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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主管政法十年“遥控”过多少次法槌(转)

(2014-08-19 01:34:12) 下一个


200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在开庭时正式敲响我国大陆法院庭审第一槌。时隔不到一年,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法槌的使用正式推广到全国各地法院。

“法槌”是舶来品,有人说它的“祖先”是我国古代官吏审案用的“惊堂木”,其实是一个严重意识误区:法槌与惊堂木的巨大差异不但体现在形状上,更体现在两者各自的属性上——法槌是司法文明、公正,法律的严肃性、庄重性的体现;惊堂木的功能则纯粹是为壮官威、震慑受审者。所以,两者的本质差异是极大的。

更深层次意义而言,法槌和惊堂木,分别代表了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属性——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西方“法”一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等理念紧紧绑在一起,并通过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制度将这些理念得于充分的体现和保障。所以,与中国人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绝然不同的是,西方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官吏的审判活动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而是依靠内心体验和直觉去裁判;而西方的司法实践不但注重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正义。而文明、公正审判,则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因为如此,西方法官使用法槌之举,看似简单,其实内涵十分丰富!

而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强加义务、漠视权利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皇帝口含天宪,法自君出,皇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制约。法律的作用只在于治民、治吏,而非体现正义、维护权利。正因为如此,古代官吏审案,惊堂木一响,被审者无论有理无理先跪在大堂上,毫无尊严可言。

从近代开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观念逐步与现代文明接轨。然而由于长期处于战乱或极左时代,三十五年前的中国,中国的法治建设长期处于停滞乃至退步的状态之中。所以,十多年前中国的法官开始使用法槌,表面看是形式上的细小变化,其实反映了我国法律功能和司法理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是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一个动态缩影。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个可喜进步。

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却始终难于迈开实质性的一步。之所以难于迈开实质性的一步,最关键的原因是法槌的举落常常受制于党政权力部门,法官成了被牵线的木偶。更糟糕的是:强行干预司法者,要么是自身有伤人史或腐败劣迹的“老虎”,要么是权力寻租者,要么是与民争利的地方权力部门!如此现象在中国举不胜举,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使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荡然无存。而前几年在国内引起轰动的肖传国一案,便是典型的案例:

近日,一篇《“锤子”斗舟子,背后是“老虎”?_》的文章在国内一些大门户网站传开。文中透露了这样一个令人惊愕的消息:

“7月29日6点,中央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晚上21点30分,著名媒体人士郭国松发了一条微博:‘今天再透露一个信息:所谓肖传国袭击方舟子,原本连治安案件都无法构成,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肖传国参与,结果因为康师傅批示,立即变成了上级直接督办的大案,凭空制造了一个陷害中国顶级医学专家的刑事案件。”

《“锤子”斗舟子,背后是“老虎”?_》一文详细地讲述了肖永国教授被陷害的全过程。其中,肖传国下面一番话很具反思价值:

“当时专案组长查清后告诉我是轻微伤,归公安系统处理,次日再见问我是不是得罪中央高层,要‘轻刑快判’。我一医生,党员都不是,想得罪中央高层我够得着吗?即使把强加给我、但没被法庭认定的‘十万雇凶幕后主使’全算在我头上,也就够治安处罚5天。”当时,配合专案人员抓戴建湘的当地民警说,“你们这次可闯了大祸,连周永康书记都批示了。”

如果说肖传国对自己的辩护不足于说明什么的话,2010年10月28日,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的一番话,却具有客观、公正性的一面:

“名人效应使得本案成为舆论热点,司法机关神速办理,很快以寻衅滋事罪去回复公众的期待。然而雇凶伤人的行为性质,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本案的复杂性,更何况还有即使当事双方也争论不休、无法说清的犯罪情节。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般殴打和寻衅滋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不仅把一个在理论上看似简单的区分问题摆到了学术研究的高度,而且在证据搜集、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带给我们深入的思索。刑事诉讼是一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证明标准的过程,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结合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认定行为的性质,任何法律之外的因素或考量都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从单纯的打击报复的行为动机到以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犯罪客体的寻衅滋事,个中转变着实耐人寻味。”

2011年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剑光对该案表示,方舟子遇袭案按寻衅滋事罪起诉后,有声音认为该案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按故意伤害罪得分析“打在什么部位、伤口有多长、几厘米等特别严格的规定,伤情检验后被定级”,但方舟子遇袭案“差一点,不够。”而寻衅滋事罪是“对素不相识的人,没有什么缘故,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方舟子遇袭案,就连受害人之一方玄昌的代理律师彭剑,也对该案的神速侦查终结表示质疑:人刚抓了很快就进入检察程序,“指控罪名有误,而且法院未考虑我方重新鉴定申请和延期审理的申请,那么快地开庭,我方当时表示了严重不满。”

2010年10月29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不公开开庭。一直审到下午三点多,审不下去了,因为案件法理矛盾太多。于是法官宣布闭庭,择日重组合议庭再审。然而肖传国回忆说:“可下午5点多忽然来人又把我押回法庭,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判处拘役5个月半。”

方玄昌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庭审中间不让我们的证人出庭,不接受我们的新举证,这应该是有史以来最为荒唐的案件。”

肖传国另一番感叹同样令人感叹:“毕竟是周永康批示的部督大案,淫威之下谁敢反?我真心敬佩石景山刑庭庭长郭秋香,她依法关闭秘密法庭,但被迫2小时后重开宣判,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罕见的审判,她不得已照着内定的判决当庭念!”

综上所述再明白不过:方舟子遇袭案从立案到审判结果出炉,法庭的法槌始终被“老虎”的批示所遥控,法官成了被牵线的木偶!

周永康主管政法十年间究竟“遥控”过多少次法槌?恐怕天晓得!

法槌被他人遥控,法官成了被牵线的木偶,被绝非“锤子”斗“舟子”一案独存,更非周永康一人如此!而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很普遍存在的现实——这才是问题的糟糕所在!尤其是近二三十多年间,强拆事件引起太多平民与强势资本集团的官司诉讼,然而由于这些强势资本集团与地方政府或相关官员有极为密切的利益关系,所以,司法部门常常因遇到党政部门官员的强力干预,无法依照法律公平、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只能“葫芦僧判葫芦案”。而冤案错案层层累积,又成为太多严重的个体或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所以,近二三十年间令中国政府最头疼的访民潮问题和社会群体性事件,相当一大部分是司法不公正直接产生的恶果。

所以,司法受制于某些权力部门,直接的危害者不仅是民众,也是当政党和政府本身!

从肖传国一案中,让人们更认识到: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与效率”,仅表面效仿、学习世界司法文明是绝难达到目的的——在西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高度强调司法的完全独立性,不隶属任何权力,否则公正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府下决心开始试行司法改革。但愿这次司法改革,能避免再走“龙头蛇尾”的老路。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正义的法槌被“老虎”们遥控?窃以为只有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司法只受制于宪法,而不受制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唯此,中国才能真正步入法治时代。

本文,将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作结束语: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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