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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枪顶在后脑的时候(5完)
我们现在来从这个案件来学习经验教训。
格医生形成了日常的警惕的习惯。他说,令他最要记住的是要保持警惕,避免松懈。他只要醒着就永远带着枪,不管是拿报纸还是倒垃圾。
他如果过早地跟歹人搏斗,自己是处于绝对劣势,大概马上会被杀死,然后是他太太。医生明智地给罪犯理由让自己活下去(去银行取钱),用自己的顺从使他们松懈,但是他还是等到合适的时机出现。
他认为他的比赛经验绝对帮助他战胜两个怀有杀心的匪徒。射击时刻来到的时候,他的反应是自动的:双手,平视,快速扣扳机,准确密集打击手里拿枪的不给他还击的机会。格医生当时已经有五年射击比赛的经验了,他一直到现在还在参加这个比赛。
他很庆幸他拿的是格劳克而不是点三八零的沃特七响。格劳克十七发弹夹加上膛一发,共十八发,他三轮射击之后枪里还有子弹。这些是比赛用的147粒火药圆头全金属弹。他现在的枪里装的是自卫用的子弹。
医生在讲他的故事的时候,经常第一个提问就是:您开枪打逃犯惹麻烦了么?回答是,没有。这需要解释清楚。他要打的罪犯犯的是重罪,绑架,他有足够的证据相信他们准备把他弄死,而且他们明确说下面要去搞他在家里睡觉的太太。他们已经要了门的密码。他的电话被抢了,没有通讯手段来报警来阻止他。他没看清罪犯蒙着的脸,只知道是个中等身材的黑人。如果他不采取行动他会逍遥法外。
最重要一点,美国最高法院在GARNER V。TENNESEE里的判决是,警察只有在明确罪犯对无辜人士造成危险是才可以用致命武力。格医生有足够理由相信,这个人是危险的武装分子,他们说过要回到房子里,他们知道格太太在那里。GARNER虽然是民事案,另一方是警察,但是最高法院的清楚地决定了对逃犯用武力的界限。所以,格医生尽管没被拉到法庭,他的案情是对他有利的,这从警察和检察官的态度就可看出,何况他最后打的三枪帮助抓到了案犯。
最后一点教训是,“我住在一个很和谐的高尚社区,所以我不需要有枪在手。。。”,是个谬论。正相反,格医生住在一个漂亮的高尚社区的房子里,这正是他成为打劫的对象的原因。整个过程里,案犯多次说到像你住这么大的房子,应该有多少现金随手可得。对贼来说好房子正是好东西之所在啊。
最后感谢格医生把他这个几乎致命的经历与大家分享。
原来是用的比赛用子弹,那还是挺悬的。比赛用弹一般都是自己做的,为了减少后坐力,会减少火药用量,所以威力也就大折扣了。用于防身,是应该用hollow point的子弹,停止作用也好一些。
1。如果你在当地有CCW,自然没问题。
2。如果你没有CCW但是可以合法拥有枪支在家里,枪可以在RV里因为RV可以被作为住所。
3。如果你在A州有CCW去B州,在B州也有CCW,那么在从A州去B州的路上经过没有CCW的C州可以有枪。
4。如果你在A州没有CCW,去B州不需要CCW,那么同3。到了B州以后你自动合法CCW。
5。除此之外,无论是在没有CCW的居住州还是去其他没有合法CCW的州,只能枪弹分离而且放在手够不着的地方。