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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孩子可以随父姓,也随母姓,可是你可知道,为孩子取名时,不但名子可以选择,而且姓也除父母姓之外还有更多的选择。孩子起名最少可以跟六个人的姓!
解释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两个案例。
案 例一: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时被当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 案。该案被中止5年后,2015年4月,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荥阳市夏先生的父亲姓耿,母亲姓夏,夏 先生随了母亲的姓。2009年6月,夏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并于2010年4月9日生下一子。夏先生一家决定孩子随老耿家的姓,起名耿耿(化名)。当地派出 所称,新生儿入户必须随父或者随母姓,不为耿耿办理户籍登记。夏先生将荥阳市公安局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原告起名“耿耿”并进行出生户籍登记,虽然没有 和原告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依法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
这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之处是,两家的父母在这孩子上户口时,都没有选择父母的姓,但是,为什么一个胜诉一个败诉呢?
有关公民的姓名权问题有两个基本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 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 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至此,我们明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 姓或者母姓。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北雁云依”之名是父母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耿耿”之名其姓是祖父的姓,符合法律解释中“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的规定,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孩子起名可以跟六个人的姓。
所谓的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一个孩子的“直系长辈血亲”父辈有爸爸、妈妈,祖辈有爷爷、奶奶、姥爷、姥姥。这六个人是最基本的直系长辈血亲,孩子取名时选取这六个人的姓氏法律是支持的。
当然,有律师认为,理论上来说,类似太祖母或外太祖父这样的亲属也属于直系长辈血亲,他们的姓氏也可用作孩子的姓氏,但是可能需要向警方提供经过公证,且具有法律效应的族谱作为证据。
另外,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还有直系长辈血亲之外的其它情形可以考虑,因而,孩子起名最少可以跟六个人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