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无限主义的观点看梁警官案件和哈佛新生录取率
(2015-02-24 08: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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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剑飘尘
(一)
无限主义是我的世界观,已经在我心中酝酿有10年之久。我一直有计划把它写成一部哲学巨著,但是正因为这样沉重的想法,一直阻止我动笔。
互联网时代显然与过往媒体时代完全不同。在这个时代,讲究的是快,是短。所以,即使要完成大部头的哲学思想的著作,也必须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我相信,随着互联网一代儿童的成长,阅读将越来越短平快,“存在主义”,“梦的解析”那样的著作,将会被抽象成为一两句话或者几段经典的对话,而被新一代的读者接受。而针对热点事件的分析,必将成为新读者群最欢迎的提供思想的阅读材料。所以,我今天用两个最近非常热门的事件,作为这部我心中非常有分量的哲学思想的正式开始,也算是适应这个时代的改变,而显然,这个时代正在进入我所认为的无限主义时代!
好吧,我们看看梁警官的案件和哈佛新生录取率这两个最近非常热门的事件。在许多人看来这两个案件都牵涉到种族歧视行为。但是,我对于这两件事情的看法和支持却截然相反。为什么?
一方面,梁警官的案子是一件司法诉讼,我相信美国司法200多年的进步,已经足以保证这样的案子不会因为梁的种族身份而出现误判。而且,梁案从开始以来,都是遵循着司法的步骤在进行,没有任何因为个人原因而逾越的痕迹。有一些人给我举出2004年纽约警察Richard S. Neri射杀Timothy Stansbury的案件,最终Richard被陪审团宣布无罪。而几乎同样的Peter Liang这次误杀,却被诉诸法庭。这两起案件的对比,几乎是许多人心中所谓“种族歧视”的根源。当然,还有另外两起警察杀人案件,但是在我看来,那几乎不值得讨论。
但是如果我们深入了解,就可以看到,Richard和梁的两起案件,其实是一样的司法程序。从检察官方面看,他们都是在遵循法律要求的本分工作。只是,Richard被大陪审团宣判无罪,而梁是相反。所以,如果说梁案是歧视案,那么应该质疑的是宣布梁有罪的大陪审团。
首先,我希望大家能够清楚大陪审团和普通陪审团的区别。大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决定案件是否起诉,而普通陪审团决定最终如何定罪。与大多数人的想法相反,大陪审团的组成人员选择比普通陪审团要轻率。相比于普通陪审团成员需要经过被告方的认可,大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或者法官选择,因为大陪审团处理的不是单一案件,他们有任期、多案件处理。
所以,如果说梁案有种族歧视的话,从个人歧视的角度看,是他的大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有种族歧视。但是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大陪审团成员的信息是保密的。所以,我们不可能找到任何的种族歧视的证据。那么,如果从司法的方面看,就谈不上种族歧视,因为这个制度是美国立国以来一直实行的不针对任何种族的制度。所以,我不认为梁受到了这个社会种族歧视,至少美国公权力象征的司法体系,对于他和其他警察案件,没有任何的歧视。至于大陪审团成员是否有歧视,天知道!人心隔肚皮,你自己问问自己对于美国一些特定族裔,有没有歧视呢?法律管理的了人的行为,管理不了人的思想,特别是根本就没有公开发表的思想。如果一定反对大陪审团这个结果,也是应该反对大陪审团制度!而不是诛心说,梁被歧视了。因为这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
好吧,下面一个问题就有意思了。哈佛的新生录取率问题。
这也是最近一个热点。美国现在有人权律师,在控告哈佛对亚裔有歧视性录取,亚裔被录取学生的SAT平均成绩要比白人高140分,比非裔高450分(总分仅仅1600)。就是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无论哈佛等常春藤名校用什么借口,在SAT成绩的录取上,种族歧视是如此的明显。当然,我倒是觉得这不应该用种族歧视这个词,因为我们亚裔理应为此感到骄傲!如果一定要像这些常春藤名校一样,用种族作为录取的分割线,我们这显然不是被歧视,而只是被伤害,因为其他族裔在这个成绩上,没有任何可以歧视我们的本钱,是我们亚裔的孩子的成绩,让其他族裔胆战心惊。
但是,我今天不打算用种族这个话题展开这样的讨论,虽然我非常支持那个民权律师控告哈佛等常春藤名校。要知道这个民权律师自己就是一个白人。所以,我越来越把种族歧视限制于针对司法、行政单位的公权力。因为歧视从个人的角度,是无法取消的。我就歧视低智商的,我就歧视逻辑混乱的,我就歧视没有思想没有头脑的白痴。我一贯性用两个字母表达对于他们的蔑视:SB。你要我把这些歧视从我头脑中移除,凭什么?所以,我认为歧视只有上升到公权力的方面,才是歧视。比如如果我有权力立法,我规定法律凡是发言无逻辑无头脑的,立刻取消发言权,用电工胶带封嘴。这就是对于这些人的歧视了。因为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但是我作为个人在和他们辩论的时候,偶尔骂他们一句SB,虽然也是歧视,但是与这个社会无关。如果这些SB的人突然有一天觉得他们形成了一个族群,要因为我对于他们的称呼而讨伐美国社会、甚至去白宫诉苦,我只有偷着乐。因为显然,美国社会没有鼓励我歧视他们。那都是我个人行为。
所以,我觉得这个白人人权律师的控告是非常有力的,他没有去白宫哭诉,没有发动请愿,他直接控告这些学校有种族歧视。
但是,我总是不落俗套的,因为俗套总是不乏俗人去做的。所以,我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哈佛录取率案例:为什么不应该按照种族制定不同的标准?
因为无限主义!
我认为:我们进入了一个无限主义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被如下的唯一事实决定的:科技在改变我们的生活!
英特尔创始人戈登摩尔,早在1965年就指出: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电晶体(晶体管)数目,约每隔24个月便会增加一倍,后来的英特尔首席执行官大卫·豪斯简化为:18个月芯片的性能提高一倍。
这是非常量化的对于科技进步速度的表达。我们不要忘两,这个量化本身就是了不起的进步。想象一下,我们让清朝的乾隆帝预测一下他能从下一年全国的税收中收刮多少银子,会增加还是减少,他能做到吗?
科技进步的速度之快,是用指数表达的。上个世纪开始的晶体管革命是信息革命的物质基础。而到了这个世界,互联网才刚刚开始。可以说,我们人类的科技发展刚刚来到一个突飞猛进的路口。下面,就将进入一个陡峭的上升期。这个过程中,会有人、会有国领导潮流;也会有人、有国被摔在悬崖下,更会有人停滞不前。
如果说当初西方国家凭借枪炮的优势,可以在几个月之内就在中国的国土上打败大清王朝的御林军。现在,是掌握科技进步之牛耳者,最终要脱离这个地球,进入太空时代。人类中最优秀的人才,很可能在我们的有生之年,实现对于其他行星的殖民,而这也不过是人类在科技的帮助下前进的一小步而已。
所谓的无限主义,就是对于人类未来的乐观主义。人类在地球这几千年来的活动,不过都是一个短暂的探索而已。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找到了比较可靠的和平相处的方法,不再限于互相无底线的竞争。我们建立了比较稳妥的社会制度。我们完成了科技进步所需要的工业建设。
所谓无限主义,就是我们人类的科技发展潜力无穷,而这种能力终将让我们人类文明不会被局限于这个地球,更不会被这个地球的环境变化而扼杀。
所谓无限主义,就是我们人类的活动的最终目的不是我们人类自己,而是文明本身。我们人类也不过是文明的载体。我们人类先天性的局限,比如寿命、生老病死,也最终会被科技进步所克服。当然,也许有一天,更高级的人工智能(我们是否应该称之为:人工生命?)将取代我们人类,成为这个被人类发展起来的文明的主人?因为到那个时候,人工生命具有我们人类同样的思想同样的自我意识,而他们的计算能力却比我们人类的大脑要快成千上万倍(现在已经如此),他们的身体几乎完美,他们对于文明的促进将远远超出我们人类的水平。
所谓无限主义,就是文明具有自己的逻辑、自己的生命!我们人类知识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载体!如果这点不好理解的话,我们何妨把“文明”本身想象成为一个“人”,而我们这些地球上的人,只是这个“人”身体中的细胞?在互联网之前,这个“人”还属于没有大脑的动物。它东边活动一下,西边运动一番。互联网的形成,让它具有了一个大脑,所有通过互联网连接的地球人,都成了这个大脑中的一个细胞。
是的,地球文明就是一个“人”,这个人已经具有工业基础,好比它的手,具有农业基础,好比它的肠胃。现在最了不起的,就是它具有了大脑。它将如何运作?向哪个方向发展?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讨论。
现在,我们回到那两个案子吧。用无限主义的眼光看,种族歧视的问题,美国已经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美国司法体系对于各种歧视已经有了很多的法律限制。我们要求一个成人继续考虑是否穿开裆裤,方便他尿尿,是很可笑的。现在再在任何问题上,都牵涉到种族歧视,也是如此。马丁路德金,早在上个世纪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且在以后的几十年里,美国法律界解决了这个问题。
想象一下科技发展的指数级加速度吧!那也是文明发展的速度。美国社会从林肯时代到今天,一直面对种族的问题。民权运动也不是一起两起,但是,基本上我们应该能够达成两个基本共识:
1、 只有法律条文的歧视,才是真正的需要发动社会运动解决的歧视。
2、 个人心中的违反法律的偏见,如果在行动上体现出来,我们应该寻求的是在既有法律体系下解决问题。如果只是个人思想,是不可能消弭的。只能随着文明的发展,在观念上逐渐地变化。
所以,梁的案件,目前只不过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司法程序而已。
那么,哈佛案件呢?
从无限主义的观点,必须得到纠正!这些常春藤名校,明明是应该做到顺应社会发展,领导科技进步的。但是,这样的录取偏见,恰恰没有鼓励这个社会向着科技进步的方向发展。社会整体人群的知识进步,有利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科技进步的最大的动力,建立在最高端人才的创造性工作上。如果说普通的大学是起到了整体人群的知识普及的话,世界名校的最主要的任务,应该是发现最高端的人才,让他们的才华得以无限发展。这也是社会金字塔顶端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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