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几天前因病去世,围绕着大法官的补缺事宜,美国两党都振振有词、各不相让,为即将到来的今年大选又增添不少刺激。
对此,不太了解美国政治生态和西方司法体系的朋友,会有很多疑惑,不妨一起探究一下这些很容易冒出来的问题(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基本反映了英式体制的特点)。
1、什么是大法官?为何说大法官位高权重?
这里说的“大法官”,是指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英文通常是judge,大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会用justice)。联邦最高法院都是根据宪法设定的,是国家司法系统的最高级别的法院,一般主要审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成立于1789年,最初有6位大法官,后在1869年由国会颁布法令确定为9位大法官至今,一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和8位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
美国从1789年以来至今,共产生了114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中,从族裔和宗教来看,起初是以欧洲血统和基督新教为主,尤其是在20世纪初期以前;后来有些变化,天主教开始占多数。
现任8位大法官中,天主教有5个半(川普任命了两个大法官算是一个半天主教),2位犹太教徒;川普刚提名的新大法官人选巴雷特女士(Amy Coney Barrett)也是虔诚的天主教徒。这在基督新教占多数的美国,显得很特别,下文会有所探讨。
美国1916年有了第一位犹太法官,至今共有过8位,现任有2位(金斯伯格刚去世);1967年有了第一位非裔大法官,至今共有过2位;2009年有了第一位拉丁裔大法官。亚裔至今没出现过一位大法官。在1981年,有了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共有过4位女性,金斯伯格去世后现时在任有2位女性。
加拿大也类似。加拿大最高法院由宪法授权国会于1875年批准成立。但因为加拿大长期受到英国司法的管辖,直到1949年以后该法院才真正成为加拿大拥有最高终审权的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初由六名法官组成,1927年又增加了一名法官,在1949年,法官席形成了目前的九名法官;至今共产生了89位大法官。从2000年产生了第一位女法官开始,很快就有了4位女性大法官的组合,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大法官中性别比最为平衡的。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中司法一环中的最顶层,拥有对宪法和其它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对所有争议案件的最终审判权。特别是最高法院往往要处理一些争议很大、影响深远的案件(像同性婚姻、堕胎权、种族平权等)。所以,最高法院在哪一个国家里都举足轻重,而每一位大法官都位高权重。
2、美国的司法系统是怎样?美/加法官能有多少?
包括美国的西方国家大都是民主政体、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细究起来,美式体制在三权分立方面要比英式体制做得更为彻底。
西方司法体系可以简单归纳为“两类三级司法体系”,即联邦和州/省的两大类司法体系,这两大类司法是相互独立的;另外每一类的司法中大致有三级法院。
像美国联邦司法中有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共有94个,法官人数为673人;联邦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s),也就是巡回上诉法院,共有13个,有179位法官;再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9人;共有这三级。
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根据宪法第三条(Article III)设立的上述联邦法院(包括国际贸易法院,有法官9人),统称为Article III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应有法官人数为870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人数,实际人数会略有不同。
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内,除了上面固定法官席位(District Judges)的673人外,还有由地区法院选定的一批地方性法官(Magistrate Judges),来负责处理小型民事纠纷案件。这批法官人数估计在700人左右。
除了上述联邦法院外,宪法第一条还授权国会创立特别用途的专门法院(相当于地区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级别),一般是审理特定案件或者协助国会行使立法权(也称立法法院,通常位于行政部门内)等,总人数约在100人左右。
包括以上各类别的联邦法官,据统计,美国联邦法官现共约有1700人。
美国各州也都有类似的三级法院,分别是州法院(或叫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高等法院。据统计,全美共有州法官约30000人。像加州共有2300多名法官(州高等法院7人,上诉法院105人,州初审法院约2200人)。
加拿大也有联邦和省的各自三级司法系统。其中联邦司法系统有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和联邦税务法院,共有依法编制法官名额78人,目前实际岗位93人(有根据需要超编的兼职法官)。
加拿大的各省有省法院、省高等法院和省上诉法院。和美国不同,加拿大的省高等法院和省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由联邦政府任命,所以算在联邦法官内,这部分共应有822人,目前实际1101人。加拿大联邦法官现共有1194人,其中女性527人,约占一半。
另外加拿大各省法院的法官人数按法规设定的共约有1000多人(实际在任法官人数会多一些),像安省约有400人,魁省约有300人,BC省约有150人。
在所有法官中,华人身影寥寥。比如在安省近400名省法院法官中,看名字约有3人像似华人。目前全加拿大超过2000名法官中,估计华人法官也不超过10人。在1981年黄星翘(Randall Wong)被任命为第一位华裔联邦法官(2016年退休)。
3、大法官和法官都是怎么产生的?法官的任期和待遇如何?
美国各类法官产生的方式大不相同。包括大法官在内的Article III联邦法院的法官(870人)基本都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表决通过后任命的。其他的联邦法官一般不需要这个程序,比如前面介绍的联邦地区法院的地方性法官(Magistrate Judges)就是由地区法院任命的。
除最高法院大法官会由总统亲自挑选外,联邦上诉法官和联邦地区法官一般都是由白宫和司法部来确定潜在的候选人名单,而在这个挑选过程中,所在州的参议员通常扮演重要的推荐人和率先认可的角色,以便能在参议院顺利通过(简单多数通过即可)。
相比其他总统,川普在第一个任期内任命的法官人数是比较多的,已经任命了近200位联邦法官。
在历届总统对大法官的提名任命中,第一位总统华盛顿提名的大法官最多,11次共10位(其中有1位被提名两次);其次是罗斯福从1937年到1943年里共提名了8位大法官。
大部分总统在位时都有机会提名新的大法官,但也有几位总统没能提名大法官,最近的是卡特总统,这和大法官的任期有关,有时可遇不可求。
川普已经任命了两位大法官,近日又提名了一位;如果他能连任的话,很有可能在下个任期再任命一位大法官(现任Stephen Breyer大法官已过82岁,任职超过26年)。
在所有的大法官任命中,早期共和党总统任命的较多,后来逐渐差不多的。自1920年以来的100年里共任命了46名,共和党任命了26位,民主党任命了20位。
1981年以前,大法官的审批程序通常很快。从杜鲁门到尼克松政府,大法官的任命通常在一个月内得到批准。但从里根政府到现在,这个过程变得越来越长了(最近40年来平均约2个半月),这可能是因为大法官比过去带有更多政治色彩的作用(金斯伯格算是典型的一位),使得两党以及参议员各自站队、相互角力。这在川普所任命的两位大法官的过程中表现尤甚。
经总统提名获参议院确认后任命的联邦法官,享有终身任期,直到去世、退休、辞职或弹劾,其它非这种方式任命的法官不享受终身任期。
虽有终身任期,但大部分的联邦法官都会根据情况选择退休的(“80原则”,年龄加上法官工作年限大于80即可),退休后仍然享受全额薪酬的。2020年大法官的年薪在26.6万美元;联邦上诉法官和地区法官的年薪约在20多万美元。
在已卸任的大法官中(106人),有三分之一多的任职时间都超过20年,其中任职最久的超过36年(第79位Douglas大法官,1939-1975),这个记录有望在8年后被现任的非裔大法官Thomas超过。
他们中因死亡卸任的不到一半,约48%;另外的52%则选择退休(或有一些辞职)。最近50年来,选择退休的大法官明显增多,但是金斯伯格老太太因为政治原因,至死不退,这对她个人和大法官整体而言都是个污点。
美国各州法官的任命都由各州自己立法而定,主要有选举和任命两种形式。结合不同类别的法官,具体方式更为多样。一小半的州采用选举法(还分为党派选举、非党派选举、议会选举等);一大半的州采用任命制,主要由州长任命,也有由议会等任命的。州法官都有限定任期或需要按时退休的,退休年龄大致在65-75岁范围内。
加拿大的法官任命形式比较简单。联邦大法官是由总理提名后总督任命的;其他联邦法官都是由司法部部长来任命的。1970年以前,法官的选拔和任命也大都带有明显的政党色彩,但后期逐渐变得相对中立和透明化。
加拿大也有专门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要求。根据2016年联邦法官任命的流程要求,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另外设立专门的司法咨询委员会来遴选和推荐法官候选人。省法官(指省法院)的选拔也类似,是由省长提名后省督任命的。
加拿大法官虽然也是终身任期,但达到退休年龄都需要退休的。包括大法官在内的联邦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5岁(有些是70岁,但很多人会选择在65岁后就退休),省法院的法官在65岁以后退休。
法官的薪酬待遇也都非常优厚,像联邦大法官的年薪约在40万加元,其他联邦法官约在35万,省法官约在30万。因为到年龄必须退休或提前退休,这使得有些退休的法官继续从事一些商业性法律事务,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如在兰万灵事件中),已引起社会的关注。
4、大法官的权力不受约束吗?这次大法官补缺有何特殊意义?是法官导致美国的左倾吗?
法官只是立法、执法、护法这三权分立中的护法使者,并不存在权力不受约束的问题。可能因为常有总统行政令被法官叫停的状况(特别是川普总统这几年的行政令),让一些人误以为法官的权力是最大的,大法官的权力更不受约束。其实这都是美国三权分立的正常现象,而法官的权力也是有限的。
说法官的权力大,主要因为法官被任命后有终身任期,任何党派和个人都干预不了法官的任期和判案,这也是所谓司法独立的一个方面。但是,一般法官不仅有任期限制(或必须退休),另外不满法官的判案还可以不断上诉直至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虽然享有终身任期和终审判决的权力,但是高院的案件往往不是一个大法官来判决的,而是采用集体投票的判决方式,这就是一种彼此的权力约束。最近有民主党议员提出对大法官的任期进行限定的议案,但这涉及到宪法是很难通过的。
当然,一方面因为大法官等的任命过程中都有政党的参与,另一方面因为法官都有个人的价值观念(或保守或温和或自由),所以他们在判案时难免带有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哲学和司法解释,导致在一些重大争议案件中出现按意识形态站队投票的问题。
有人根据大法官投票情况对他们做出意识形态方面的判定,如下图,总体上还是处于中间的状态(黄线代表中间温和派法官的立场),其中最为左倾自由的阶段是发生在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1953-1969,之前担任10年的加州州长)时代,而他还是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任命的。
这次由金斯伯格去世后引起的大法官补缺之争,虽然和大法官的重要性有一定关联,但更多是两党大选斗争的一种体现。不管川普是否提名和提名谁,民主党都要围绕着川普大做文章,不断挑起争端的,这在过去的几年和今年看得尤为清楚的。
法院一般不会介入政治选举的争斗,包括法官个人也需要避免对候选人做出评价。但是如果选举中确实产生了争议,最终也需要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比如2000年大选时在佛罗里达州的争议事件。今年因为邮寄选票等缘由,也有可能发生类似的情形,但最终走到法院的概率并不大,不过因此大家更为关注大法官的问题了。
作为保守派的选民,非常忧虑美国长期的左倾运动,希望能出现更多的保守派大法官,这可以理解,但实际上这和大法官的关联度并不太大,前文分析过共和党任命的大法官比民主党任命的多,而且大法官的整体意识形态也算是偏中的。如果说左倾和政府有关系,那核心并不在司法领域。不妨看看这100年来的美国政治格局。
从1920年至今,共有过25次大选,其中共和党当选总统13次,民主党12次。看来共和党总统多于民主党的,从更长的时间周期看,共和党更是占优。
但是,国会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从1921年的67届国会到现在的116届国会,共50届(每届2年),共和党掌握参议院的有19次,而民主党主导参议院的有31次(从1933-1980的近50年里,除了2次以外参议院都是民主党把持的)。
也正因为参议院很多时候是民主党占多数,所以尽管总统有大法官的提名权,但是共和党总统也很难提名过于保守的大法官,像一些基督新教教徒的大法官,因此现在大都是罗马天主教教徒担任大法官的,而这次川普又提名一位天主教教徒,估计也有类似的考量(民主党相对更容易接受天主教的人选)。
在众议院方面,这50届国会中,共和党占多数的只有17次,而民主党却高达33次(其中1955-1994连续20届共40年)。可见,过去100年里民主党对国会参众两院的掌控程度,这才是美国左倾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会议员,都是人民(选民)选出来的,所以是左是由,根本上还是人民决定的,而人民除了群体形态的变化,还深受各种教育和媒体的影响(这甚至是比政府更重要的左倾因素)。
在英式政体国家(如加拿大)中,议会和政府即立法和行政基本算是一体的,所以议会更为重要,这也是为何加拿大早就普遍左倾了,而欧洲也比美国更自由更左倾的原因。
因此,总体来说,美国的变化和发展,从政府体系来看,最重要的是国会(尤其是参议院),其次是总统,然后才是大法官和司法系统。把大法官地位看得过高,是对美国民主政体以及过去100年来的政治格局缺乏应有的了解。
5、其它问题。
美国和西方法律体系相当复杂,没有身在其中是很难搞明白的。像常听到的权力很大的检察官,何为检察官,美国有没有检察院?在美国,没有检察院(曾短期设立过),检察官也不属于司法系统,而是属于行政系统内的,所以一般检察总长都是由司法部长兼任的,而检察官就是政府的律师(英文是Attorney),代表政府进行检察和提起公诉。
无论在哪里,政府的三大权力机构都是至关重要的,遗憾的是至今亚裔尤其是华裔在这些领域里还是少得可怜。虽然在全美律师行业中,亚裔已成为最大的少数族群,但却很少有人能被任命为法官或检察官。
据3年前的一份报道,全美94个联邦检察官中,只有3人是亚裔;2500个选举出来的州检察官中,只有4人是亚裔;850个联邦法官中只有26人是亚裔。其中华裔想必是少之又少了。
从本文分析中,不难发现,法官的任命大都是由执政党或那样的政治圈子来选定的,所以要想从律师跻身政府,去做法官、检察官,就要了解政治运作和参与相关活动。
请注意严谨。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能称为justice.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COTUS),法官称justice.
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e.g.) California,法官称justice.
在州一级,有时最低一级(除了small claims court之类)的法院称为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里面的法官可不是justice,而是judge.
联邦法院由低到高:District Court -> Circuit Court -> SCOTUS
州法院由低到高:Superior Court -> Appellate Court -> Supreme Court of [state]
各州法院名称可能略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