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才2014年7月14日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由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2014年11月28日出具的“告知文件”所述:“没有强迫签协议”。希望政府停止谎言行政,停止蹂躏无辜弱百姓的流氓强盗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矫正一贯流氓习气,实实在在以“民主、法治、文明、公平……”兑现于民。
1997年,何大才与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双龙场村陈开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感情破裂离婚,何大才一直未在四川省阆中市双龙镇双龙社区居住。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注销何大才户口后,又给何大才办理了同名同姓冯少波名的身份证,何大才一直在广东省使用,并办理了广东省暂住证;四川省阆中市政府拒不执行广东省三级法院的多次判决,拒不依法纠错,收回该身份证后,也拒不按照《关于解决何大才户口问题的请示报告》批示执行,导致何大才诸多业务至今无法办理,还多次毫不知羞耻的对何大才实施了打击报复。
2001年,冯少波在广东省务工期间,由于工厂强迫劳动、拒付报酬、等;冯少波依法诉求,广东省政府与法院查明:“冯少波工作时间7.30至19.30时,中午无休息”,“未经控告人同意强迫加班至24时,22时下班招致处罚”;并违法违约采信工厂答辩:“厂的制度是按月支付工资,不成在有加班工资”(见证据:一、二审判决、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工厂拖欠了冯少波工资,违反了自己主张订立的合同,还将违约的责任强加害于冯少波。冯少波至今不服“粤府行复〔2009〕87号不予受理决定” “(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
广东省政府与法院于2007年末实施打击报复,违法解雇冯少波。所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与“(2008)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583号裁定”已认定工厂违法解雇冯少波,并已撤消了工厂解雇冯少波的通知,拒不支持冯少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的诉求,还要求冯少波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两案虽先后经过佛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裁定,但未依法解决基本诉求。
下面揭露政府拒不解决实际问题,以非法拘禁、欺诈、胁迫、恐吓、殴打、强迫、恶意串通,乘人之危与何大才签订“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信访协议书”事实与证据:
阆中市政府于2014年6月6日至次日18时30分许,将长期居住在北京与广东的何大才,第五次押至阆中市进行蹂躏,该次是阆中市治安大队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期(后附到时拍照时间),
将何大才固定于邻近沙溪派出所刑讯室老虎凳上,由市信访局局长王杰元、双龙镇政府官员,对何大才欺诈、胁迫、恐吓、恶意串通至深夜23时,以“扰乱社会秩序”送拘留所拘留(拘留所应该有收监记录)。
市政府对何大才拘留10日期满后(附释放证),
2014年6月17日又将何大才转押至市政府花果山养老院为名,限制其人身自由(私设的牢房里),抢走何大才的通信与拍摄设备,违法拘禁、恐吓、威胁、殴打何大才;其老家亲人多次到阆中市公安局、阆中市检察院、派出所报案,因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恶意串通,无人问津。
何大才被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蹂躏的生命危在旦夕,不答应其要求,继续更厉害的折磨何大才。无奈下,于2014年7月9日18时不是何大才的真实意思表示,抄写了第一份侵犯何大才权益的“息诉息访协议”,未获得人身自由;
2014年7月10日,政府继续强制将何大才老家亲人至限制人身自由处(私设牢房),阆中市养老院附近“金湖山庄农家乐院坝”,对何大才进行欺诈、威胁、辱骂、恐吓、恶意串通后,迫使何大才签了第二份严重侵犯自己权益的“息诉息访协议”。
当时,至少有不低于60人的现场,政府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打击报复,将何大才背后的人叫开后,拍摄一张“照片拍摄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18时49分”的照片,就能证明没有强迫何大才吗! 政府为何不把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0违法拘禁、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何大才的现场公布于众?
2014年7月10日20时,政府将何大才蹂躏的奄奄一息后,押送至何大才17年都未联系的老家——阆中市柏垭镇田公乡四村八组,以为何大才会被气死。次日,何大才领取政府抢夺何大才私有财物所损坏应得赔款后,就逃脱了政府的魔爪,来到了北京,对地方政府的违法犯罪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扎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政府恶意串通、欺诈、胁迫、恐吓,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故此,地方政府强迫何大才所签订的“何大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息诉息访协议”,不是何大才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4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3、32、33、38、39条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294、397、399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进行了举报投诉(附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网页)。
显然,若是政府与何大才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的“协议”,还会要强制何大才老家亲人担保吗?何大才还会立即举报控告地方政府吗?
要求国家机关查清事实真相,还何大才一个公道。
无国籍人士:冯少波(广东法院判决确认名)、何大才(四川政府打击报复名)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