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5)
2013年11月4号,因为我在一场车祸中是受害者,被要求到法庭做证,遂记录我所见,以飨大家。
通知说8点半到庭,但在门口等到9点才开门,进去后,一工作人员简单讲了一些法庭注意事项。9点15分,一个非裔女法官才跚跚而来。坐定后开始宣讲如何审理的过程,又重复那个工作人员已经讲过的注意事项。我想这都是例行公事,何不在法官进来之前放录音呢?
第一位和第二位被告,都是汽车事故,原告警察没有出庭,这2位就被宣布“自由”,高高兴兴地离开了。第三位的罪名是超速,他的回答是认罪但有解释。解释是一大早办公室有急事等他,而当时路上又没有车,就不知不觉地开快了。法官竟认同他的解释,判罪罚款共120元,但不给记交通点。第四位被告的警察是女的,也是我涉及的案子中的警察。被告罪名是开的汽车只有一个大灯工作。被告的回答也是认罪但有解释。他说那天他是开他妈妈的车去上班,没有注意到灯坏了。被警察开罚款单后立即就去修了。法官大概不相信他说的“没有注意到灯坏了”,又专门告诉他,汽车不是只有“一个LAMP”,而是“LAMPS”。但鉴于他立即修好了灯,能够迅速改正错误,法官也只罚款没有记录交通点。
接下来第五个就是我涉及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被告的奔驰在左转弯时,撞到对面直行的皇冠,然后皇冠滑了半个圈,撞到我的车。我们上前去后,和警察站在一起,法官先后让我和皇冠车主描述了当时的情况,并问被告是否有问题。他说没有,然后说他不认罪,解释说他先让了2个直行的车,觉得第3个皇冠车还远,所以就转弯了。但皇冠车速度太快,才造成事故。对于他的解释,法官认为皇冠车速度太快不是事故的原因,而他左转弯是有让直行车先通过的责任,所以他是有罪的。签于他让过2个车,并不是故意不让,属于判断错误,就只罚款共200元,也不给记交通点。到此,我就离开了法庭。
看来,出了交通事情还是到法庭合适,一来有可能警察不出庭,就可以获得无罪。二来即使警察出庭,通过解释,至少可以减免交通点,对保险费的计算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