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冯少波、何大才,身份证号码:512930……0693、512930……1837,住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外面,联系电话:13674005314。
被控告人:黄凤林,职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被控告人:王杰元,职务:四川省阆中市信访局局长;
被控告人:袁光权,职务: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未知职务);
被控告人:屈瑛,职务: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将建平,职务:四川省阆中市市委书记;
被控告人:周尚献,职务: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洪峰,职务: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四川省阆中市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控告人: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控告人: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双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控告人:四川省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省委书记王东明,省长魏宏;
被控告人:魏宏,职务:四川省省长;
被控告人:王东明,职务:四川省省委书记;
被控告人:朱小丹,职务:广东省省长;
被控告人:胡春华,职务:广东省省委书记;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案由:流氓行政。
控告请求:
1、依法撤销“阆拘解字[2014]0304号”的治安拘留、“阆看释字[2010]273号”的刑事拘留、“阆公(七)决(2009)第246号”的治安拘留、等,4次拘留共56天;
2、依法撤销对控告人的1年劳动教养;
3、依法对私设牢房违法拘禁控告人约200天做出赔偿;
4、依法撤销被控告人在2014年7月9日、10日胁迫、逼迫、强迫签订的两份“息诉息访协议”;
5、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与民事责任;
6、立即给控告人办理无国籍人士证书。
事实与理由:
1997年,控告人与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双龙场村陈开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感情破裂离婚,控告人一直未在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双龙社区居住。被控告人注销控告人户口后,又给控告人办理了同名同姓冯少波名的身份证,控告人一直在广东省使用,并办理了广东省暂住证,也经过广东省三级法院多次判决确认控告人就是冯少波;
控告人的身份证,与在广东省办理的:南0592003009456(2003年办理)、佛065472009004136(2009-2010年办理)两张暂住证原件被被控告人在2014年6月17日(控告人出拘留所后)抢走(同时抢走的4G苹果miniIPAD、索尼HX30相机、两手机、手提包已经赔8200元)。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也拒不给予办理户籍证明
2001年,控告人在广东省务工期间,由于工厂强迫劳动、拒付报酬、等;控告人依法诉求,广东省政府与法院查明:“控告人工作时间7.30至19.30时,中午无休息”,“未经控告人同意强迫加班至24时,22时下班招致处罚”;并违法违约采信工厂答辩:“厂的制度是按月支付工资,不成在有加班工资”(见证据:一、二审判决、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工厂拖欠了控告人工资,违反自己主张订立的合同,还将违约的责任强加害于控告人。控告人至今不服“粤府行复〔2009〕87号不予受理决定” “(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
广东省政府与法院于2007年末实施打击报复,违法解雇控告人。所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与“(2008)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583号裁定”已认定工厂违法解雇控告人,并已撤消了工厂解雇控告人的通知,拒不支持控告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的诉求,还要求控告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两案虽先后经过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裁定,但未依法解决基本诉求;
2008年8月1日,控告人在全国人大信访接待窗口正常登记后,遭被控告人将长期合法居住在广东省的控告人押送到四川省阆中市,收回曾给办理的冯少波名身份证后,又强行给控告人上户到毫不相干的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双龙场村,户名:何大才,也拒不保障控告人应当享有的基本生存权利,还把经过广东省三级法院多次判决确认控告人就是冯少波的判决当成一纸空文,拒不依法纠错,以控告人冒用身份证拘留七日,也拒不按照《关于解决何大才户口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示执行,导致控告人诸多业务无法办理。
敲诈勒索控告人
控告人的案件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迫于无奈,于2009年7月3日到“上为中央分忧 下为百姓解愁”的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求助后,被控告人以马上给解决问题的名义接到内江县驻京办地下室,违法拘禁一夜后,一工作人员说“你可以走了,要广东省政府才能给你解决问题,你小伙子很听话,我这零钱多,以私人的名义给你20元买水喝”;
2009年7月6日,控告人来到了“上为中央分忧 下为百姓解愁”的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求助,遭被控告人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群殴控告人后,将控告人绑架至内江县驻京办地下室,驻京办一陈姓主任说:“7月4日给了你300元(实际是私人名义20元)路费叫你回你不回,我要叫你身败名裂,得不偿失”,违法拘禁2天后,又以此为由押到四川省阆中市以“扰乱社会秩序”拘留控告人7日;
先后共5次将长期居住广东省与北京市的控告人押送到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的假户口地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还恶意串通,利用职权私设牢房、威胁、恐吓、殴打控告人、等,胁迫、逼迫、强迫控告人签订了两份严重侵犯控告人权益的“息诉息访协议”,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控告人。
无中生有 捏造事实 栽赃陷害 打击报复控告人
控告人的案件长期没得到解决,迫于无奈,于2010年9月25日到“上为中央分忧 下为百姓解愁”的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求助后,被被控告人绑架到内江县驻京办地下室违法拘禁10多天后,押送到四川省阆中市以“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控告人31天后,在花果山养老院违法拘禁30多天后,还劳动教养了控告人一年。
私设牢房胁迫、逼迫、强迫控告人签“息诉息访协议”等
2009年9月25日,控告人到全国人大窗口正常登记后,遭被控告人在北京私设牢房违法拘禁,用西瓜刀、斧头、等凶器恐吓威胁21天后,又押到四川省阆中市违法拘禁35天;
控告人的案件长期没有得到解决,迫于无奈,2014年6月6日到“上为中央分忧 下为百姓解愁”的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求助后,遭被控告人押送到四川省阆中市以“扰乱社会秩序”拘留控告人10日后,将控告人押送到阆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挂满墙壁“奖状”的会议室内,被控告人信访局局长王杰元一到场就高喊“给我打”后,又利用职权在花果山养院私设牢房,违法拘禁、威胁、恐吓、殴打控告人24天,胁迫、逼迫、强迫控告人签订了两份侵犯控告人权益的“息诉息访协议”;
在此期间,被控告人人大主任黄凤林不但拒不履行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职责,监督、约束政府机构的违法犯罪行政行为,居然在2014年7月3日、9日、10日,还聘请社会上流氓打手“给我打,只要不打死了,我承担刑事责任” “我要叫你失踪,要吃你的肉”“我就错关你3到5年,你又能把我怎样”,违法拘禁、恐吓、殴打控告人。
控告人老家亲人于2014年6月22日至6月30日多次向阆中市公安局、检察院、派出所报案,因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恶意串通,无人问津。110到现场后,仍然将控告人年近80岁的父母亲锁在私设的牢房内。将控告人老家年迈的父母亲威胁、恐吓、侮辱的老泪纵横。
综上所述:控告人发生在广东省劳动保障方面案件,依法诉求,不但未得到解决,还屡遭被控告人恶意串通,将控告人押送到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的假户口地,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还利用职权私设牢房、威胁、恐吓、殴打、等,违背控告人意愿,胁迫、逼迫、强迫以签“息诉息访协议”为名,敲诈勒索控告人;导致控告人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害,劳动报酬至今未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第294条、第397条、第399条,……相关法规,被控告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第8条、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44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求国家机构即时查处,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控告人:冯少波、何大才
2001年9月21
2004年8月3日
2014年7月14日
请求共产党立即停止谎言治国 矫治四川流氓行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