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则阳》篇的结尾处,少知与太公调之间有一段有关“丘里之言”的对话,《庄子·齐物论》里有两处提及,“为是不用而寓诸庸”,把两篇对照起来读,以下结论呼之欲出,庸也者,丘里之言也。
庄子33篇并非全都出自庄子本人之手,思想前后不一贯的地方不少。《齐物论》被归于庄子内篇,内篇通常被认为是庄子本人的手笔。《则阳》被归于庄子杂篇,杂篇通常被认为是庄子后学或弟子的手笔。我姑且为庄子做一点逻辑上的贯通,至于结论是否为庄子本人及其后学的本意,存而不论。
少知问于太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太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今指马之百体而不得马,而马系于前者,立其百体而谓之马也。是故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水而为大,大人合并而为公。是以自外入者,有主而不执:由中出者,有正而不距。四时殊气,天不赐,故岁成;五官殊职,君不私,故治国;文武大人不赐,故德备;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时有终始,世有变化。祸福淳淳,至有所拂者而有所宜;自殉殊面,有所正者有所差。比于大泽,百材皆度;观于大山,木石同坛,此之谓丘里之言。”
译成白话意为,少知问太公调说:“什么叫丘里之言?”太公调说:“所谓丘里,就是集合群众而形成的风俗,聚合不同形成相同,分散相同形成不同。现在,指称马的百个部分都不能得到马的整体,而把马拴在眼前,把百个部位组合成一整体才能称之为马。所以,丘山是积累低卑而成为高的,江河是汇合许多支流而成为大川的,得道的人是合并众人的意见才成为公的。所以,道理从别人那里吸收到自己心中,有主见而不固执成见;道理由自己内心说出,虽正确而不距绝别人的意见。四时有不同的气候,天不偏向某个季节,所以岁序形成;五官有不同的职责,君主不偏向某一官职,所以国家才能得到治理;文武有不同的才能,大人不偏向某一方,所以文治武功之德齐备。万物有不同的规律,天道不偏向某物,所以没有名状。无所名状就无所作为,无所作为也就无所不为。时间有终始,世事有变化,祸福转化难测,有违背就有适宜,各自追求不同,有正确就有差池。大湖之水,漂起各种木材,大山之中,树木与乱石杂处。这就是所谓丘里之言。”
太公调定义了丘里,但没有直接定义丘里之言,而是用释义的方法给出大段解说。其实,他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了,我们只需要明确什么是言。那末,什么是言? 《齐物论》有明确说明,“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尝有言邪?其以为异于司音,亦有辩乎,其无辩乎?道恶乎隐而有真伪?言恶乎隐而有是非?道恶乎往而不存?言恶乎存而不可?道隐于小成,言隐于荣华。”
译成白话意为,言论不是吹风,发表言论的人都有所说的内容,但他们的言论又都自以为得当而不能有定论。他们果真有这些言论呢?还是没有过这些言论呢?他们自以为自己的言论不同于刚出蛋壳的小鸟叫声,到底是有分别呢,还是没有分别呢?道是怎么被隐蔽而有真伪的呢?言论是怎样被隐蔽而有是非的呢?道是无真伪的在什么地方不存在呢?言论是无是非的在哪些方面有不可的呢?道的本质隐蔽在片面认识的后面,言论的性质隐蔽在花言巧语之中。
这一段清楚地表明,庄子没有明确区分思想与思想的表达,两者是二位一体的。“言恶乎隐而有是非”表明,言有是非,而是非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言隐于荣华”表明,言有荣华,荣华者,华丽的辞藻也,这属于语言表达的范畴。概言之,言者,思想言论也。
这里所说的‘里’及其上位的‘丘’是由不同的‘十姓百名’的人们构成,可以看作是一方水土上有着相同生活习惯的一群人。丘里之言即他们的思想言论,信仰或信念,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众人的意见,百姓的常识,群众的智慧,乡里的习俗。有道是,“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往往是幼稚可笑的”,说这话的那家伙,嘴上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实际上追求内圣外王,给群众带来的祸患与福祉远非三七开能摆平,不过,人糙理不糙。
少知曰:“然则谓之道,足乎?”太公调曰:“不然。今计物之数,不止于万,而期曰万物者,以数之多者号而读之也。是故天地者,形之大者也;阴阳者,气之大者也;道者为之公。因其大以号而读之则可也,已有之矣,乃将得比哉!则若以斯辩,譬犹狗马,其不及远矣。”
译成白话意为,少知说:“那么把它称为道可以吗?”太公调说:“不可以。如今数物之量远不止万,统称万物不过是用数词中最大者来泛指而已。所以,论形天地最大,论气阴阳最大;道为二者共有。因为它大这样称呼是可以的,已经有称呼了,还怎能去比拟呢!如果以那样来区别,就好象狗和马相比较,其间相差就太远了。”
在上面这一段里,太公调认为丘里之言不足以称为道,他给出的原因是,它已经有称呼了。这里似乎涉及一个概念系统,太公调试图将道置于这一系统之中进行说明。
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细究起来,在老子的系统里,道与名有常与非常之分,套用现代哲学概念,大致相当于抽象与具体,绝对与相对之分。常道大致相当于抽象程度最高的绝对真理,常名是这一绝对真理的语言表达,非常道则大致相当于具体的相对真理,非常名是相对真理的语言表达。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常道如此抽象,是不可以用语言来表达的,因此,老子说,“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也就是说,常道是不可言说的,为了方便讨论,姑且称之为道。
在这一点上,老子与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04/26 - 1951/04/29),见右图,不谋而合。维特根斯坦读过老子也未可知,他在《逻辑哲学论》中多处谈及不可言说的东西。该书的前言里有,“此书的全部意义可用一句话来概括: 可以言说的东西都可以清楚地说出来,不可言说的东西必须悄悄略过。”①书中有,“确实有不可言说的东西。它们使自己显现出来,它们是神秘的东西。”②该书的最后一个命题是,“不可言说的东西我们必须悄悄略过”。③
最后一个命题的英文翻译为,What we cannot speak about we must pass over in silence,常见的翻译为,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其中,pass over意为,越过某物继续前进,in silence意为,沉默。合起来,pass over in silence的字面意思为,在沉默中越过,或保持沉默,继续前进。常见的翻译,在语义上,保持了前半部分,而丢掉了后半部分。按信达雅的标准,“保持沉默”够雅而不够信。
维特根斯坦在该书中强调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哲学不是一组教条,而是一种行为,其目的是对思想进行逻辑澄清。遇到不可言说的东西,仅保持沉默是不够的,要越过它,继续前进。根据这一考虑,“悄悄略过”可能不够雅,但够信。意思精准对哲学分析至关重要,故取“悄悄略过”。
不过,对于什么是不可言说的东西,老维二人的理解大为不同。在老子那里,这东西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大逝远反。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则明确而具体,“很清楚伦理学是不可言说的。伦理学是超验的。伦理学与美学是一个东西。”④实际上,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连哲学和逻辑都是不可言说的,因为,命题代表亊态的存在与不存在,真命题的总和就是自然科学的总体,而哲学不在其中。结合其全书的思想体系来看,维特根斯坦的不可言说大致相当于逻辑实证主义的不可实证。
然而,老维二人都不知不觉地自己瓦解了自己,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不但没有悄悄略过,反而说了大量的言语。维特根斯坦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他把自己的话比作梯子,“任何读懂我的人,在把它们当阶梯用过之后,最终会意识到它们是废话。(可以这样说,爬上去之后,他必须扔掉梯子) ”⑤。同理也适用于老子,他的道如云中天梯,玄而又玄,是众妙之门,亦是众惑之门,用过之后必须扔掉。过于纠缠字面解释,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自己陷进概念的泥淖里了。
丘里之言,在老子的系统里,既可名,又可道,因而,它不是常道。不过,把它归为非常道,似乎无不可。用现代日常语言大概可以表述为,丘里之言算不上绝对真理,把它当成相对真理总可以吧。少知之所以会问是否可以把它称为道,其中原因应该就在于此。太公调给出否定的回答,这说明,在太公调的概念里,道乃指常道。
在《朝三》一文中,我对“庸”字的涵义做了比较细致的论证,结论是,“为是不用而寓诸庸”里的“庸”字就是平庸的道理,或常理的意思。我们权且把它当作三段论的大前提。上面我们论证,丘里之言就是百姓的常识,或常理的意思。根据同一律,调换主宾位置得,常理是丘里之言,权且充作三段论的小前提。那末,逻辑的结论是,庸是丘里之言。
《齐物论》里对“庸”字有如下注释,“庸也者,用也,用也者,通也,通也者,得也”,按此例,庸字的注释可以延伸为,庸也者,丘里之言也。回到太公调对丘里之言的解释,我们可以放心地做如下推论,丘里之言虽不足以称为道,但称为庸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我们把讨论压缩到人间世这一有限范围内,《齐物论》里同一段后面所说的,“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与“为是不用而寓诸庸”说的是同一个意思,可概括为,不要去争论是非,顺随常理即可。换成现代日常语言,大概相当于,不要搞争论,听听群众是怎么说的。如此一来,以下推论在狭义上成立,天钧者,丘里之言也。如果这一点成立,那末,以下结论在狭义上也成立,天者,百姓也。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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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Routledge & Kegan Paul 1974,P3
② ibid,6.522,P73
③ ibid,6.54,P74
④ ibid,6.421,P71
⑤ ibid,7,P74
⑥ 老子有类似的说法,“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