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人权是在与神权、君权的较量中发展起来的。西方中世纪社会被政教二元权力体系所支配,人们的生活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应世俗权力的公共生活,一部分是属于教会的私人生活。很大程度上,正是从这些私人生活领域,经过近代的变革,演变为最初的个人权利。尽管有一些特例,但西方国王在很多方面确实无法同东方君主相比,向封臣借钱的、被下属起诉的、被教皇开除教籍而自愿罚站的、为离婚而煞费苦心的西方国王均不乏其人。英国威斯敏斯特教堂内有很多名人墓,如果不看其中的英文,你分辨不出哪个是国王墓。相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元的世俗权力结构,没有统一的国教,皇权控制了教权,享有宗教般的权威。
人们无法选择传统,无论是西方的人权观,还是中国的人权观都是历史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当然,传统是可以改变的,但这种改变需要时间,也需要符合各国不同的国情。
中国人对人权有着朴实的认识,人权必定与改善民众的生活直接相关。盖医院、建学校、修铁路、扩大社会医保范围、提高最低保障标准等等,都是在改善人权。而这一切,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已成为现实。我们常说,存在决定意识。西方人与我们在生活习惯和观念,包括人权观念的不同是很自然的。资深外交家吴建民在长期对外交往中有这样一个体会:凡到过中国的外国人比较好打交道,至少他们更容易理解中国的立场。这说明,有没有实地考察、亲身体验是不一样的。
实际上,不仅中西的人权观不同,几乎整个发展中国家与西方的人权观都有明显的差别。尽管这些国家的政治立场、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与我们不同,在人权问题上,它们与我们的观点更接近。在今年4月“北京人权论坛”上,30多位来自亚非拉和东欧的代表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发展权对人权的意义,强调了人权发展的多样化道路。这说明,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稍微了解中国近现代史的人,都不能不承认,我们的人权观念发生了多么迅速而根本性的变化。在中国,戊戌变法是中国人要改变政治传统的最初表现,但一百年来,因为传统的惯性,更因为救亡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大多数时间里,公民权或人权没有在实际上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这期间有外来战争、有自然灾害,也有中国人自己的失误。尤其是文革期间,人被划分为阶级,人权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成为研究的禁区。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开始人权研究,到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中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像明奇•沃登这样认为“中国人权状况出现急剧恶化”的西方人权活动分子,显然是戴着有色眼镜看中国,他们不了解中国的历史、国情,也不了解中国老百姓对人权问题的真实感受,却又想充当中国的“人权教师”。
奥尼尔•布兰丹在他文章的结尾写道:“人权活动分子在涉及东方的问题上正在不知不觉地重新背上‘白种人的包袱’……但这对于中国推进民主权利来说毫无用处。”的确,我们不否认中西人权观的不同,但更应深入分析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如果西方一些人不能放下在人权问题上“高人一等”的身段,用更加客观、平和的心态看待中国截然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社会需要,那么中西方关于人权问题的对话将很难向更深入和更积极的方向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