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铮公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报
王旭光涉嫌裁定滥用职权罪
现特决定将王旭光涉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举报信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为加大举报力度,现需将去年的联名人变为共同举报人身份,特要求各位积极参加。去年没有参加的战友这次也可以参加进来。
共同举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为保证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安全,请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于王旭光违法举报”,然后签名,并用快递方式寄往如下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5号楼1610室
收件人:王铮
电话:010-85802966,18201127393(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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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持续开展的“依法为薄熙来翻案的民间理性活动”(活动截止时间:薄案翻案之日):
【依法为薄熙来翻案的民间理性活动】 9月22日,怀着对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期待,薄案关注者们自发组织了以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真实姓名为联名方式的公民活动。
该活动是通过依法追究薄案主审法官王旭光枉法判决责任的方式,为薄熙来翻案做十分理性的努力。有意愿参加本联名活动的朋友,请将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发给本次活动的联络人周女士或王铮老师。 联系方式: 周女士:电话13857508887;邮箱874001587@qq.com; 王铮老师:电话13810849783;邮箱wangzheng1954@163.com。
本次活动只公开联名内容,不公开联名人信息。活动进展由联络人负责向联名人及时通报。
活动截止时间:薄案翻案之日。联名内容如下: 强烈要求免去最高人民法院WXG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任命王旭光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的决定。但2013年9月22 日,我们清楚地看到:王旭光在对薄熙来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已明显构成“裁定滥用职权罪”。
事实如下:
1. 明知合议庭构成违法,却带领非法合议庭强行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薄案的第一审合议庭必须有人民 陪审员。且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但济南中院连续五天的庭 审中只有审判员,没有任何一名陪审员。因此,薄案一审合议庭事实上根本没有合法性。而王旭光作为该案审判长及法院副院长,完全有义务组织陪审员参加合议 庭,但其却故意剥夺代表民意的陪审员权利,进行违法审判和判决。
2. 所有证据依法都不能定案,却强行定案 根据《刑诉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薄熙来曾屡次 强烈要求所有罪名的关键证人谷开来其出庭作证,但却被谷拒绝。那么,根据《刑诉法》第59条,谷开来证言未经被告人“查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谷开来在尼尔伍德案件中已被鉴定为“患有精神障碍”,即“精神上有缺陷”!而其作为一名知名律师,举报自己丈夫有罪时所表现出的轻松与兴奋,更证明其当时 已“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因此,谷开来在此案中依法不能作为证人。 被告曾多次要求将威逼利诱下写的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王旭光却没有依法排除,违反《刑诉法》第54条。 五天的公开审理:所有指控都没有物证,全是口供;主要口供都相互矛盾,前后不一;所有证人都是污点证人,而关键证人依法根本不能作为证人,即所有证据依法 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却强行定案。
3. 被告根本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王旭光却肆意强加公诉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是指被告以重庆市委书记身份实施的行为,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一级党委书记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 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按照《刑法》第168条和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不能作为该罪的适格主体。作为学者型审判长,王 旭光完全应该知道 这一法律常识,但其却无视法律尊严将罪名强加到被告的头上。 以上事实和法律,清楚证明:公诉人所诉被告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均不存在,被告薄熙来明显无罪。但王旭光却利用职务之便组织非法合议庭故意违背事实和 法律判被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行为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裁定滥用 职权罪】。上述行为均在公开审理下进行,直接造成了司法机关公开枉法裁判的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