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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吵架的艺术——“罗伯特议事规则”之应用

(2016-01-23 09:41:04) 下一个

http://www.ximalaya.com/26451084/sound/7342773《 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之家庭应用,这个听听有意思呵呵,家家可能发生。

http://www.ximalaya.com/zhubo/26379516 企业会议如何开

 

我们中国人缺乏逻辑训练,加上很多老话长期左右我们的思想,基本上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特别容易犯错,这时上述议事规则的四大铁律就很管用:把让别人理解自己的责任放在自己的身上,不人身攻击质疑动机,不跑题不超时,不一言堂不打断,不直接辩论(只对主持人发言)。

根本原则

平衡:
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
意见占多数的人
意见占少数的人
每一个人,没有出席会议的人
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
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
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六部曲
  1. 动议:
    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先想怎么做,再决定做不做。
  2. 附议
    只要有一个人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声音的目的。
  3. 陈述议题
    先解决当下最紧要的议题,避免“然后”之类的事情。
  4. 辩论
    四大铁律:
    a. 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把让别人理解自己的责任放在自己的身上。
    b. 一时一件:不跑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拆分议题:如待决议题可被分成若干小议题,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c. 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5. d. 发言完整: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面向主持人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
  6. 表决
    为保持与会者发言的自由性,领导最好最后表态。在做表决时,如果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使用无记名方式;如果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7. 过半数的定义:
    赞成数 / (赞成数 + 反对数)> 0.5 (不考虑弃权数和缺席数,假如计入分母则表达了反对)
  8. 宣布结果

美国崇尚自由,对待开会却严肃认真,会少规矩多,规矩大,在世界上独一无二。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2011年这部手册已经编到了第11版。有会议主席的规则,会议秘书的规则,普通与会者的规则,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辩论的规则,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尤其是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十分值得重视。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避免争执。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目前国际上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开会的方法,它包括如何发言辩论、如何修改完善动议、如何表决、如何写会议纪要,还包括在什么时候应该听少数方的声音、如果争论不休怎么办、如果想要修改已经做出的决议怎么办等等规则。

目前的大原则是,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

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否有他发言时间?什么时候?

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国会辩论时也应该这样,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时间,向主持说话,不能向对手"叫板"。

发言延时,强行要求发言,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法庭上当事双方律师不能直接对话的,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变成吵架场。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照规则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的针锋相对在规则下,间接实现。
议事规则对强调个人自由、平等非常重要的,否则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得出结果,效率也低下。
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设计。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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