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琳的博客

探索真理,为民服务。
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右派胡平究竟要“法制”还是要“严打”?

(2013-09-06 12:22:39) 下一个

胡平究竟要“法制”还是要“严打”?

王希哲



作为一个号称“自由派领袖”的胡平,你究竟要的是人权法制的原则,还是“严打”?
你是自由派,你要的是人权法制的原则,你就应该无论如何,无论对谁,坚守办案“证据至上”的原则,坚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怎么到了薄熙来案,你忽然就要教唆共产党搞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教唆共产党“严打”了呢?

胡平貌似公道地承认薄案审判:
“薄熙来当庭翻供,全盘否认了检方指控的罪名。不少人看了庭审纪录后都认为薄熙来的自辩很有说服力。就以受贿罪为例,法国尼斯那座别墅,有关法律文书上都 没有薄家人的名字,凭什么说是薄家的脏产呢?谷开来薄瓜瓜确实收受了徐明的钱,但薄熙来声称不知情,检方似乎也没有提出薄熙来知情的确凿证据;更重要的是,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之一是收取了别人财物的官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检方对此却只是笼而统之地几句话带过,没有具体指出在哪件事上薄熙来如何利用职权为 徐明谋取了利益,等等。有的人并不否认薄熙来实际上犯有受贿罪,但是他们认为由于检方的工作太粗疏,过分依赖口供,因此显得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 则,还是不能给薄熙来定下受贿罪。”

既然如此,自由派的胡平就应按照一贯的逻辑坚决主张薄熙来无罪,坚决反对共产党强行为薄案定罪才是,怎么忽然就成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严打”派而且去教唆共产党了呢?

你看胡平说:
“但凡对当今中国官场腐败略有所知者就不难发现,薄熙来无非是采用了中共高官、特别是一把手所惯常采用的手法。”.......“薄熙来和徐明就是这种关系。这正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一种典型。”

不错,“中共高官、特别是一把手”贪腐,确会有某种“惯常采用的手法”。但你胡平究竟有什么证据证明薄熙来就没有特例,也一定“这正是一种典型”了呢?为什么这里你就忘记了使用自由派推崇的特殊性推定的审案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而要使用普遍性推定的审案原则,在没有证据下,就想象“无非是”,靠康生式的“我认为他是”,就推定“薄熙来和徐明就是这种关系。这正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一种典型”了呢?

“中共高官惯常”?胡平应该知道,共产党高官“惯常”的都不敢独树一帜,自创自搞一套的。但薄熙来就敢。这不正说明他很有特殊性么?“木秀于林风必摧之”,薄不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被中南海特别嫉恨必欲其死,也为右派所特别仇恨而与中南海统一了战线也必欲其死的么?为什么薄熙来就不可能在日常生活上也有 特殊性,违反了“惯常”,还真不清楚已经背叛了他的老婆的那些事情呢?这不正是“无罪推定”的精义么?王谷杀人,不是已经证明薄真不知道么?凭什么胡平就 可以没有证据有罪推定一口咬定了薄熙来与一般“中共高官”也“惯常”呢?

胡平恶劣不止此。他自己靠感觉为薄案定了罪。就去教唆共产党“严打”。据他说:
“如果当局免除了薄熙来的受贿罪,那就等于为这一类腐败行为大开绿灯,那就等于向全世界表明当局不反腐败、保护腐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将腐败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


怪了,既然胡平自己都承认了,薄案审判“显得证据不足”,为什么“如果当局免除了薄熙来的受贿罪,那就等于为这一类腐败行为大开绿灯”呢?

刘晓波和无数的“刘晓波”颠覆政权罪都“显得证据不足”,为什么胡平就坚持要当局免除“刘晓波”们的罪?为什么胡平不说,虽然“刘晓波”们颠覆政权罪都“显得证据不足”,但“如果当局免除了刘晓波的颠覆罪,那就等于为这一类颠覆行为大开绿灯”呢?

不是“证据不足”免罪为犯罪“开了绿灯”,而是侦检机关没有本事拿到确凿证据为犯罪定罪才为犯罪“开了绿灯”。胡平这不懂?若侦检机关很有本事也没有收罗到足够证据,恰说明嫌疑对象没有犯罪。胡平真认为一心要搞死政敌薄熙来的胡温及其动员的数百侦检人员都是没有本事之人?

但隶属了仇恨薄熙来立场的右派队伍的胡平,却公然抛掉了“自由派”的假面,去教唆和鼓励这近两年来一直与他们政治结盟的共产党中南海胡温集团,不要顾“证据不足”,必须对薄熙来“严打”:

“如果当局免除了薄熙来的受贿罪,那就等于为这一类腐败行为大开绿灯”!

面目何其可恶。

2013年9月5日

=====================
当局会不会给薄熙来定受贿罪?(胡平)
2013-08-29

薄熙来案庭审结束,接下来,济南法院--确切地说,中共当局--将如何判决,成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济南法院的庭审纪录是否做过手脚,姑且不论,但是既然已经公诸于世,那么,它势必就成为当局判决的基础,也成为外界衡量当局判决是否合理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当局做判决必须要和庭审纪录对得上口径,起码不能太离谱。

薄熙来当庭翻供,全盘否认了检方指控的罪名。不少人看了庭审纪录后都认为薄熙来的自辩很有说服力。就以受贿罪为例,法国尼斯那座别墅,有关法律文书上都没有薄家人的名字,凭什么说是薄家的脏产呢?谷开来薄瓜瓜确实收受了徐明的钱,但薄熙来声称不知情,检方似乎也没有提出薄熙来知情的确凿证据;更重要的是, 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之一是收取了别人财物的官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检方对此却只是笼而统之地几句话带过,没有具体指出在哪件事上薄熙来如何利用职权为徐明谋取了利益,等等。有的人并不否认薄熙来实际上犯有受贿罪,但是他们认为由于检方的工作太粗疏,过分依赖口供,因此显得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还 是不能给薄熙来定下受贿罪。

我以为上述看法未免太幼稚太天真。

但凡对当今中国官场腐败略有所知者就不难发现,薄熙来无非是采用了中共高官、特别是一把手所惯常采用的手法。他们不是象小官吏那样一手收钱一手办事,而是 和一个或几个商人结成同盟,共荣共生。在这里,商人使用种种手段--当然,主要是金钱--不是和官员本人,而是和他的亲属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并且让其他人,特别是相关的人都知道这层关系。如果这位高官,这位一把手的权力很大,根基深厚,作风又强势,其部属不但唯命是从,而且还会揣摩上意,投其所好,那么,他们就会对那位商人格外照顾,从而使这位商人一路顺风顺水,扶摇直上,根本用不着高官本人直接说什么话发什么指示。在这里,商人把高官视为恩主,视为 靠山,高官则把商人当作管家,当作提款机。薄熙来和徐明就是这种关系。这正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一种典型。

薄熙来受审,官方媒体自吹自擂,说这次审判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我要说的是,如果当局给薄熙来定下受贿罪,那决不表明当局“具有反腐 败的坚定决心”,因为这次审薄分明是选择性办案;但是,如果当局免除了薄熙来的受贿罪,那就等于为这一类腐败行为大开绿灯,那就等于向全世界表明当局不反 腐败、保护腐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将腐败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

倘若以上分析不错,那么,当局最后会做出什么判决,可想而知,不言而喻。
最后编辑时间: 2013-09-05 08:13:50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