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586)
2018 (1)
关于“争风吃醋”中“吃醋”的来历,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有趣的传说。
据说唐朝时有一天,唐太宗看到重臣房玄龄的脸上有伤痕,随即问起缘由。房无奈之下只好道出真相:是被妻子抓破的。太宗大怒:“天下竟有如此悍妇,伤朕爱卿,罪不可赦”。
唐太宗当即召房玄龄之妻上殿,对她说:“爱卿日夜操劳国事,汝不能尽伺候之责,反如此凶悍。朕今赐美女以侍爱卿,汝当领旨。”房妻表示不能接受。太宗又表示,她只能在服毒自尽和同意丈夫纳妾中选择其一。
性子刚烈的房妻没有多加犹豫,拿起面前的一杯“毒酒”就一饮而尽。但奇怪的是,毒性却久久没有发作。太宗哈哈大笑,原来杯中盛放的只是醋。以醋来代替毒酒,目的仅在于吓唬房妻而已。
由于年代久远,这段关于“吃醋”的历史佳话究竟真实性如何,现在已无从考证。但“吃醋”一词沿用至今,已成为两性嫉妒对方另觅新欢的代名词。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环奴婢以及合法**。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当时的“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
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
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
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完毕后即离去。
细讲中国古代妻妾制度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情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光从制度含义来讲,姬妾制度连阿拉伯国家的「四妻制」都不如。不能不说,这是「仁恕」之道背后的黑色幽默。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远见卓识和人性平等,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
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男人、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再换一个角度:姬妾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为什么同是私奔,女子便为妾,男子便安然无恙?这是个什么道理?——此外,在这种情形下成为男子嫡妻的女人,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
此外,在礼法中,妾的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
《礼记》规定:「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周礼》:「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一百二十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它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皇宫更进一步:皇帝选中侍寝的妃嫔后,要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应允,便加盖皇后印。假如皇后坚决不盖此印,皇帝也往往没有办法。如想废后、更换嫡室,那往往要影响皇帝的身后名誉,除了昏君,没有谁愿冒这个风险。
皇帝乃是天子,他的姬妾数目最多,天子以下,妾的数目便在礼法上锐减: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普通富民则要到嫡妻年过五十无子的时候才能纳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后,她便必须离开。这个规矩对帝王的妾也一样管用。
不过,规矩归规矩,肯照办的没有几个。
姬妾制度,原本就是拥有财富特权男子的享乐方式,他们又岂能让规矩约束手脚?
于是,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每一个名目之后,都有一群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
唐代笔记小说里,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亲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仅仅是王爷的「宠婢」,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她连女儿的资格都被剥夺,母女俩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儿女赶出了王府,沦为娼妓,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
由于法律以及社会观念影响,大多数男子也并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当一回事。——与现代人的平等观念恰恰相反,假如他们表现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话,反而会成为人们嘲笑的对象,认为他自甘堕落、没品没行。
唐朝乔知之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不能娶她为妻,便甘愿不婚。结果窈娘被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竟将他诬陷入狱,家破人亡。
——假若不是环境不允许,假如乔知之能够娶窈娘为妻的话,也许事情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在当时的人看来,夺妻与夺妾是两个概念,时人在指责武延嗣之外,更觉得乔知之竟为婢妾破家毫无意义。
宋代大文豪苏轼,文风豪迈,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对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泪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对待婢妾的态度,可就足以让现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对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评价。
苏东坡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而他对这些姬妾的态度,则基本无情无意,完全如宗法制度,仅仅是将她们视作私人物品而已。
苏东坡贬官之时,将身边的姬妾一律送人,这其中据说有两妾已经身怀有孕,他也无暇过问(床头人送人已是堪,更连腹中是否有儿女都不暇过问,是何态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师成以及翰林学士孙觌,都自称是苏东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苏轼之子,就连苏东坡认可的儿子苏过,都对这种情形不予否认,反而与梁、孙亲密无间。据说梁师成顾及兄弟情谊,甚至对家中帐房说:「凡小苏学士用钱,一万贯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带着胎儿送人的妾还算好命的,更凄凉的是一位名叫春娘的妾。苏东坡的朋友蒋某来为他送行,偶然看见了春娘,大为钦慕,便对苏东坡说:「我有一匹白马,愿意与学士相换美妾。」苏东坡一想,以名驹换一妾,划得来呀划得来,立刻点头应允。但这消息被春娘听说之后,这个才貌双全的姬妾却不肯,指责苏东坡道:当年晏婴尚且知道不能因马罪人,你这个堂堂苏学士,美其名曰怜香惜玉,却要将人换马!激愤之下,春娘当场撞槐而死。——虽然是姬妾,却也是女人,女人而竟被自己所爱的男人视做马驴,既恨且辱,真是了无生趣。
除了惨死的春娘,苏东坡的姬妾中最有名的莫过于王朝云。她是唯一一个没有被苏东坡送人、得以陪他流放岭南的姬妾了。然而当时的苏东坡虽然已经鳏居,尽管王朝云与他同甘共苦、尽管王朝云还为他生下了儿女,她仍然没有能够成为他的妻子,到她死后,苏东坡也仍然只是在她的墓碑上写着「姬人」二字。——因为她出身卑贱,因为以妾为妻乃是当时社会大忌。这个聪慧的女子便只能一生无闻。虽然她通晓经史、临终大悟,也无力改变人生。
此外,妾虽下溅,妓女更下溅,这也是士大夫的观念。虽然他们与名妓互相唱和、名士风流,但是心里头,他们鄙视她们,不曾当真爱护或疼惜过她们的身世遭遇。苏东坡曾称一名妓为「知己」,可是最终他仍然爱惜名声,不肯纳她为妾,名妓只能在绝望之馀落发出家。
苏东坡的待妾之道,在中国古代士大夫里头很有典型意义。他以豪迈豁达闻名,待妾也不过如此。试问,世上有几个女人,会甘愿做妾呢?
为人姬妾,是女子的大不幸。她们甚至连表现自己对丈夫的爱情都没有资格。假如哪个男子与姬妾有深情,那是要贻笑方家的。
《国语》: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公父文伯去世,他的母亲警告他的姬妾:举行祭典有外人的时候,你们不准哭,也不准愁眉苦脸,更不准肿着眼睛给人看!可不能丢我儿子的脸,让外人说他居然与姬妾有情!
光是不与姬妾有情,那倒也罢了,何况,更多的男子,都把姬妾视作取乐之具、任打任骂。
严挺之宠爱妾玄英,其嫡子严武非常不满,趁玄英熟睡时用铁锤把她的头打碎。严挺之惩罚儿子了吗?没有!他倒是对儿子年纪小小便有杀人的勇气赞叹不已!后来严武果然成了节度使,想来严挺之便更是得意了。玄英就这样死了,还「爱妾」呢,爱个屁。
南宋时的名将杨政,杀妾更是家常便饭:「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小不称意,必杖杀之,而剥其皮,自首至足,钉于壁上,直俟乾硬,方举而掷诸水。」直吓得幕僚口不能言。
清代,风流才子冒辟疆纳妾董小宛,名为风流事,实际上董小宛在冒辟疆眼里,也不过就是任打任骂之物而已。在战乱中冒家举家逃难,冒辟疆搀母扶妻,却斥骂董小宛拖他后腿,就是一个明证。董小宛侍疾之时,冒辟疆对她呼来喝去,连打带骂,说自己是病失常性。——既然失常性,为什么打骂的都是董小宛?从来也不曾打骂过母亲和嫡妻?很简单,他心里早已认定,姬妾是可打可骂之物罢了。
本应相亲相爱的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当然就更不用客气。
这方面的例子不用举啦,翻开史书,简直满坑满谷。
莫说寻常人家,就是皇宫,也不遑多让。汉献帝生母王美人,乃是五官中郎将的孙女,本是贵族小姐,但是她嫁的是皇帝,而且不幸为妾,那就只能在嫡妻皇后手下认奴认婢。她为丈夫汉灵帝生下了儿子刘协,惹得皇后妒火中烧,连产床都还没有来得及下,就被一杯毒药葬送了性命。
灵帝做为丈夫,并没有把王美人当一回事,她不过是姬妾而已,所以何皇后有惊无险地过了关。而献帝后来虽然成为皇帝,也不曾当真为母亲报仇雪恨:何皇后是他的嫡母,就算死了,刘协也不能怎么着她。王美人(其实她死的时候,只不过是个孩子)就此死得无声无息。
北魏皇室更将杀妃视作理所当然。按规矩,太子生母必须自尽。那么自然地,不会有哪个皇后愿意去送死,所有无辜被杀的都是妃妾。在北魏皇宫,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明朝有宫妃殉葬制度,这些殉葬的女子,都是姬妾,从来也没有过一个嫡后。清朝时,努尔哈赤大妃阿巴亥殉葬,成了史书奇谈。所有的人都议论皇太极逼宫杀继母,为阿巴亥鸣不平——其实同时被逼殉的还有努尔哈赤的两个姬妾,几曾又看见有人注意过她们的姓名和遭遇、为她们鸣冤了?阿巴亥这个正妻死得冤,她们做姬妾的难道就该死吗?
所谓的「宁为英雄妾,不做庸人妻」,其实也是无可奈何之下的选择。说这句话的女子,并不是当真甘于做妾的,不相信你问问她,如果「英雄妻」可做,她还想当「英雄妾」否?
《诗经》有歌云:「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年轻的女孩子们满心伤悲,因为她们害怕自己被选中做女公子的媵嫁,她们不愿意做妾,只希望好好地嫁为人妻。
唐朝的宁王李宪,在他的王府附近,有户卖饼人家,饼师的妻子远较王府中的姬妾美丽,于是宁王将她纳入府中(其实就是抢)。饼师妻在王府极受宠爱,锦衣玉食,生活奢侈。一年后,宁王偶然问她还记不记得做饼师傅?王爷积威之下,她虽然口不敢言,却眼有泪光。座中贵客都很是感叹,纷纷赋诗。于是宁王不得不将她送回家中,重新恢复正常的人妻身份。
以宁王之尊,饼师妻都不愿为其姬妾,甘愿与贫寒的饼师在一起。为什么?除了旧情难忘,姬妾卑贱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如果当真可以选择,世上为姬妾的女人都愿意为妻,而为妻的女人,也都不愿意丈夫纳妾。可惜的是,在那个年代,在那种法律制度下,她们都无法选择。
其实姬妾制度,对于男子,也并不都是那么风光耀眼的。
首先,当然是妻妾间、嫡庶儿女间,不能够和平相处。——都是生而为女人,都是生而父亲的儿女,凭什么姬妾和庶子女就要低正室一等?他们能够甘心吗?于是夺嫡之事纷至沓来。
反之,嫡妻与嫡出儿女,也不可能不提防。
尤其是处于峰口浪尖的几个女人,就更是身不由己。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一防一害之间,男人也就没有什么好日子可过。
话再讲回来,姬妾制度的根本,就是建立在不把女人当人看的基本准则上的。所以,不光是姬妾不幸,嫡妻也一样不幸。她们的人生安全、婚姻完整,基本上也都是依靠丈夫的好恶、依靠娘家的势力。
北凉皇后李敬受原是丈夫沮渠牧犍的发妻,但是由于她的娘家西凉王国被灭,这位昔日的公主没有了依靠,很快便被北魏武威公主挤掉了皇后的位置,由妻变妾,郁郁而终。
同样遭遇的皇后在中国古代宫廷数不胜数。顺治帝的发妻、表妹博尔济吉特氏便被废后为静妃,由妻变妾。本来所有的妃嫔都要向她下跪叩头的,如今她却要向新皇后自称奴婢了。
唐高宗的王皇后亦复如是,这位结发妻子被姬妾武氏挤下了后座,囚禁冷宫,最终死于非命。
为了避免夺嫡、更为了报复争夫,嫡后对妃嫔所用的手段都很残忍。
吕雉与戚懿,就是其中最为人知的一对妻妾。
不过,好歹戚懿还曾经试图夺嫡,我们同情她凄惨可怖的遭遇,但是从宗法制度来说,她的夺嫡行为是无法让人同情的。因为夺嫡成功的姬妾会做些什么事,历史上的血泪记载太多了。
历史上有一些姬妾,究其遭遇,更为无辜。
隋文帝背着皇后召幸了一个姓尉迟的宫女,独孤皇后得知消息,立即就把这可怜的少女一刀杀死。宋光宗偶然称赞一个宫女的手长得好看,皇后李凤娘便将她的双手砍断,后来更将名份仅次于皇后的黄贵妃随便找个理由就乱棍打死。
好啦,做姬妾的,没资格与丈夫情意绵绵,也没有资格做亲生儿女的母亲,更分分钟要被嫡妻或丈夫喊打喊杀,她们毕竟是人,她们不可能忍受这样的命运。
因此,为妾者必然不甘心做妾,而为妻者自然也不能坐以待毙。
这种严苛而泯灭人性的制度,自然就要催生出一批又一批泯灭人性的行径。
这也就成了中国的封建王朝史格外血腥残酷的另一个原因。
姬妾虽然遭遇悲惨,但是一但让她们脱离自己的阶层,她们的狠毒却不逊于从前的发妻原配。
东汉时,章帝曾有六位同样地位的姬妾:窦氏姐妹、宋氏姐妹、梁氏姐妹。然而妻子只能有一个,于是他最后选择了窦氏小妹。这位窦氏一但摆脱姬妾身份成为嫡妻,立刻开始对从前同命相怜的姐妹们下杀手。很快,宋氏姐妹和梁氏姐妹就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相继死于非命,宋梁家族都被流放抄家。
同样翻身忘本的姬妾还有赵飞燕赵合德姐妹。想当初赵飞燕初入皇宫时,面对做姬妾的命运,竟闭目泣下,惹得皇帝对她无比爱怜。恐怕这时候打死汉成帝,他也不会相信,这个娇柔无骨只会眼泪汪汪的小女子,会是一个可怖的杀手。他怎么看怎么觉得赵氏姐妹可怜,想方设法要让她们过上好日子,不让她们被不怀好意的许皇后欺负。于是许皇后遭了殃,很快就被废为庶人,赵飞燕成了皇后、赵合德成了昭仪。
成了皇后昭仪的赵氏姐妹,立即忘了自己当年的辛酸(当然,更大的可能是她们把当年的辛酸记得太清楚了)。于是,西汉皇宫成了这对美女蛇吃人的洞窟,从前的许皇后班婕妤都被废黜,许皇后最终被灌下毒药而死。——而其它的可怜姬妾呢?对不起,赵氏姐妹以己之心度她们之腹,唯恐她们也想学自己来夺嫡,于是一个个地把她们连母带子一起杀光。()
同样靠眼泪汪汪战胜一切的,汉朝还有一个着名的邓绥。想当年她做姬妾的时候,对嫡妻阴皇后简直毕恭毕敬,在老公面前更表现得诚惶诚恐,甚至于愿意代老公去死,以至于皇帝丈夫觉得她好生可怜可爱。其实一切都只不过是骗草包男人的手段而已。不到两年工夫,她的阴柔手段便成功地离间地皇帝皇后之间的感情,并使得皇帝相信皇后在对丈夫进行「巫蛊」之术,终于取皇后而代之。等到丈夫死掉,她强悍蛮横的本色更是暴露无遗。为了能够执掌朝政,她公然废长立幼,当幼子夭折后,她更把丈夫年长的亲生儿子甩到一边,另立旁枝亲王为皇帝,亲叔叔劝她不要执迷不悟,她居然把亲叔叔斥贬、把进谏的官员扔进乱葬岗。
更残忍的姬妾害嫡,当然不能不提武则天。在妒恨之下,她对有恩于自己的丈夫发妻王皇后所做的事情,足以令后来的嫡妻们引为戒律。看着这样的历史记载,嫡妻们还敢对娇滴滴的姬妾们礼遇吗?
这是一种很无奈的轮回:姬妾制度由男子制定,用来欺凌女人,可是最深重的灾难,却是在这制度下由女人们互相施加的。
男人假如爱女人,就不应该让她做姬妾。那不是爱,更不是什么「无后为大」,——因为在姬妾制度下,姬妾所生的儿女们,都从小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制造出这样儿女的父亲,有父爱吗?
只有男人的占有、只有男人的自私。这才是姬妾制度的根本。
在这种制度下,女人与女人之间的生死战争,都是无奈之举,真正没有人性、真正要被痛斥的,既不是嫡妻,更不是姬妾,而是乐于其中、自命风流快活的男人们。
然而男人们制定的姬妾制度,发展到后来也成了男人自己的紧箍咒。那就是:迫于嫡庶、卑贱之分,他们只能眼看着所爱的女人遭殃而无能为力——假如他们还能够有爱的话。
刘邦后期最爱的女人肯定是戚懿无疑,然而她只是他的女人,吕雉却是他的嫡妻,更是他的工作伙伴。在宗法与现实需要情况下,刘邦选择了放弃戚懿。当他决定不再帮助戚懿夺嫡的时候,其实他早已预知了宠妾幼子将会死于非命(当然,假如他能够全部预知吕雉日后「危及宗稷」的作为,也许他会做另一种选择——但那不是为戚懿,而是为了刘氏天下)。于是他也只能为戚懿唱唱楚歌了。
唐朝乔知之,虽然心爱婢女,却不能娶她为妻,只能一生不婚,男无妻女无夫,没名没份委委屈屈地过日子。
到宗法制度完全建立的明清两朝,就更让人喘不过气。
万历皇帝心爱的女人是郑贵妃,对这个女人他是完全地平等相待。可惜的是他已有嫡后,而照制度,嫡后是不能轻废的,无故废后之帝都要留下骂名。郑贵妃固然不是好女人,但是光从夫妻感情来说,万历皇帝实在过得很痛苦,临死之时,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儿子代自己册郑贵妃为嫡室,好让自己能够与心爱的郑氏生死相随。可惜,这只能是痴人说梦,郑贵妃再怎么与他深情,也只能葬到妃嫔墓里去,最终陪着万历皇帝共赴来生的,恰恰是他一辈子都看不顺眼的嫡后和王恭妃。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宗法制度、姬妾制度,不光是不把女人当人,其实也没有把男人当人。它只是为维护特权阶级、为维护家族利益而设置的。在这种制度下,男人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伴侣,纳妾与否,也全视延续家族政权子嗣的需要。大家都一起成了生育机器了也。
另外还有一个常识,那就是老天爷在制造人口的时候,男女两性数目基本相当,既有人倚仗势富广纳姬妾,自然就有平民寒户男子一生无妻可娶,想要一个女人都找不着。历代帝王将相,姬妾众多,平凡人世便旷男怨女,杜鹃泣血。因此,姬妾制度,不仅仅残害女子,也一样残害数不尽无权无势的男子。
如今许多有钱有势的男人,背地里养二奶三奶,已经成为社会现象。
这种现象,实际上还是复制了古代的姬妾制度:这种被包养的女人,如果放在古代,就是划入「宠婢」范围内的了。——比妾更低一级,无名无份的那一种。
现代社会已经没有了姬妾制度,如果还有人想要三妻四妾,不怕惹来夫妻间分崩离析、儿女间手足相残的悲剧;若是还有女人愿意以姬妾自居,或者表演嫡妻所谓「贤而无妒」的节目,硬把自己划拉到做男人脚底泥的档次,那就只好让她们自求多福了。
中国古代也是男尊女卑的社会,但是女子地位之低,莫以姬妾为最。
这是唐律:
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这条法律很明显了:丈夫无故打伤妻子,比打伤别人的罪过要轻两等,但是假如他无故打死了妻子,就和打死别人一样论罪。
而夫妻杀妾则如下:
【疏】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嫡继母杀死庶子生母(即妾),庶子不得迕逆嫡母,不得向官府告发生母之冤。
当然,假如丈夫要告,那就不同了。
不过当然喽,就算丈夫出首去告,嫡妻也不用抵命.
更何况,绝大多数的丈夫,都是不会去告的,因为这就代表他治家无方、夫纲不振,为了保住男人的面子,姬妾死了就死了吧!
古代由妾扶正之妻,基本都与原配之妻有关系——比如说,随发妻媵嫁而来的姬妾。如《红楼梦》中的平儿,高鄂续本中让贾琏扶平儿为正,可不敢让他扶秋桐为正。再如汉朝大将军霍光,他扶正的妾室霍显,就是原配东闾氏的陪嫁丫头。另外就是嫡妻生前认可之妾,这种妾往往生有儿子。如贾雨村之妾。假若尤二姐生下了儿子,她本也可以越过平儿扶为嫡妻的,可惜,她被原配王熙凤连母带子一起逼死了。——而身为丈夫的贾琏,却连为她去向王熙凤理论的胆量都没有。贾母等人更是直接把尤二姐的棺木扔到了荒郊野外,不允许她葬入贾家坟地:因为她是妾,也因为她没有生下儿子。同样遭遇的姬妾,贾府里成群成队,赵姨娘就是最典型的一个。
而妃嫔升后,也是一样的道理。没有儿子的妃嫔,是难以立后的。如卫子夫,如武则天。明嘉靖帝无故废后,另立无子之妃,便成就了他「昏君」的名声。
一、妇女在婚姻权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权。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一般很少顾及个人,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家长是实际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对于干涉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撂上稍有差别,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各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可见,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妇女与前后期基本一致。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配偶选择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境地,而封建伦理压制着女性真实的情感,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要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普遍现象。
在明代社会后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选择上,逐步摒弃“媒妁之言”,“门第相当”的旧原则,提倡男女双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1]中的李莺莺,就表露出这种新的思想性格特点,她在爱情的追求中热情主动,执着大胆而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于是主动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的“衷心”。后来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自己面临被遗弃的命运时,她先是把自己“女行已失”的事实真相告诉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的坚强意志,逼迫过去曾不同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私约当面陈诉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示“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论”,亦有未然,是虚伪的谎言和欺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应当是“所得归人”,“礼顺人情”,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及第,奉旨成婚”为情寻找归宿,而是用自己的真挚感情与礼进行抗争,从而最终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福婚姻,这是一种具有“现代”的自由平等的婚姻。《王娇鸾百年长恨》[2]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想的特质。这种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乐小舌拼生觅偶》[3]中,生动而细致地刻画了商人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这些都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
二是女性的退婚权。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权或悔婚。明律对女性可以退婚分为三种:即“妄昌”、“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其中,“犯奸盗”是明朝开始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袭。
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在男犯罪的情况,“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4]第二,定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要女子的情况,“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5]三是在男家妄昌的情况,“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6]
可见,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较之于以前几个朝代,权利更为广泛,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利。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不合适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8226;户律#8226;婚姻》的规定大体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及僧道娶妾等条。
在娶亲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收继婚”的风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由于“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广大蒙古族妇女造成必须接受的婚姻事实,大大限制了她们再嫁对象的选择自由。而《明律》则坚决矫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处罚大为严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符合汉族的风俗习惯,对明代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未嫁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不仅对年幼之女享有相对优越权,即使对年幼之男子,有时也有优势,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7]明代对于“诸殴兄姐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相似。可见,明代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父辈,而在同辈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关于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在我国在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份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继承门户的法定继承人,直到唐代,对于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于承认,唐律《开元令#8226;产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情况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8]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致相同,承认在户绝情况下,财产由女继承。所不同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剥夺未嫁女继承遗产权利。而元律则明确则明确肯定户绝,女可继承,可见,宋时还受遗嘱的制约,元代则享有绝对的继承权,相比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苛刻,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继承者”的情况下,女子方可继承,这种有条件的继承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继承权的削弱。总之明代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较之前代大大削弱。
三、既嫁后地位的提高
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生母”,此外还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明代“为人妻”,是以正妻为研究对象,明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原则,从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条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气息,这为明代妇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是为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在相同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为妻的财产权。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元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9]元朝一般的妇女,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省户部#8226;#8226;》“五兄弟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改嫁的妇女,不论是生前离异,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随嫁妆”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明代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控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的个人财产—嫁妆已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制:“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比如《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三是为妻的离婚权。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作为离婚原则,也就是离婚只要在两厢情愿的前提下即可实现,即协议离婚。此外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10]这“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富贵。”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情况,妻子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明代很忌讳离婚的。
四是为妻的改嫁权。明律规定寡妇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改嫁权。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而且夫丧改嫁已成为一般民间妇女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舆论也持认可态度,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社会礼教束缚松弛,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为习以为常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