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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争贪先腐私欲横行霸道

(2023-08-18 05:03:35) 下一个

改革开放争贪先腐私欲横行霸道

 

 

走资派邓小平篡权复辟资本主义改革开放,“让少数人争先富“打开《私欲》以致私欲横行霸道。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走资派特色政府从上到下各行各业的官员,全中国每一个角落的腐败史无前例。

如今中国走资派特色政府官员们的腐败行径,在中国特色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利润追逐等调动了全社会人自私自私的过度欲望泛滥成灾,当资本的所有者和政治权力的拥有者相互勾结时,形形式式层出不穷的腐败也应运而生。腐败的行径五花八门复杂又狡猾,结出腐败的“成果“也己集中国几千年来历朝历代贪财富数量之《最》,腐败的官员上至中央下至村官以及各行各业之《广》,腐败的大小官员之《多》,腐败的大官员之《大》。

在中国历史上,官僚的腐败也是历代王朝中屡除不灭的现象,甚至是不少王朝倾覆的直接导因,这无疑与两千年来的政治制度有关。以明、清为例,皇帝们以儒学为宗,培养了一个以诠释儒学经典为业、效忠于皇权的士大夫阶层,通过他们来“教化”社会、传扬“纲常名教”,以“礼”治天下;同时又通过科举制,从士大夫阶层中选拔出一批终身为官的行政官僚集团,以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这种开科取士的办法虽不讲究门第财富、明显优于西方中世纪的世袭制,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功名利禄为诱,把行政官僚训导成统治者的鹰犬。虽然皇帝们也提倡官员们要廉洁,但却以“忠君”、“事君”为先,官员们只要“圣眷不衰”、上官庇护,哪怕就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也照样能报个考绩“卓异”。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依孔子之见,被称为儒士的士大夫可分为“君子儒”和“小人儒”;士大夫中也常有“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之咛。然而,纵观历朝各代,总是“君子儒”寥寥、“小人儒”众众,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背后,是“书中自有千钟菽、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官僚价值观。在这样的官僚集团中,虽也有少数忠君谋国、洁身自好之臣,但绝大多数人都是以“学”致士、以士为官、以官致富、传继后代之徒,他们终其为官之一生,唯深喑以权谋财之道,而致富之术无非瞒吞库银、鱼肉百姓而已。所以,这个官僚集团必然成为社会上最大的腐败的敛财集团。由于“文官爱钱、武官怕死”、政治腐败、贫富极化,终致百姓造反、藩镇叛逆、外族入侵、社会动乱;又因为改朝换代而不变制,于是新朝初立、清明不了几年后,一切就又从头来过。每一新朝总是再奉儒学礼教为本,而百姓则唯有将太平盛世之盼寄希望于罕见而难得的“明君”和清官。

走资派改革以来,官僚集团的终身、垄断性地位和特权也公开化了。恢复高考所改变的不是以学致士、以士为官的旧政治传统,而只是扩大了官僚集团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经济和社会被商品化、市场化了,毛泽东时代尤其是文革对《私》的批判被解除了;于是,就象“潘朵拉之盒”被打开一样,具有垄断性地位和特权的走资派官僚集团成员长期被压抑的贪欲也喷发而出,如冲闸裂堤的洪水般而势不可挡。对许多走资派官员来说,再不用空讲那些自己其实从来没有真信过的什么“理想、情操”,终于可以明目张胆地“先富起来”了。

在走资派现行制度下,与几千旧中国的传统政治相比,官僚集团“敛财”的方式和机会并未减少,如今许多官员媚上谋职、以权图利、侵吞国库、鱼肉百姓的卑污行径,其实和旧中国历代官僚并无明显差别;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走资派中国特色政府的官僚集团不仅人数空前庞大、不受任何真正的社会监督,而且,他们直接控制着庞大的国有财产。因此,中国走资派特色政府的官僚及其亲朋好友可以上下其手、从中染指的机会,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不知要大多少倍。而在社会上,百姓依然如在旧制度中那样,绝大多数不敢有过问贪官劣迹之奢想,更不能生限制官僚集团政治特权之微念,唯有默默地企盼着“明君”和清官为民“作主”;如果此盼不灵,就只有自求多福了。从这个角度来看,走资派特色中国政府近年来贪污腐败变本加厉的趋势,如近期医疗界的反腐,其实应该是在意料之中的。

四十年来,在走资派特色中国最容易的赚钱方式并不是正常的工商业经营,而是权钱交易,即在行政性管制和市场型交易的边缘地带牟取利益。当然,能有幸获得这种机会的人都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利用权势、可以将权力转化为钱财的人。例如,在铁路运输部门,转卖火车车皮计划指标就是一个牟取暴利的最便捷途径。

回顾走资派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首先致富者的发达史,似乎可以看出五次比较明显的发财机遇,而前四次都与权钱交易直接关联。第一次是利用渐进式改革中物价的双轨差价,官商勾结、平(价)进高(价)出、牟取暴利。第二次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用较低的银行挂牌利率和市场上较高的借贷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利用权势获得银行贷款再转手借出、赚取利差。第三次是在房地产开发高潮期利用关系、低价获得土地批租权再转手高价出让,“空手套白狼”。据报导,1994年中国排名前30位的亿万富翁中有近一半是靠此种方式暴发的。第四次是炒股发财,即趁上市股票供不应求之机,钱权交易、无偿或低价获得原始股,然后在股市上高价抛出,瞬间暴富。第五次则主要是通过技术开发和知识经济赚钱。但即便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难免不间接涉及权钱交易,因为不喂饱贪官污吏,正常的技术开发式经营也寸步难行。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干部腐败的具体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精巧化、甚至高科技化。经常出现在国内媒体上的一些花样就包括倒卖地皮、非法集资、收受回扣、敲诈勒索、串案窝案、承包作弊、投机经营、行业垄断、公款私存、骗汇套汇、偷税漏税、假增值税、伪造单据、破产转私等等。以银行业为例,以往银行职员贪污或挪用公款的主要手段是在帐面上搞鬼,例如收储不记帐、伪造取款凭证、隐匿或销毁原始汇票、涂改单据、多重计息等,或者利用职权直接以贷谋私。近年来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犯罪手段,如利用电脑作案、冒名和借户贷款,甚至勾结客户、帮助客户借贷不还、然后双方分赃。

如果进一步具体地按照腐败贪渎术的类型区分,似乎还可以归纳出以下种种手法。

(1)“集体型腐败”。这种腐败行为不是以个人为行为主体,而是以机构法人为行为主体;经济犯罪或违纪活动都以集体的名义运作,如单位行贿(“公贿”)、截留利润、走私、骗税、贪赃、渎职、倒卖、造假等。政府出于政治原因,一方面不愿意让代表政府的公营单位成为被告,另一方面也想放手让这些单位“创收”、而减轻财政负担,所以通常对法人型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同时,由于单位内按“利益均沾”原则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单位成员有利共享、“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故往往抱成一团、“串案、窝案”、一致对外。因此,国内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曾刊登专文提出,要警惕集体腐败现象。

(2)“官家私店型”。这是指由党政干部直接或通过家人亲属间接经营的私营商业、服务业。其共同特点是,运用权力和“ 后门”关系等社会资本及非经济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从而牟取暴利,属于以权经营。[2] “官家店”的后台官员虽照常为官,却是工作时间内“身在曹营心在汉”、工作时间外东奔西跑忙生意;同时,在“官官相护”的保护伞下,这类的官家店往往比普通的店家有更多的不法行为,如用色情刺激顾客等。

(3)“执法犯法型”。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就指出,中国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现象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早在1994年,经济案犯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就有1,648人、司法人员2,539人,两者相加比上年上升51%。近几年来,这一情形并无明显改善,相反,还有日益恶化的趋势。

(4)“体制漏洞型”。这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员工钻体制的各种漏洞,利用自己的权力资源,在制定、审批、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炒批文、配额、车皮以及其他因双轨制产生的差价。

(5)“内外勾结型”。指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经理勾结外商,利用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五鬼搬运”,把大量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个人藉此中饱私囊。

(6)“行业垄断型”。金融、股票、保险、外贸、海关、房地产、商业等部门以及受国家特殊政策保护的垄断行业的不少公职人员,往往依靠本单位特殊的垄断地位、利用权钱交易获得私利。[5] 例如,在经济犯罪较多的金融系统中,公贷私放就是一个贪污的主要手段,一些银行的业务员利用信贷审批权,索贿受贿的幅度竟达贷款额的40%。

(7)“分配模糊型”。指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趁改革中政府权力下放、缺乏对经理厂长有效监督之机,为自己安排高收入或变相的高收入(如公费购买住房、汽车、手机等供己用)。

(8)“利益交换型”。许多干部为了避免贪污腐败行为被本人所在的机构或部门发现,采用隐蔽的手法,即利用职权、协助另一部门的干部捞钱,然后依等价交换的原则,再由那个部门的干部协助他捞钱。这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资源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交易。

(9)“买卖官位型”。现在很多地方可用金钱买官或为了金钱而卖官。一些握有人事任命权的主管就直接靠卖官位发财。

(10)“收礼敛钱型”。一些官员利用收受礼金的方式捞取钱财。清朝时官员们收取节敬、喜丧礼仪的陋习今日又复苏了。

(11)“裙带交易型”。很多官员参与权钱交易时,往往本人不直接出面,而是由妻子、子女、亲戚、秘书或其他亲信心腹等代为接洽。所以,送赠、收受贿金就变成了“裙带”式交易。

(12)“以权索贿型”。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人想出各种办法、利用本单位的行政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或以权索贿。甚至一些似乎与经济权力无直接关系、专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如教育部门、学校、公用事业、医院等,也同样出现大量的此类行为。

(13)“变相报酬型”。 不少官员为了捞取钱财,挖空心思创造出种种为个人获得“报酬”的借口。例如,国家体改委的干部参加申请股份制试点的企业评审会,这本来属于其日常职责,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向企业收取“评审费”1,000元。又如,一些地方流行“官员讲课”,即设法寻找名目安排主管部门的官员到下级单位举办收费讲演,一次竟可达上千元。

(14)“豪华挥霍型”。相当多的干部虽未直接涉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但以豪华享受的方式挥霍着国家财产。其腐败行为的经济后果并不见得比直接贪污轻。目前在中国,似乎单纯的挥霍型浪费并未被视为腐败行为。

(15)“红黑勾结型”。在许多省份,政府官员与黑社会势力相互勾结,保护黑社会势力,从而收取黑社会势力的贿金。结果,当地的黑社会势力活动猖獗,把持交通、垄断市场、哄抬物价、向商家收保护费,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

(16)“吃灾劫贫型”。在经济较落后的省份,官员们缺少直接在经济活动中权钱交易的机会,贪渎之心却丝毫不减,他们把眼光转移到救灾和扶贫活动中,吞没救灾款项、劫掠扶贫资金和物资,其行径简直令人发指。

 以上所列举的贪渎诸术其实还只是从有限的公开资料中收集到的一小部份,现实的腐败行径要复杂、狡猾得多。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今日中国腐败之广泛性和严重性,远远超过官方新闻媒体偶尔披露的那一点。这可从另一个角度来验证,即现在中国社会中官员们的实际生活水准是否与其收入相符。其实,目前社会中官员们通常的生活标准都远远超出了他们正当的收入和待遇。例如,抽烟的干部每天所抽的高档香烟之贵,就不是他们的薪水所买得起的,单是计算一下他们一年中消费的高档香烟之花费,恐怕就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贪污受贿罪了。如果政府真要反腐败,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恢复银行存款实名制、再实行公布干部财产总数的“阳光”法令,倘若如此一来,恐怕只有很少数干部的财产会真正与其合法的收入相符了。

各种腐败和经济犯罪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直接损失,还间接地损害人民的生命财产。许多表面上看来是自然灾害,其实背后都包含着人祸的因素。例如,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造成了严重的洪灾,但这一灾害实际上既与那些不顾国计民生、为一时的局部利益而乱砍乱伐、造成水土流失的渎职官员有关,也与那些贪污水利工程款项、造成施工中偷工减料现象的贪官污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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