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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波士顿。
首先说明这里的所有言论都是在几百人的群或电邮网中分享过的,所以我认为可以自由引用而不需要知会那些留言的校友。
事情的讨论源于同济海外校友会即将在波士顿为庆祝同济110周年举行的聚会,国内刚开完,现在海外的又将在这周末登场。组委会忙了好长时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还有国内企业家的赞助,以及同济海外精英校友们的报告交流。
组委会不断以电邮的形式向电邮群的几百位校友发放电子邮件的通稿,我在周末则这样建议:"关于波士顿聚会。谢谢组织并预祝成功,辛苦了,我们有事不能来。下面这条不妥,也很难实施,任何照片不能以任何形式分享,任何文字信息放微信都需所涉及本人的书面同意?这怎么可能,会议在阳光明媚的波士顿,又不是在塔里班控制的阿富汗。祝好,雅美之途
5、为尊重和保护校友隐私,请勿将在本次活动上拍摄的照片发在任何公共网站、博客、微博、微信、QQ等网络空间。若在网络空间刊发涉及校友姓名和个人信息的文字材料,请务必得到这些校友的书面同意。"
我的邮件发出后,迅速就有校友表示赞同:“您提的太好了!那个第5条让我啥事都干不成了!”。
主办方不妥协,代表组委会的校友回答得非常清楚:“您好!尊重您的个人意见!越是开放的网络时代,越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任何会议组织方都有义务保护参会人员包括肖像权和姓名权在内的个人信息,我们也一样。否则参会校友的照片等信息在网上随意泄漏,会引起纠纷甚至法律责任,所以这一条非常有必要。谢谢您的关注!”。
我则回复说这第五条执行起来几乎不可能,他仍然坚定地回绝:“您好!任何规定都会有个别人反对,但要看是否符合多数人利益。个别人反对、个别人违规不代表这个规定不正确和不必要。您推测的情况可能会个别发生,相信绝大多数校友们还是有责任心的。”
看来已经跟这位校友说不清楚了,现在己经确定赴波士顿参加聚会的校友大概有100多人,大家出现在公开场合,照了照片不能任何外传。他们还组织了同济精英讲科学、申请住院医生或办企业赚钱,这些活动本来应该广尔告之才对,而这第五条规定在评论具体人的谈话时还必须本人书面同意,这是哪门子的事啊,一下子感觉生活在中世纪了。
美国人在公共场合基本上没有肖像权,任何人都可以向你拍照而分享到公共空间;你在任何网络的留言也可以自由转发,很少会有所谓法律问题,归根结底这是因为美国是个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当然你如果从别人的朋友圈转东西,或者在别人私家拍的照片,那需要主人同意。正如一位资深美国校友说的:“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是以商业是否获利为前提的,除非证明有商业获利证据,法院一般不予理睬和受理。”
一位校友这样说:“这庆祝会的规矩我有没有意见无所谓啦,我因不能参加盛会,这条暂与我无关,只是觉得本来与会者分享那份聚会的喜悦,现在就不指望啦”。我是这样回答的这位校友的:“我们中西部人是不相信这帮超级自由派的做法的,这完全违背了美国开国者的追求。给你举个例子吧,我们这里发生抢劫或杀人案,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的媒体会如实描述嫌犯,像身高多少或怎样体型的非洲裔男子等等;儿子读耶鲁后,我从此开始读耶鲁新闻,耶鲁新闻报道嫌犯和罪犯时,绝不谈是什么人,只说年龄和性别,我只能从英裔或爱尔兰裔的姓氏才能判断他们是什么种族”。
华裔的科学家可能没有读过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才出此昏招,如果有可能应该去哈佛法学院听点课:“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百科的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我确实把这同济聚会的第五条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不是闹着玩的,你们没有权力限制信息的分享。美国最为可贵的东西是自由的空气,这个不是什么大道理,而是覆盖美国大陆的所有生灵的,包括我家的狗和猫,你对它们不善在美国也会坐牢的。美国自然的空气是新鲜而无味的,当然蓝天白云几十年如此,但是你若经过我们圣路易斯地铁站的电梯旁,那里的空气则不同,会有小混混们方便后遗留下来的尿骚味。
一位美国资深校友这样说:“强烈呼吁博士屯的校友们开恩,放松一些规定,否则咱去不了大城市的乡里人眼巴巴地也看不到成功校友的尊容了!”。这确实说出了我的心里话,波士顿的精英们这么不开放,不自信,据说不允许放照片是他们最近几年的做法。他们精心准备了那么多高大尚的讲座,让大家吃营养食品,开企业赚大钱,却只限制给那些买得起机票的人现场去听,确实对我们乡里人太不公平了。本来读同济就是为了将来穿皮鞋,现在仍然是穿着草鞋开着福特在美国中西部的农村忙碌着。
没有想到我是以这种方式为海外校友的聚会宣传,这篇文章将会有成千上万的人阅读,希望组委员能够斟酌修改他们的第五条。这些照片是我拍的我们都十分熟悉的校园,走过的同济小径,国内的校庆期间,我同学可是在班群里现场分享照片的,美国应该向中国学习啰。
楼主只是对言论自由适用的场合理解有误,倒不涉及诽谤。。。
我说的私人组织,意思就是这不是个公共(谁都随便来的)活动。人家活动组织者有这要求,没有任何不合法之处,您拿宪法出来说事没有意义。您如果觉得要求不合理,三个办法:1.想办法劝组织者改变要求。2.同济毕竟不是一个人,您也可以想办法改变“同济”选择的组织此事之人选。换别人来组织,可能要求就不同了。3.不参加(至于要不要自己另行组织,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您如果非要参加别人组织的活动,还非要拿宪法来说人家的活动要求如何不对(注意,宪法是限制政府的,咱老百姓以及各民间组织不受宪法的限制),这个不合适。
此外,这恐怕是也受了老毕事件的惊吓,保不齐哪位把您说的话录了一段发出去。在美国批评一下国内政治到没什么,被有意的听者散布出去造成什么影响就很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