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看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女性的权利》”?桑柔问。
刘心灵说:“是关于那个西方国家堕胎权利法案的电视连续剧吗?怀胎十月,大多数母亲是不愿意与孩子分离的,更谈不上堕胎。美国有个妇女与人签订代孕合同,可是当她生下孩子的时候,她却撕毁了合同,拒绝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送给别人。法庭支持她的理由,她说没有孩子的时候根本体会不到与孩子分离时的痛苦,所以堕胎是一个可能将来会后悔的事情,如果母亲看到孩子的出生,也许所有经济方面的压力她也会承受。”
高峰:“堕胎的人可能是恶性事件的受害者,比如受到了强奸或者在家庭中受到虐待经常被毒打,或者被丈夫在人身和精神上侵害,当她看到孩子,就会想到自己经受过的惨痛经历,从而在心理上感到厌烦和恐惧。孩子的父亲在监狱里或者桃之夭夭,而她作为一个受害者既可能无法解释这个孩子的来源,也担心严名誉受损无法再嫁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就业上学方面受到很大压力。如果法律既不允许她堕胎,又不给她生活的最低保障,她的人生真可谓多舛,面临多次自杀的可能。”
严正:“堕胎的问题不是简单的妇女的私人权利,也包含着对出生婴儿的抚养。试想一个外来打工妹,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与人有了孩子,那人把她拉黑或者干脆断绝来往,始乱终弃。她可能连孩子的父亲叫什么名字,是否有家世,做什么的都一无所知。真正是遇人不淑。不是连续发生好几起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母亲怀孕的时候,不敢告诉家人,怕家人责备,更怕丢人现眼,婴儿出生后既无法送人,自己又无力养活,更不知道怎么救助,孩子的生父根本找不到,她在痛苦挣扎之后无奈之下把婴儿从高楼抛下,扔进垃圾桶,或者淹死在河里。这个可怜的人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她有堕胎的权利,可以把握自己的命运,那她就不会成为杀人凶手,受到良心的谴责。”
陶英说:“胎儿在母亲的肚子里的时候是分阶段的,有的时候没有知觉,还没有成活的能力,一切完全靠母亲的供养,母亲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处置。可是过了七个月,所谓的七活八不活。胎儿有个心跳,就很有可能活下来,这个时候再堕胎,可能会影响到另一个生命的存在,法律问题也可能在这个时候产生。美国总统竞选也会谈及这个问题,宗教不允许堕胎,但是法律比道德底线要低。宗教认为每个孩子都是天使,有降生世间的权利,可是实际生活中牵涉到父母的生存问题,孩子的生存受教育问题,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给女人选择的自由。她选择做母亲或者选择独身,只要不侵害到另一个生命的问题,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浩然:“法律之所以对堕胎设立了很多法律程序来要求父母双方签字,医生签字等一系列的手续也是对一部分女性的保护。因为堕胎对女性本身也是有风险的,且不说在非法诊所里可能造成的一死两命的医疗事故,女性也可能因为多次堕胎做成终身不孕,或者习惯性流产。或者因为心理的阴影,而一辈子不愿再要孩子。女性做母亲的权利也被剥夺了,怀胎十月既是痛苦的经历也是与孩子建立感情的纽带。法律保护这种权利。有个案例,一个有钱人的家庭里,孩子是找人提供卵子,代孕,孩子五岁的时候父亲死了,母亲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爷爷奶奶认为孩子的血液中有父亲的一半,应该是他们家的孩子,到法庭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和遗产继承。理由是自己的儿媳妇是抚养孩子但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不能拥有孩子。法律认为在严厉打击出卖卵子,人工代孕的这种以人体为买卖的非法行为中,孩子属于十月怀胎的人,而不是花钱买的人。所以最终结果是孩子判归爷爷奶奶抚养。”
方雄:“堕胎的一个原因是父母想要一个健康的孩子。如果在产检的时候发现孩子有严重的疾病,家长也可以选择堕胎。这是法律保护的,因为毕竟抚养孩子的重任是落实到家长的肩膀上的。有个案例,孕妇用三维透视,四维透视来做产检,医生都告诉她孩子是正常的。结果还是生出来残疾儿童。母亲受不了打击,天天哭泣,因为家里生活条件有限,养活一个残疾儿童负担很重。家人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医院如果无法显示胎儿的具体情况就应告知,让孕妇自己决定堕胎与否,因为产检的不正确,导致的经济后果应承担相关的责任。美国有个案例,一对整日吸毒的夫妇连续生下四个严重残疾的孩子归政府抚养,法院判决对父亲实行绝育手术,直到他可以抚养自己已有的四个子女为止。因为他们整日吸毒,不可能生下健康的孩子,又没有抚养能力。所以政府就强制实行了法律手段。“
辛灵:“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因为家庭关系不合,或者个人的原因,私自堕胎,会不会造成家庭关系的破裂,侵犯到另一方作为父亲的权利呢?法律还没有规定,因为深受十月怀胎之苦的毕竟是孩子的母亲,是她的亲生骨肉,丈夫只是使妻子受孕,但是随之而来的种种痛苦经历完全由妻子经受,她也因此有了胎儿去留的权利。这是丈夫无法替代和强求的。如果丈夫认为有孩子是他们结婚的理由,他可以选择离婚但是不能选择强迫妻子生下孩子。因为有一种说法叫婚内强奸,强奸就是违背了妇女的性自由,并不会因为结婚与否而改变。如果妻子不想有性行为,她就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堕胎,孩子应该是爱的结晶,而不是爱的负担。”
肖蕾:“孩子一旦出生随之而来的就是抚育问题,现代社会孩子抚养成本不断提高,社会资源有限,抚育孩子的重任主要在家庭。医疗制度的发达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又有着社会老龄化的问题。试想一个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家里的劳动力只有夫妻二人。政府不能提供必要的节育保护手段,无知或者无力的夫妇就会有很多的孩子,在生活水平和教育方面遇到很多问题。很多留守儿童被拐卖,被虐待,被犯罪分子利用,无法受到正常的教育和应有的爱护,缺乏管教走上犯罪的道路。发达国家生育率低于贫困国家,除了工作压力,个人自由,还有就是非洲国家的医疗条件差,很多孩子年幼的时候就夭折了,一个母亲平均会有七个孩子,而正常社会孩子的出生率应该在2.1个,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允许胎儿的父母做出选择,做出自己人生的规划,能够生而育之,生而爱之,这是法律应该许可的。”
老师:“堕胎法案一直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被人们做关注,因为它涉及到胎儿的生命权,人性的仁慈,善良,宽容,勇敢和坚强。女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自我保护的意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家庭的幸福,社会教育福利资源的利用,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在是否有孩子问题上应该是极其慎重的,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要让孩子成为父母爱情的结晶。养育子女成全母亲生命的意义。”
桑柔:“请问,您认为女性的选择是否意味着她们的勇敢呢?”
老师:“女性在生理上有异于男性,有天生的母性。无论她们选择怎样的人生道路,都要善待自己,善待生命,勇敢追求幸福。幸福的人是勇敢的。”
下了课,大家都认为不能有婚前性行为,除非两人结婚,有情人终成眷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