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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父遣责民主摧残自由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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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父遣责民主摧残自由的罪孽

美国是怎样消灭民主制的

2007-07-28 https://m.wyzxwk.com/content.php?classid=21&id=18710

一、美国国父们遣责“民主”是一种摧残自由的罪孽

1、国父们眼里的“民主”与“共和”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特别强调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制宪者们对这两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区分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参与治理国家

共和:共和的底线是国家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

为何美国的国父们会如此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依照《邦联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邦联政体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各种动乱势力都打着“民主”旗号来发动骚乱,“民主”这个词已经被搞得声名狼籍,充满暴力色彩。

2、制宪会议上,国父们高声炮轰“民主”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国人甚至全世界人通常所使用的“民主政府”。 翻阅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的总统就职演说,他们都提到“自由政府”、“共和政府模式”或者“自由的共和政体”,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制宪会议的一个背景就是——谢斯起义,起义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号,在当时的上流社会里,“民主”已经成了粗暴蛮横、贪婪无耻、巧取豪夺的代名词了。所以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对民主没有好感,对人民也不信任。制宪会议的骨干分子们更是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就指出,“当年抓住共和主义紧紧不放的人,如今也和大家一样,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还强调“对群众的要求让步,就证明任期参议院还是不稳,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

谢尔曼代表说,“老百姓眼下对建立政府的事还插不上手。他们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误导”。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一引动人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报告,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报告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一个主要的罪过,是说要对政府雇员实施正当程序,仿佛把公仆都饿死才是民主的极致……”

就连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遣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

难能可贵的是,虽然他们如此反感民主,但们依然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没有彻底地把人民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排除出去。他们仍然坚定地主张共和政体的根本目的就是使这个政权、使各种权力最终奠基于人民之上。

不过要想指望这样一群对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国国父们能制订出一部保障人民参与治理国家的新宪法,用制度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府制订政策时能插上话和施加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推翻邦联的民主制,大胆创新,建立强有力的总统制共和政体

1、削弱议会的权力,降低议会的政治地位

美国的国父们要建立的是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的特点是“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则属于从属的地位。立法权是属于议会的,议会是国家机器中的民主机关,是一个国家里的与人民联系最紧密的机关,最能反映民意。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是非常不感冒,他们对议会自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好感,在《美国宪法原理》中,对议会就有这么一段非常负面的评价:“在议会中,议员们有时似乎自以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对来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对,就暴露出不耐和厌烦的病态;好象不论是行政或司法部门只要行使其权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立法机构常常表现出企图横蛮控制其他部门的意图;而且,由于立法机构一般有人民站在他们一边,就总是在行动时势头过猛,致使其他政府部门难于维系宪法规定的平衡”

国父们对议会的反感和排斥可见一斑,所以他们绝对不愿意建立一个由议会主导的政体,而是要建立一个行政主导型的政体。

要把通常是议会主导的共和政体改造成行政主导的共和政体,首先就是要削弱议会的权力。国父采取的第一个措施是,分割立法权,“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意见多变的众议院。立法权一分为二,让他们互相牵制,便于行政首脑对他们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第二个措施是,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引入,非常巧妙、非常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立法权至上、议会主权,也就是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民主机关在共和政体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个措施是,赋予行政首脑“帝王般的权力”,使行政首脑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制宪会议的代表大都非常熟悉英国宪法,在代表们的辩论中,直接提及英国制度多达111次,间接提及的有24处。迪金森代表在制宪会议上就反复重申他对英国宪政的热烈歌颂 ,认为“受到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态之一”,甚至说“任何共和制的政府形态,都永远不会得到与此同等的祝福”。

2、加强行政首脑的权力,使行政首脑获得主导地位

美国总统的权力设置以英国国王乔治三世为原型。就权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上耳其皇帝、鞑靼可汗”。美国总统的权力主要有“行政权”、“军权”、“联邦法官任命权”、“大赦权”、“立法复决权”。这样的权力设置,赋予总统有效压制议会内的反对势力的权力,使总统在美国政体中的地位比议会明显高出一截。

强而有力,高度集权,是国父们在总统的权力设置时遵循的原则。他们强调,“一切通情达理的人无不同意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部门”;“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权力集中才有力量,这是不容争议的。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而人数越多,这些好处就越少”;“以原则立场最坚定、态度最公允而著称的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都曾宣布主张单一的行政首脑与庞大的立法机构并存。他们都已十分正确地表示赞成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都认为为此最宜集权力于一人;他们还都同样正确地指出,集权力于一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美国新宪法的反对派们最反感的就是总统权力太大,他们对新宪法的的反对意见几乎全部集中在总统的权力设置上。在随后的新宪法的全国性辩论中,总统权力设置成了双方攻防的全部焦点。反对派群情激愤,做出非常激烈的反应,他们预言,总统集中太大的权力必然使美国的共和政体逐步解体并滑向专制独裁的帝制;但是美国的国父们非常坚定,针锋相对,寸步不让,他们强调,把大权集于总统再加上实行任期制,不仅不会导致专制独裁,反而能断绝一切野心家在美国建立专制独裁制度的念头。辩论是如此的激烈,以至于双方都不再顾及斯文,在报纸上相互破口大骂起来,反对派大骂国父们妄想“冕旒加额”、“紫袍罩身”、“宠臣嬖姬”;国父们则痛骂反对派“拨弄妖术”、“毫无廉耻、男盗女娼”。

国父们把能否坚持集大权于总统这一新宪法的重要原则,上升到了事关美国生死存亡的高度,他们反复向美国人民强调,“舍此,不能保卫美国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财产以抵制联合起来破坏正常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箭与明枪。”

面对反对派强烈批评总统权力太大,使美国的新政体已经带上浓厚的君主制色彩时,国父们客气地反击:“我们却不妨承认,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也就是说,国父们并不承认某种政治制度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优势,他们认为,任何一种政体好与不好,正真的检验标准是“治国安邦”,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他们还指出,行政部门软弱无力通常都是民主政体的通病,“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可见,在国父们的眼里,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坏政府。

3、建立不受民意影响的具有非常浓厚贵族色彩的法院

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之前美国的法官是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以行为正当作为法官任职条件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贵族精神以新的形式在美国宪法中延续下来了。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

三、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禁止人民参与治理国家

“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这是国父们在介绍美国新政体时所强调的。《美国宪法原理》中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如何来确保总统的独立性,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宪法只赋予人民间接选举总统(先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出总统)的权力,没有罢免总统的权力。总统只有在严重违法并且被议会逮住了把柄,并且还要弄到连议会中本党的议员都众叛亲离之后,才有可能被议会赶下台。

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人民普遍地是从自已的公益出发的。但这一点常亦用来说明人民也会犯错误的。人民从常识出发是会蔑视阿谀奉承的人的,而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贤明的,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的。但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有时候是会犯错误的;因为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马屁精的欺骗,受到野心家、贪污犯、亡命徒的欺诈和坑害,受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的蒙蔽,受到巧取豪夺的人的耍弄。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犯错误,勿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

所以他们主张,设计美国的新政体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肯定应该处于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也就是要确保执政者能够按照自已的理念施政,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人民可以自由于表达自已的意见,但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国父们还主张,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能力教育和训化人民——“当美国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受命维护人民利益者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误会,以便给予美国人民时间和机会去进行冷静认真的反省。这种作法能使美国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使其有勇气和雅量为美国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惜引致美国人民一时的不快,但他将得到美国人民长期感激和纪念。”

四、国父们对美国新政体的评价

美国德高望重的国父本杰明.富兰克林指出,美国新宪法确定的政体是一种“选出来的君主制”;而《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则称美国的新政体是“君主制的新版本”。

(注:主贴中引用的文字出自《美国宪法原理》和《辩论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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