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自由灯塔。回想起当年自己选择来美国的第一动力就是看了万宝路广告的牛仔和美国开发西部时那些立于天地之间的牛仔的狂野和自由,还真的不是为了钱能多一些。自由这东西真的很勾我,那种说不清的召唤。等我来到美利坚德克萨斯州的休斯顿时,我除了看到烈日下飞驰的皮卡,大排量的轿车和大块的德州BBQ,还有不少带着牛仔帽的男男女女外,真的看不见电影上的牛仔。只有每年一度的Rodeo表演,才能在展览馆里看见那些辛苦跋涉一个月才赶来的牛仔们。在受限制的展览馆内看到的牛仔男女,无论多帅多性感,也无法和好莱坞电影大片里的牛仔在广阔的天地间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样子相提并论。
来美国时间久了,在喜欢上并爱上这个新的国度的同时,也慢慢多地了解自由的尺度。相对来说,美国依旧有着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与之相配的是十分庞大的法律法规。几乎每个人都认可,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这个问题就如同数学上的求解函数的最优解一样,在没有约束条件下的解,求解过程一般都简单,答案看起来也很漂亮。但这样的理想状态下的最优解在真实世界里几乎很少有用武之地,因为现实世界中的函数最优解几乎都是在多约束条件下的解。这样的解,看起来很复杂,甚至是支离破碎,这就是现实。而且约束条件越多,函数求解就越难,甚至无解。
在法律框架下的自由也是一个道理,每一部法律,每一条法律都是为原本没有限制的自由加上了约束条件。每多一部法律,自由的空间就被缩小一圈。那么我们看看美国在联邦层面有多少法律法规呢?根据伟大的维基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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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按时间顺序排列但仍不完整的美国联邦立法清单。 国会在其 115 个两年一度的任期中,每次都会颁布大约 200-600 项法规,因此自 1789 年以来已颁布了 30,000 多项法规。
在美国的联邦一级,立法(即“法规”或“成文法”)仅由美国国会及其前身大陆会议通过的法案组成,这些法案要么由美国国会签署成为法律,要么由美国国会及其前身大陆会议通过。 总统否决后由国会通过。
立法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的唯一来源。 然而,大多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需要引用]的法规必须源自国会的授权。 另请参阅: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 行政部门和行政机构颁布的规则的联邦法规; 以及联邦法院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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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0000多项法律可不是小数。我们多数人认识的汉字不到5000个,而美国联邦的大部头法律就30000多部。法律涉及方方面面,细分可以分为很多不同的法律和专业,比如宪法,刑法,知识产权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移民法,。。。美国的律师很多,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很赚钱,但他们也一般只熟悉某几方面的法律,完全不可能有一个律师敢夸口说他懂全部的联邦法。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律师是没有出过庭的,仅仅在办公室处理文字方面的准备工作。
这还是在联邦层面的,假如看美国的50各州,个上千个县/郡/市的法律法规,总数就更加难以计数。美国立法机构的议员多数都是法律背景,他们擅长的就是立法,因此每年都会有很多新的法律出台。很多法律的名称就是以该法律提案的牵头的议员命名,这也鼓励了议员们为了在历史上留名而积极立法。
这样的结果是,自由可以呼吸的空间被压缩。比如每年的7月1日,维吉尼亚州都有很多新的法律生效。普通人除非专门花时间看政府的公告,否则没有可能跟上如此多的法律信息。每年相比有不少人触犯了法律法规,因为根本不知道新的法律存在。
在历史上《摩西五经》或者说是律法,在《希伯来圣经》原典里,这五本书是以开首词语来标悉的,包括: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就这五本书,就让我感叹《圣经》旧约的律法的繁多,看了几遍也记不住其中的众多规定。与之相比的是摩西的十诫简单明了。
现在美国的30000部法律法规不夸张地说像看不见的网。多数的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也存在仓促立法,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法律。而且一旦成为法律,被推翻的程序很复杂和门槛也很高。从美国州法律看,一般认为比如加州纽约这样的蓝州的管理更细,法律法规的数量比红州更多。各州的立法肯定收到该州主流的民众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比如加州和纽约这样深蓝州的一些法律法规被人诟病对犯罪太宽容。在洛杉矶生活期间,庞大的政府和繁多的法律法规时常让人感到。
每个王朝每个政府在立国的时候都是最有活力的阶段,也是自由度较高的时期,宛若一个年轻人;随着王朝或立国时间的增长,体制渐渐变得庞大,活力和自由度也渐渐减退,慢慢变成中年,老年。这基本上是规律,超越了文化和地域。
美国迄今依旧是自由的国家,正如美国国歌里所唱的“自由的土地,勇敢者的家园”,这一点是无容置疑的。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权力,尤其是宪法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在某些情况下,自由被滥用了。美国的南方边境每天都有很多人非法越过边境,世界上找不出第二个国家给这些人这样滥用自由的权利。
作为公民和选民也要清楚尽量避免低效率的和不好的法律,支持好的法律。在每一次选举中把票投给维护宪法的候选人。如果我们不这样使用手中的投票权,自由的空间在未来就会越来越小。
爱自由的人,同时也应该是珍惜自由的人,更是保卫自由的人。
用我非常喜爱的黄家驹的歌词作为本文的结尾。
Beyond:海阔天空
词 曲: 黄家驹
今天我寒夜里看雪飘过
怀著冷却了的心窝飘远方
风雨里追赶
雾里分不清影踪
天空海阔你与我
可会变(谁没在变)
多少次迎著冷眼与嘲笑
从没有放弃过心中的理想
一刹那恍惚
若有所失的感觉
不知不觉已变淡
心里爱(谁明白我)
原谅我这一生不羁放纵爱自由
也会怕有一天会跌倒
被弃了理想谁人都可以
那会怕有一天只你共我
仍然自由自我
永远高唱我歌
走遍千里
豹子土狼 2023-07-29 写于 Virginia
对官员,限制自由不能越权————ultra Vires i.e. Anything not allowed is forbidden .
这么简单明了的事,说的越多就是有潜在的目的性。
回复 'stevecanada' 的评论 : 谢谢评论。
谢谢您的文章,一贯平和而客观,读您的文章受益匪浅
回复 'stevecanada' 的评论 : 谢谢评论。
谢谢您的文章,一贯平和而客观,都您的文章受益匪浅
==“回复 'Armweak' 的评论 : 真的不知您从哪一点看到您认为的我的立场的。:)”
这都属于基本生存层的自由问题。
在美国是没有去自己想去的地方这个概念的,这都是对美国不了解的时期的看法,仅仅是幸运而已。在美国经历的越多,也就越失去这种不需要担心的自由。
小家伙毕业时自己一个人做了亚洲五国行,我们没有担心过。其中一半时间在中国。但如果是做北美三国行,是不可能放心的,哪怕在美国做随心所欲的独自旅行一个月,父母也是无法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的。
没有什么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自由。
这事情上最大的反差在于,美国是相当富裕的国家,理论上社会在生存层的压力应该不大,本来应该有最大的自由度,比如免于流落街头或者失去生命。
这种事情只有零次与一次的区别,计算的是机率。
美国的法,准确地说,是约束自古以来天生不平等、有钱有权有势的人。这一点,在一部分从土共国移民过来的人身上看得非常明显。他们是从土共国来的有钱有权等各种社会精英,一旦到了美国到了西方,他们发现,在美国严格执法的法律社会中,他们再也没有了过去“人上人”的优越感,和普通人没什么两样,从而开始不喜欢美国,开始抨击美国的方方面面。
许许多多自干五就是这么产生的。
在美国,近两百五十年来,如果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律和严格执法,哪来老中移民一踏上美国国土就享受的各种平等的权利和待遇,以及社会中充满的正义?在土共国的上海,从安徽河南乃至全国各地去的移民,在他们打拼多少年以后,才能享受和上海市民一样的买房、各种福利、找工作、小孩入托上学……等各种权利?不要忘了,他们和上海市民一样,都是土共国公民。
在美国,最好不要take everything for granted。
也是法律的一部份,如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宪法中没明文规定,是 Marshall 法官从 马伯利 诉 麦得逊一案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使最高法院一跃成为与国会,白宫平权的国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