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下面这篇好文,很有感触。于是顺着题目把文章做下去。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723/201603/745044.html
我们生存于其中的世界很大,但是我们能够拥有的却很少。我们置身于其中的宇宙也许是永恒的,而我们自己有限的生命却浮蝣般地短暂。所以,最不经济的活法,是试图去取悦每一个有关无关的人。那么,为了我们无怨无悔的幸福人生,我们应该在乎什么,我们又可以对谁竖起中指?
我认为,我在乎我父母的认可,因为他们是我的生养父母。我在乎公司同事老板的认可,因为他们是我的衣食父母。我在乎我的孩子的认可,因为我是他们的生养父母。我在乎我的配偶或情侣的认可,因为我是她们的衣食父母(金钱上或情感上)。我之所以在乎上面四类人的认可,是因为我和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依附性的。或是我依附于他们而生存,或是他们依附于我而生存。这种依附关系虽然因为时间,空间,或对象的不同而在形式上和程度上有着不同的变化,但是它的依附性的实质是不变的。
因为这种依附的性质,我和上述四类人的关系就不是以平等为原则的。所以我的孩子可以摸着我的头顶对我说"老爸,my only mission in this life is to torture you and abuse you"。所以我的LD可以不必操心十年后我们靠什么生存下去,而把"计划经济"的计划重任全权委托给我。所以我的父母可以与我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十几年而不需交生活费但是也不会有温饱的顾虑。也正因为此,那天与老板讨论起雇佣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老板起初不同意,但是被我的这句话说服了"It's very simple, I can't fire you but you can fire me. So our relationship is not equal at all"。
如果这种依附关系不是以公平为基础,那它的基础是什么?很简单,两个字:"喜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千金难买愿意",也就是我们现代人挂在嘴边的"选择"。因为喜欢,所以可以一天工作十二个小时而不向老板要加班费。因为喜欢,所以可以老夫少妻或少夫老妻而罔顾旁人的目光(羡慕也罢,蔑视也罢,仇视也罢)。因为喜欢,所以可以当牛作马为孩子付房租付学费只要孩子开心。因为喜欢,所以可以随便配偶或读书或工作或在家钓鱼上网打麻将,只要我能赚钱有饭吃就无需忧虑。而最为重要的是,因为喜欢,所以可以不要求对方回报,可以不需要对方感恩。老板觉得我无用了,可以随时踢走我,因为我没早走不是为了你,而是为了我自己。配偶觉得我不够好,可以随时离开我,只要我们在一起时你没有用枪逼着我。
除去上面四类,我与其他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交流和互补的的关系,英雄相惜,四目对视会心一笑。同命相怜,轻拍肩头权作安慰。话不投机,善言相待直至不能。恶语相向,扭头转身自行离去。
基于上面的说法,我觉得当我们在网络上在论坛上意气风发地挥着道德人品的大棒对别人口诛笔伐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象唐吉呵德那样与自己幻想中的风车巨人干架。这个架不是为了"受害者"打的,而是为了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所揭发出来的"别人"的所谓丑事,别人的那些"受害者"也许早就已经知道,而且知道得更多。至于我们对别人道德品质的批判,更是越俎代庖之举,因为这低劣的道德品质可能坑害的人们,也许从来就没有一个跳出来喊冤叫屈。事实上是,通过打这种架,我们一方面满足了自己假想出来的道德优越感,另一方面也有了个机会敲打与自己活法不同,但是又可能活得更滋润的人,就你这烂人,我"活"不过你,难道还"骂"不过你?难道还不能骂骂你撒气?
说到底,我除了介意生养我者,或是我生养者,对其他的一切,都可以随时随地竖起中指。
我好象从来都没说过自己是理工男。
同意,真正懂得了 move on,也就算是看明白了人生的大半。夫妻或情侣之间的很多悲剧,都源于不懂得 move on。
说得好,知道1+1=2是凭知识,看懂1+1=3却是靠智慧。不过,因为我更看重的是应对"看不懂"的后果之能力,所以我并不一定会在意在1+1=3上看走了眼。move on 永远是我的一个可以信手拈来的潜在选择。
谢谢夸奖,但是看到你的评语我是真地笑了出来。我考大学数学只得了二十分,现在过了四则运算就什么都不会,连因式分解和一次方程都不知道该怎么做。读文学从中国读到美国,到最后靠 IT 混饭吃。
不过事实上对邓文迪的"批判"都是出于道德角度,除此而外她又有什么值得我们"裁判"的呢?更有资格或是话语权难道不应该是默多克,布莱尔,或是那个带她来美国的老男人?他们说了什么?
在男权社会里,女人的幸福取决于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把握自己的命运,也就是说,她能拥有多少可供自己支配的资源来对男人说"不",不论这个男人是她的父亲,他的丈夫,她的老板,她的追求者,还是其他任何人等。
没有足够能力把握自己命运的女人,即便现在拥有幸福,也不能保证这种幸福永远不会褪色变质。而一旦这种变故发生,依赖于别人的"美好",远不如自身的强大更实在,更可靠,也更有自尊。
婚姻是自己的婚姻,我们不能复制别人的人生,因此也就不能按照别人的模式来制定自己婚姻的幸福模式,北美的离婚率在50%以上,所以说照别人的葫芦画瓢,从一开始就输了一半。
邓文迪的故事,好莱坞天天在发生,华尔街天天在发生。这种故事既没有让北美社会少了些许拜金,但是也没有让物欲横流的洪水猛兽更为强大。金钱是中性的,所以被金钱诱惑不是什么错事,正如同被色欲诱惑是人之常情一样。
婚姻是一种契约,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法律行为。婚姻不承认爱情,没有哪一个婚姻法说你必须相爱才能结婚。也正因如此,发达国家的移民官们才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合法婚姻掩盖下的不合法的非法移民行为。既然是一种商业/法律行为,那么利用杠杆(leverage)就无可非议。风凰男可以借上大学跳(板)出农门,草鸡女当然也可以借婚姻跳(板)跨过太平洋,成千上万的人都曾经"合理合法地"嫁"过"太平洋",并且更多的人正在"合理合法地"做,为什么轮到邓文迪就该大棒招呼?
再说了,"跳板"该怎么定义,除了嫁给比自己钱少的人可以想当然地被看作不是利用婚姻做跳板,女人嫁给赚钱多于自己多少的人就可以被贴上以婚姻为跳板的标签?多十万?多一百万?多一千万?这个标准应当由谁来定?银行?社会公知?双方父母?真这样划分,是否一半的婚姻都可以算作以婚姻为跳板?
夫妻/婚姻的解体,只与夫妻有关,责任只能由夫妻来负,与任何外人无关,这是没有什么含糊的。男人最卑鄙,最下贱,最不男人的作法,是享用过小三的肉体和情感后,回家对妻子说自己一身清白,只是错在被"狐狸精"拉下了水。而女人最无能,最"阴萎"的反应,就是认可男人的这种卑鄙无耻而迁怒于小三。所以,不论是谁因为邓文迪离婚,都是那"谁"的责任,没有理由让邓文迪来背黑锅,不论她得利与否。
邓文迪的故事,就是一个故事,即便要做教材,也只能是在交友俱乐部或"怎样钓到金龟婿"之类的节目上。鼓吹用她作为大三大二女生的教材,是一种无稽之谈,因为这是一个个体非常个人化的选择,没有任何可教的内容。
说到贪官包二奶,因为女人是资源的一部分,所以有权有势者侵占额外份额,不是中国才有,不是今天才有,将来也仍然会有。Ted Cruz正被"小三"丑闻搞得狗血淋头,焦头烂额,可为一例。肯尼迪和克林顿都不缺"风流总统"的把柄,seekingarrangement.com 之类的网站为甜爹甜女(sugar daddy and sugar baby)牵线搭桥忙得不亦乐乎,生意兴隆,都是很好的例子。只不过是因为中国今天的制度和法律缺陷,使得中国的"贪官"们更加容易利用国家或别人的资源来作为"杠杆"去侵占额外的"女人"资源。
北美似乎不太有"被迫离婚"这种说法。婚姻是一种基于选择的契约,只要有一方想离,分居一年就可以算作合法地分开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尊重并且强调个体的自由和选择权利。
默多克离掉的,并不是糟糠之妻,他在此前已经离过一次婚,所以并不是邓文迪让他初次开了离婚的"洋荤"。
男人因为"小三"而离婚,错不在"小三",而在男人自身,让邓为默多克离婚负责,有点过于牵强,更何况默多克在访谈中曾说过邓文迪一开始曾拒绝过他。
邓文迪的所作所为,纯属个人行为,和中国人,甚至沾点中国边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她"小三上位"外嫁后的这十多年,中国经济腾飞,老百姓满世界充大爷,可为没有损害国人形象的佐证。
至于邓的诚信连累他人,也许是揣测多于事实。自从邓外嫁以来,从中国出来的"邮购","网购",或是其它形式的涉外婚姻只多不少,可见没有人因为邓文迪的故事而对中国女人噤若寒蝉。
如果道德真有统一的准则,不知道为什么邓文迪的华裔批判者要为默多克的新任妻子 Jerry Hall欢呼叫好,而西方媒体却公开地指称Jerry Hall 是一贯的 gold digger.未必只有黄面孔的 gold digger 活该挨道德大棒,白面孔的则有道德鲜花相送?
邓的选择,可以是我们不屑或不为的,但是这不一定和道德有关,除非她用了欺诈坑害等手段。从现在知道的看来,似乎没有,因为游戏的对方,都是自愿参与。
欣赏邓文迪强悍的精神和不认输不服软的人生态度,并不意味着就要效仿她,默多克就一个,即便想效仿又怎能让众多效仿者争得过来?看电影"Bugsy",欣赏里面黑帮老大的理想主义精神,并不意味着要连带学会他杀人越货,或者也到戈壁滩沙漠上去平地垒起一座擎天赌场。
正好要离开办公室,恰好看到你的评语。我们可以不投赞成票,因为我们不喜欢,但是也不必要把不喜欢的人和事都送上道德法庭。你举的例子,因为"强暴"和"傻子",说明对方没有选择权。在对方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逼迫对方就范,或是以手段剥夺对方的选择权,当然是道德问题,甚至还是刑法问题。但是你觉得邓文迪的行为符合你举的例子吗?没有一个人是"被强迫的",也没有一个人符合我们通常关于傻子的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了我们需要有什么样的道德高度,才能对两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自由地做出的选择进行道德批判?
你说得很对,选择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所以萨特说了存在就是选择,我们因为选择而成为我们所是,也因为选择成为那个特定的"谁"。不久前写过一篇短文谈对"选择"的感受,附在下面: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70516/201602/607583.html
人不是神灵,所以选择的错误是命定。现代社会之所以较过去"文明",就是因为它给了我们更多的承担错误的能力。因为可以离婚,所以不需要为了"一嫁/娶定终生"而花上两三年去了解一个人再相爱。因为可以在四十岁时再回学校读自己喜欢的专业,所以不需要在18岁时就对职业做出万无一失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承受错误的能力比选择正确更重要。
邓文迪损害(损人利己)的是我们的"感觉",她没有损害"我们"。她与她的猎物们(那些比她强势的男人)在自由意志下做了我们不喜欢,也许也不会去做的选择。但是这不是道德判断的问题。我们应当在什么样的道德高度上去判断两个成年人自愿的选择是"不道德"的?我们的道德大棒是否忽略了对个人选择权力的尊重和承认,如果选择真的是我们人生中最重要的事?
活在这个世界,人就是在干一件事,选择。选择最重要的因素,当然是如何作正确的选择,正确的选择就包括了承担错误的能力。要想做出正确的选择,就要具备明辨是非,识别美丑的能力。例如你举股市的例子,如果你承担不了那么大的风险,你还要去冒险,那就不是正确的选择。能力的强弱不是天生的,是锻炼出来。正确的选择和选择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自信基础之上,能力的强弱是相对的,正确认识自己,不能能力高就自负,能力低就缩手缩脚,那就什么事都干不好。
对于邓文迪,她本人都说了,任何人说什么她都不会在乎,所以别人也不会蠢到想改变她的地步,大家只不过发表自己对这种现象憎恶的感觉而已。一个社会不应该提倡损人利己的是非观,不能因为能力强,就可以为所欲为,能力差就受人欺负,任何人人格都是平等的。人还应该具备辨别美丑的能力,如果一个人把猪八戒说得比七仙女好看,她的女儿把自己化妆成猪八戒招摇过市,惹人耻笑,那怪谁呢?
不是所有的人都在乎别人廉价的吹捧,在网上占了个道德高度值几个钱呢?重要的是自己对自己是否真正认可。
同意你说的取悦自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前提是爱自己。之所以要做,不是因为对方,而是要取悦自己。也正因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得利者,所以才能不期望回报和感恩。
我以为选择最重要的因素,不是如何做正确的选择,而是有多大能力承担错误的选择。能力强,则不会锱铢必较,缩头缩尾,因为能坦然应对反而容易作出正确选择,如在股市一般。所以我一直认为承担错误的能力远比识别美丑更为重要。
现代社会的宽容,在于"live and let live",只要是双方心智正常下的选择,就不是一个道德批判的命题。否则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就是一句空话。
竖中指,实际上是自卫,而不是进攻。意在强调一种特立独行的精神。当我们没有办法安心走自己的路时(恶言相对),对无端攻击者竖起中指,不过是告诉他们"可奈我何?"因为理性的对话是恶言相对者蔑视的东西,人格的攻击是他们唯一的武器。
毛老大人当年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话很简单,但是很有道理。只有把世界当成别人的世界,把自己看作一个匆匆的过客,才能超然。古人也说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按照这个顺序,身尚未修好,其他三样只好免谈了。
人的一生最重要的是做好一件事,选择。选择的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只有具有识别真假,美丑的能力,才能在人生路上做出正确选择,记得你有篇文章,是指责对邓文迪批评的人没资格。你以为别人都不知道对邓文迪来说什么都对她无所谓,但是她提供这个样板,难道不是一个让人正确识别美丑的活教材吗?谁也没资格对别人的选择说三道四,包括鄙视一些丑陋现象。
你说:通过打这种架,我们一方面满足了自己假想出来的道德优越感,另一方面也有了个机会敲打与自己活法不同,但是又可能活得更滋润的人,就你这烂人,我"活"不过你,难道还"骂"不过你?难道还不能骂骂你撒气?
你说这种话,有点小人之心,难道你认为批判邓文迪的都是眼气邓文迪活得滋润,在外面骂骂,回家偷着教育自己女儿做邓文迪第二?那些骂抢虾的人都是眼气自己没虾可抢?
觉得你倒数二段与你全文的结论是拧巴的,既然你认为不应该在论坛上挥着道德但对别人口诛笔伐,你为什么除了你介意的人,对其他的一切,都可以随时随地竖起中指?是不是不分是非你可以竖中指,别人不行?
在他的对话录里柏拉图一再以"know thyself"这一格言来引导我们,民间也有流传甚广的俚语"live and let live"。这两句话放到一起就是我们所谓的智慧。因为"自知"所以才能"自明",所以才不会试图以肉眼凡胎的有限去冒充神灵的洞悉一切,以"高人一等"的"神智"对众生妄加判断。因为坚信每人都有按自己愿望被"let live" 的权利,于是懂得在我们看不懂的每一件事情后面,都有一个我们不知晓的故事,于是会去尊重他人的选择,尽管那种选择既不为我所明白,亦不为我所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