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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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019-10-30 22:48:40) 下一个

这句话的本义很清楚,俺本来也没有什么疑惑。直到多年前听到有聪明人说这句话可以成为专制的借口(比如“我不喜欢民主所以不给别人民主”)因此是个漏洞很大的道德原则。当时心里就觉得哪里不太对,又找不出来,因此一直耿耿于怀。

前几天又看到网友提起这个原则,就又想了一下,觉得大概明白聪明人的解说为啥听着别扭了。

古人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的是用自己的情感或者感受作为自己对待别人的行为准则。情感虽然与行为或者事物的授受相联系,但己不欲勿施的重点是授受所产生的影响(要感人之所感,顺人之所好)而不是授受什么东西。“不喜欢主民因此不应该给人以民主”这种貌似聪明的理解就在这里没拎清----它把同情与通感的原则转为一种具体的东西,不强调同情与通感,而强调某种东西的授受。这种解读初听也有道理,但其实经不住推敲。以吃臭豆腐为例,假设我不喜欢自豆腐,因为其味道让我不快。那么我能不能因此拒绝给别人臭豆腐甚至禁止别人(如果我有这个权力的话)吃臭豆腐呢?不能。因为我不喜欢不代表别人不喜欢。因此,如果我的朋友喜欢吃臭豆腐,我依然可能买臭豆腐送给他。

因此,所谓勿施于人,指的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感受。强调感受,忽略具体的东西,这是不是在替古人诡辩?

不是的。如上例所证,对具体东西的好恶人人不同。这一点古人也很清楚。因此,所谓“不欲勿施”不可能指具体的东西。如果不是具体的东西,又能是什么?当然就是因施受而产生的影响。对具体事物的感受没有办法统一(比如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但感受本身则是人人统一的(爱都是爱,恨都是恨)。这样,“不欲勿施”的正常理解就应该是,“如果我不喜欢某种感觉,那么就不要引起别人同样的感觉”。比如我不喜欢痛苦,就不要让别人痛苦。至于引起痛苦的事物,则可能对每个人来说都不一样。臭豆腐让我痛苦,但我的行为准则不是禁止别人吃臭豆腐,而是不强迫别人吃令他们痛苦的食物。

“不欲勿施”真的是建立在通感的基础上的吗?儒家另有几处说法与不欲勿施参照可以支持这种说法,比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老吾老及人之老等等,都是感受原则而不是具体的事物。

 

这个解读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支持。比如小孩子玩电子游戏最快乐,可是家长却加以限制。这看起来符合聪明人的解释:家长不喜欢游戏(不欲),所以不让小孩子玩儿(勿施)。这种解释依然太过表面化。实际上,家长不欲的不是电子游戏,而是“浪费时间损害健康”,因此不要让这样的事发生在孩子身上。重说一遍,家长不欲而勿施的不是电子游戏,而是对健康有害的活动----侧重的依然是影响,而不施受的对象本身。

电子游戏的例子还有一层含义:同情与通感又不是随意的无条件的(比如让人快乐),它是一个道德或者价值体系之下的准则,欲与不欲,都依这个体系的标准而定。回到第一个例子,我希望朋友高兴所以可能送给他我自己不喜欢的臭豆腐(依快乐原则行事)。但如果臭豆腐有害健康,我又不会送他臭豆腐(依健康原则行事)。依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判断;而不同的判断,会支持不同的施受行为。

 

如果有人说“玩游戏并不见得有害健康”,再用这个做论据来质疑上边的家长的行为(强调游戏的害处),那就是引入了另一个价值体系(强调游戏的好处)。在这两个价值体系互通之前,讨论欲与不欲已经没有意义了。从“不欲勿施”引申出“不喜欢民主因此不应该给人以民主” 的另一个别扭之处就是忽略了统一的价值体系这个前提。聪明是人在用自己新引入的价值体系去挑战另一个假想敌的价值体系。“不欲勿施”在两个体系中各自成立,但把这两个体系混在一起,在两个不同的标准之下,把不欲勿施当成超越具体价值体系的抽象原则,只能是荒诞的呓语而不可能是任何有意义的辨析。而这种呓语的根源,还是在于用具体的东西取代了感受。

解决这个呓语的荒诞性办法,就是先在这两个不同的价值体系中再找出一个共同的互通的标准来,在这个共同的标准之下,“不欲勿施”的原则就又合理了。比如我不要别人干涉我,那么我就不要干涉别人。我要自己选择的自由,那么我就尊重别人自己选择的自由。我不要别人压迫我,那么我也不应该压迫别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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