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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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三权鼎足)

(2007-09-15 20:20:22) 下一个

一、 故事 Marbury v. Madison

1800 年杰弗逊竞选总统胜利。当时的亚当斯总统是联邦党人,主张强政府,而杰弗逊是民主共和党,主张弱政府,两人属对立政见党派。杰弗逊主义认为小政府就是好政府,这与老子的小国寡民、无为而治的政见略同。亚当斯 1800 年选举失败后,就急忙赶在杰弗逊 1801 年 3 月 4 日就职前在政府部门内部安插联邦党羽。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最高法官,并在国会通过一项法案,由总统任命 42 位和平法官。

亚当斯总统政务党务繁忙,委任来委任去,结果有几张和平法官的委任状直到 1801 年 3 月 3 日半夜才签署。 3 月 4 日杰弗逊到了总统办公室,命令新国务卿麦迪生压住亚当斯半夜签署的委任状不发。几位被亚当斯半夜委任的和平法官没有委任状不行呀,就把麦迪生告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给麦迪生一个法令,责令他发放委任状。结果出乎意料之外,联邦党人马歇尔法官裁决联邦党人马伯里败诉。

二、 理由

马歇尔说马伯里的状纸依据是 1789 年司法法案的第 13 款,该款授权最高法院发放法令责令政府官员依法行事。马歇尔说这一条款扩大了司法机构的权限,超出了宪法第三章规定的司法机构的权限,是违宪的。

三、 疑问

既然 1789 年的司法法案授权最高法院有发放法令给政府官员的权力,为什么马歇尔不行使这个权力,反而说这个权力违宪?实际上这个法案与宪法并没有冲突。是不是法官铁面无私,大义灭亲呢?

四、 政治角逐

如果马歇尔发法令责成麦迪生发放委任状,则使得最高法院与白宫正面冲突。如果白宫置法令不理,则最高法院丧失权威和权力。如果法院判马伯里败诉,则联邦党太没面子,显得过于胆怯。这里即有党争,也有白宫与最高法院的权争。马歇尔是左右为难。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是马歇尔以宪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不受理马伯里状诉。这样,马伯里还有机会到地方法院告状,告知不赢再上诉,受理上诉属于最高法院的权限,到时再裁决,这样就避免了最高法院与白宫的正面冲突。

1801 年 12 月,马歇尔问麦迪生有什么理由法院不发法令,麦迪生不予理会。 1802 年,民主共和党国会撤销了 1801 年的司法法案,由此解除了许多联邦党人法官,并委派了新的民主共和党法官到最高法院。这时,马伯里要的委任状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

马歇尔非常机智。他宣布 1789 年的司法案 13 条违宪,杰弗逊很难说马歇尔错了。如果杰弗说马歇尔错了,就得叫麦迪生发放委任状给马伯里,这样民主共和党在这案子上就败在联邦党手里了。但是,承认了马歇尔是对的,就等于承认了最高法院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最高法院有否决国会和白宫的权力。党争和权争不可兼得。

五、 分析

美国政府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但是实际上不同历史时期,每个部门的权力范围都会变化。美国建国初期,是国会权力最大,而最高法院几乎没有权力,以至在马歇尔之前最高法官是没有人愿意做的闲职。

马伯里告状所援引的 1789 司法法案第 13 款,当然是相互制衡的机制之一,即最高法院可以制衡行政部门,但马歇尔判案,宣布这一条违宪,这样虽然加强了行政与司法的独立性,却废了一条制约的机制。而增加了一条最高法院制约国会和白宫的机制。此案一判下来,最高法院从三权中最弱的一权,一跃成为三权中最权威的一权:它能最终解释宪法,有了否决行政和立法违宪行为的权力。这个权力不是宪法规定的,而是马歇尔以这一案造成的既成事实。

不发法令追马伯里的委任状,在围棋中称为弃子。但案子还是办了,这是弃子的利用。马歇尔这一手筋,围棋中叫做“倒扑”,给对方一个子吃,回头再吃掉它一大块。马歇尔说 1789 年司法案 13 条扩大法院权力违宪,就是放弃国会给法院的权力,却行使了宪法解释权。党争失败,权争胜利,这在围棋中叫做“交换”。

马歇尔法官因此成为美国最伟大的法官。第一,他确立了最高法院的最终解释权和裁决权的地位,完善了三权分立。第二,他开创了司法评论的先河,司法评论赋予最高法院否决立法和行政两机构的违宪行为,并给宪法不断注入时代的新信息。美国司法权力的崛起,是马歇尔的功绩。

司法评论通过个案评论,赋予寥寥几页宪法以活力。美国宪法之所以可以适用到今天,就是司法评论不断地对宪法注入新的解释,使得死得文字能够有新的适用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的意义。(这和教会不断重新解释圣经差不多)。

注意。最高法官不在判案水平高低,而在法律哲学思想的深浅。案件能判的,地方法院判就行了。所以,这个案件,让地方法院判,就是判麦迪生是否应该发放委任状一事。而马歇尔根本没有问该不该发委任状的问题,而是研究这个案子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回到三权分立的问题,那就是国会是文字立法,而最高法院是行为立法。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就是行为出来的无文字惯例。如果不是这个“倒扑”的手筋,国会未必会把这个权力给最高法院。毕竟宪法规定权力出于国会,民主政治权力在民,国会是选举出来的,法官是委任的,国会立法,为什么不是国会解释法律呢?

所以说,政治制度是因时因事逐渐形成的。

六、 英语单词

John Adams 美国第二任总统,任期 1797 - 1801

Thomas Jefferson 美国第三任总统,任期 1801 - 1809

James Madison 美国第四任总统,任期 1809 - 1817 。杰弗逊总统时的国务卿。

John Marshall 最高法官 , 任期 1801 - 1835

Federalist 联邦党

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 民主共和党。民主党前身。

mandamus n. A writ issued by a superior court ordering a public official or body or a lower court to perform a specified duty.

七、 参考链接

美国宪法: http://www.archives.gov/national-archives-experience/charters/constitution_transcript.html

Marbury v. Madison 案宗 : http://usinfo.state.gov/usa/infousa/facts/democrac/9.htm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 : http://www.constitution.org/uslaw/judiciary_1789.htm

http://www.c-spanvideo.org/program/310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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