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的伦理学,法律及历史根据
作者: 御树林枫
千百年前,家庭暴力最初在法律上是得到肯定的。我国秦朝法律中规定:“妻悍,夫殴之”。法律明确授权丈夫对可以殴打惩罚凶暴的妻子。古罗马法中也规定:妻子是自奴人,丈夫可以对她行使监护权。这里的监护权包含有暴力体罚之意。然而即使在古罗马时代,家庭暴力已为人们所不齿。古罗马人强调,婚姻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不应当是起始的,而应当是持续不断的。合意就是夫妻之间应该你恩我爱,排斥暴力。盖尤斯曾说:“监护人所关心的只是不让妇人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是一种利己主义权力。” 随着世界文明的推进,绝大多数国家已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关系不仅受道德、宗教和习惯的调整,更受法律的调整,无论是西方的自然家庭还是中国古代的家国一体,统治者重视用法律来稳定关系。因为家和万事兴,而家庭暴力是对家和的冲击,也是对万事兴的阻碍。中国古代在夫妻关系上一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夫妻间举案齐眉,相敬如宾一直是受到人们称赞的,这也是间接的反对家庭暴力。《诗经•小雅•常棣》上说:“妻子好合,如鼓琴瑟”。夫妻应如琴瑟一样相互和谐,共同演奏生活的乐章。清初大儒李颙说:“夫妻相敬如宾,则夫妻尽道,处夫妻而能尽道,则处父子兄弟君臣上下,斯能尽道”。强调夫妻之间庆该相敬如宾,就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潜书•内伦》特别反对对妻子作威作福,把妻子作为出气筒。“今人多暴其妻,屈于外而威于内,忍于仆而逞于内,以妻为迁怒之地。不祥如是,何以为家”。从伦理上看,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反对家庭暴力。
1914-1917年间的《民国民律草案》赋予了妻子与丈夫同等的离婚权利,同时禁止夫妻之间的虐待行为,无论任何一方实施暴力,另一方均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妻子“受彼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之污辱者”,或“受夫直系尊属之虐待或重大污辱者”,同样得以提出离婚之诉。“七出之罪”、“妻背夫而逃” 犯这两项之妻,在清代及以前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些规定已被民初时期的法律所取消。据此看来,中华民族立法反对家庭暴力已经近百年历史了。
1998年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通过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008年香港特区《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明确了实施细则、警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等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未成年子女保护措施等等相关法令,包涵了司法、警察、社政、教育等相关体系的整体运作系统,从民事、刑事、家事及防治服务等方面全面整治家庭暴力问题。2010 年中国修订后的《婚姻法》也明确将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调整范畴。
读过西方哲学的人,大多知道尼采(1844-1900)的一句名言:“你到女人那里去吗?别忘了,带上你的鞭子!”这条给男人世界带来无限风光的鞭子,同时也给无数的妇女儿童带来一片凄风苦雨。中华立法顺应时代文明之潮流,规定大量条文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不”。放下你的鞭子!
参考书目
男人:放下你的鞭子
http://www.xlzl.com/xlhx/lhjb/2008-10-26/597.html
民国初期法律制度与社会意识中的家庭虐待 ——基于1914-1917《京话日报》所载虐待案件
http://www.sinoss.net/qikan/uploadfile/2011/0523/20110523111339439.pdf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对我国反家暴立法的启示
http://www.hjmlawyer.com/title5/5_20081216_2.htm
香港特区《2008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8月1日生效
http://www.lawbook.com.cn/fzdt/newshtml/fzjd/200808040822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