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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与契约精神

(2024-02-08 07:24:28) 下一个

国家间常拿公约契约当成某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同盟,协约之类。

这种国与国之间的约都是基于利益,执行不执行也基本是出于利益考量。拿这种东西当借口就有点儿可笑:AB有约定,所以C跟A起争斗B打C是合理合法的。

国与国之间的约定只在缔约国间有效,并没有普遍法律效力。这就造成上面的荒唐现象:缔约双方不得不把彼此间的约定应用在与第三方的冲突上,也就是说,第三方不受约束,却要受到影响。A与C之间的纠纷出于利益,没有约束,没有法理基础,而BC之间的斗争却有约法理基础。可笑不?

真正的法理应该有普遍约束力。那么要主张自己的正义,约就不要基于局部利益,而要基于正义。那就跟正义缔约,跟公理缔约。

这才是和平与公正的保障,才能避免可笑的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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