案发在宾州,宾州颠覆法案早于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此案究竟在宾州颠覆法律条文管辖范围之内呢?还是在联邦史密斯法案管辖范围之内呢?
宾州地方法院不服宾州最高法院的裁决,上告到美国最高法院。与此同时,尼尔森不服联邦法院判决,也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是最高法院维持宾州最高法院的原判,说此案施联邦管辖范围,不是州法律管辖范围。尼尔森上诉的案子,请参见Mesarosh v. US.
二、理由
最高法院是这样推理的。除了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以外,还有1950年的内部安全法是专门针对共产党活动的,由此可见联邦司法管辖确实包含此案。而且政府已经有联邦调查局和中情局专门负责落实这些法案。由于此案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利益高于州利益,而且运作上必须全国协调,所有,此案应该按联邦法来处理,而不应该按州法律处理。
三、讨论
这是典型的中央权力扩张案件。前边有几个案例都引用了宪法第十修正案,即凡是宪法没有说明的权力都留给州。但是,此案司法评论中完全回避不提宪法第十修正案。
也就是说,当社会发展到宪法不适用的时候,就弃其不顾。这就是宪法文字没有修改,但实际操作上已经把宪法修改了。杰弗逊设计的小政府联邦制度,已经逐渐被大政府所代替。
今天新闻中常听到的争论之一是关于非法移民驾照和雇用问题。发行驾照是州政府事务,但是,由于911恐怖分子就是钻了各州驾照法律不同而取得身份。所以,联邦统一驾照以封死非法移民获得驾照身份被提到议事日程,如果实行,也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对雇主雇用非法移民的规定,现在也是各州各法,也是宪法没有规定的。现在每个总统竞选者都信誓旦旦要解决非法移民问题,最终还是加强中央集权。
为了2008年竞选,总统候选人提出许多允诺,如教育、医疗等选民关注的问题,总统当选后实施这些允诺,就把原来属于私人企业经济范围的医疗纳入政府管辖,把州管辖的教育纳入联邦管辖。总之,中国从两千年的中央集权走向放权到地方、社会、私人领域的同时,美国正向相反方向演变。中美制度差别很大,但正在逐渐接近。
911以后,爱国法案,和现在争论不休的国内监听法案,都是联邦政府扩大权力的法案。尤其是监听法案,直接与隐私法相冲突,压缩了公民权利。
如果中国采用类似美国史密斯法案的条文,那么许多旨在推翻中国政权的仇恨言论都是可以治罪下狱的。不过,有人又要说没有言论自由了。史密斯法实际给出了言论自由的底线,就是在保证国家主权完整和尊严的前提下才能有言论自由。如今许多民主运动,是CIA颠覆其它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被治罪下狱是正当的。一个国家的体制完善,是一种社会资源的逐渐积累过程,不是一个颠覆政权所能达到的。CIA在拉美和中东颠覆了许多国家政权,没见哪个政权能够一夜民主法制的。伊拉克更是典型的外部暴力建立民主的失败例子。
四、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0_0497_ZO.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2/808/case.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mith_Act
http://tucnak.fsv.cuni.cz/~calda/Documents/1950s/Inter_Security_50.html
http://dlib.nyu.edu/eadapp/transform?source=tamwag/nelson.xml&style=tamwag/tamwag.x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