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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种姓制度之我见

(2018-01-09 16:23:47)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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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与同team的印度小哥无意间交流了种姓制度(Caste system in India)的问题,发觉印度人本自身的描述与我们从历史课上学到的,总的说来差别很大。笔者不禁问自己:我们是不是被教授了“假”种姓制度?经过一番调研,发现了下面这些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的部分(以下内容请准备参加中考或者高考历史学科的同学自动忽略,因为可能会影响对教学大纲的正确理解)。

笔者所说的“假”并非是指我们接受了完全杜撰、或者被歪曲的知识,而是指我们只接收到了完整的知识体系中很有限的一部分;或者说是被简单化到无法展现其原本色彩的描述;也可以说我们的教科书中回避了能够帮助读者了解当时真实社会的关键因素。为什么这么说?

让我们讨论“种姓制度”这个定义是怎么来的;“种姓制度”本身是否是一个合格的概念;讨论“种姓制度”本身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种姓制度”的发源、倡导者、存续时间等等。这样一步步来还原真实的“种姓制度”的来龙去脉。

我们现代所定义的种姓制度包含下面几个原则。第一,洁净与不洁,这是核心。不洁分两种,即暂时性的不洁与永久性的不洁。如果经常性的接触“不洁”的事物,像做专门替死者或者产妇洗衣服、埋葬死者、清理排泄物等工作的人,他们和亲人必须被长期隔离于大多数人之外,以防污染到其他人。于是他们便首先被从种姓系统中分割出来,成为“不可触碰”的贱民。

第二,瓦尔那体系。印度教按照上面洁净与不洁的标准,辅以职业分类,定义了社会地位由上至下的瓦尔那体系(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并将贱民排除在社会之外。

在这套体系下的运作方式主要反映在下面几点。食物接触:低种姓只能吃由相同种姓或者高级种姓准备的食物,素食戒酒者比相同种姓中的肉食者地位高。婚姻:婚姻只能发生在相同种姓之间。高种姓男子可以娶低一级种姓的女子(但随之种姓降低一级),反之不可。政治权力:在国家、区域和地方范围的政治权力掌控者都宣称自己属于刹帝利阶层。分工:社会上的不同工作都是世袭的,并且工作的洁净与不洁已经被预先定义好。

但是,上面这个定义并没有反应出印度地区在1947年独立前的完整社会状态。如:虽然洁净与不洁的观念在印度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瓦尔那这套理想化的社会阶层原则未必能够对应实际上的社会阶层。特别是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的社会阶层外,其它瓦尔那阶层在现实社会中常常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

而真正将印度地区社会联系成一个有机体的是一种被称为加提(Jati)的系统。有些人喜欢将加提纳入种姓系统,成为其概念中的一部分,这是因为加提系统本身就与上面提到的瓦尔那系统有重叠的部分。但加提系统更加强调一种自我认同,通常与传统的职业、部落渊源和宗教信仰有关。在现实的印度社会中,你可以看到人们沿袭加提系统群聚居住。不同的加提可能会对应瓦尔那系统中的阶层,但大多数情况下你很难做出判断。但不同的加提之间,你可以从谋生技能、饮食习惯、穿着服饰、语言、宗教礼仪、甚至相貌特征或者名字来区分。

自殖民地时期开始统计,印度地区存在着数千个加提团体/社区。在这个系统下,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固定了社会角色和婚姻对象,即婚姻只能在本加提内进行。加提为成员提供了合理的身份、安全保障和社会地位,这一点上有些类似中国古代的宗族社区。据分析,由于印度历史上分裂的时期远远长于统一的时期,为了在各种混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下获得稳定的生存保证,于是逐渐形成了加提系统。所以说,与其说印度的社会基石是种姓系统,反而不如说是加提系统更为准确。

种姓系统定义的起源

这个名字最早来自于葡萄牙人,是他们在15世纪开始,最先在印度次大陆建立了贸易站。在葡萄牙人与土著的接触中,发现了当地人特殊的社会结构。于是他们便从葡萄牙语中选出一个词:castas(本身的意思是"种族"),来代表与解释印度地区的这个社会特点 — 是一个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后来这个说法传回欧洲,便普及开来。到了19世纪,英国人彻底殖民了印度(包括现今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地区),也沿用了这个定义。同时随着殖民者对印度社会的了解加深,进一步扩展了这个定义。将本来仅仅泛指印度是一个复杂的阶级社会同瓦尔那/加提混淆起来,形成了后来学者们激烈争辩的这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对于印度的社会形态,印度人自身原本有自己的定义,就是前文从梵文音译过来叫做“加提”,反映了印度定居的人们,按照社会分工聚集成社区,各个社区又共同组成聚落的社会形态。但由于种姓这个定义来源于西方,从一开始就反映了西方文化视角对印度的看法,与实际情况,以及印度人自己的认识有不小的差别。直到近些年,随着学术上的不断争论,这个定义也不断发生变化,目前普遍认为近代印度的种姓制度是一种在聚落内有严格的社会区分的体系。

历史上的“种姓制度”

对这个体系的描述最早可以追溯到印度吠陀社会,从吠陀教,其后的婆罗门教,直到印度教将瓦尔那体系最终定型,我们都可以在当年的宗教典籍中找到这个体系一步步发展起来的脉络。那么,这样是不是就可以证明种姓制度是印度大陆自古以来就有的呢?宗教典籍是一回事;宗教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影响力是另一回事;另外,宗教典籍中所提倡的社会体系,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还是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这些问题都需要大量的旁证来辅助我们判断。

首先,在公元前1500 — 1000左右的吠陀时期,可以肯定印度地区存在阶级差异,雅利安人与他们的盟友处于高等阶级;一些部落处于奴役状态,处于低级阶级,充当仆人或者奴隶。这个时期有婆罗门的提法,但没有证据表明不同阶级之间有对于婚姻和食物的限制。

后吠陀时期,在公元前1000 — 600年。我们可以看到阶级分化加剧,但仍然没有形成种姓系统的证据。

第二次城市化时期,公元前500 — 200年,婆罗门教(即后来的印度教)与佛教的激烈论战时期。这个时期在婆罗门教中出现了种姓划分(按照职业分类的阶层划分)。如高等级人可以从事农业、贸易、计算、会计等,低等级人从事编篮子或者扫地等等工作;同时从这个时期婆罗门与佛教的激烈辩论中也涉及到了种姓分类的内容,如婆罗门宣称自己有从神那里继承的优越性,并具有使役低种姓的权力。而佛教则从每个人的生理角度出发,强调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权力;并且,这个种姓划分基本上停留在婆罗门教的典籍中的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形态,那个时期的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种姓限制。

古典时期,公元320 - 650年。首先,玄奘在7世纪留下的著作中没有提到印度地区存在过种姓制度。在8世纪的耆那教中强调了致力于不伤害与非暴力为原则的人是神圣的婆罗门人。

中古时期与中世纪早期至莫卧儿帝国时期,公元650 - 1750 年。没有证据表明种姓制度是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职业与社会地位的固化现象。

莫卧儿帝国末期,公元1700 - 1850年。随着18世纪伊斯兰莫卧儿帝国分裂,各个区域性的政治精英凭借着不同的宗教、地理与语言背景,在印度的不同地区企图建立自己的权力。同时,由于这个社会处于分裂状态,不同的社团在不同社区,纷纷以各种原因团结起来,进行自我分类,塑造社会分层。他们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在动荡的社会变革中保护资产和自身免受损失。

英国统治时期, 1857年 - 1947年。这段时间里,经过亲英历史学家美化过的说法是:东印度公司的官员为了减少印度与穆斯林的冲突,平衡他们的利益,与各个土著王国与僧侣集团联合,采取了宗教与种姓隔离的法律。形成了凭借职业“纯度”来决定谁优于谁的社会价值与道德。所以说,无论以何种角度来描述,可证实的印度的种姓制度始发于莫卧尔王朝末期,被强化于英殖民地时期。

可以说,印度历史上在宗教典籍中提出的理想化的种姓分类,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社会上建立一种“政教分离”,同时又彼此依赖的社会关系。历史上印度地区的种姓是相当宽松和流动的。而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政权严格地强制执行了种姓归属,建立了僵化的社会等级制度,让一部分种姓受到政策优惠,另一部分则按照罪犯对待。同时,英国统治者极力把种姓制度塑造为一种宗教为本质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将印度社会定义为一种宗教专制社会。这使得殖民统治者可以合理的提供一种“仁慈的”家长制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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