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国内的社会新闻我关心不多,但是,最近一桩明明白白的的强奸案,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国传统的社会陋习和司法程序的漏洞,给炒作的沸沸扬扬,即山西大同某地的强奸案。在我看来,真是咄咄怪事。
事情大致是,27岁某男和23岁某女通过婚介,认识和订婚,按照中国5千年厚重文化的影响(最近这词汇挺时尚的)女方接受了男方十万人民币彩礼(案发后退回男方),并且男方口头答应把女方名字放到男方购置的房产上(案发时未果)。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未经女方同意,并且在女方明确行为和语言反抗情况下,在违背女方意愿下,没收女方手机,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女方有应激反应。可是,女方家考虑各方面因素,在和男方和他老妈沟通未果情况下,选择报案,男方自然被抓,最后,法院以强奸罪成立,男方仅仅获刑3年。这就是中国所谓日益健全完善的法制建设。
强奸罪仅仅获刑3年而已!真是让人瞠目结舌。但是问题来了,该强奸犯不服判决而上诉,不知为什么上诉法院一拖再拖,整整两年迟迟未再审,成为了该案诟病之一,直到最近几天,上诉法院才做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的定义: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男方做为精神正常的行为人,在女方明确拒绝接受性行为的情况下,为满足个人小鸡鸡的需要,违背女方意愿,采用强行手段迫使女方接受性行为,完全构成了强奸的事实存在的要件。
至于所谓的彩礼和房本上的名字的问题,和构成强奸的事实要件又有什么关系呢?
试问,即使退一万步,女方是性工作者, 在发生性行为前或者在发生性行为时,明确以语言和行为要求停止,如果对方继续强行性行为,自然也是构成强奸罪之要件,不是吗?这难道也会有异议?
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工作原因,每天都和在上海的欧美人士(从外交官,到外企高管,再到普通外籍人士和他们的家属)打交道,其中,不免有年龄相仿的高学历异性,和她们接触中,有时会听她们私下互相交流传递有关中国男女之间的私密“趣闻信息”,有些被她们作为笑话来讲,对于我们这些纯真一代,实在是启蒙教育。。。。。。。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